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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成绩的发布与服务行政/胡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20:01:05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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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成绩的发布与服务行政

胡 芬


近来,有关各省高考成绩的声讯台收费发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高考成绩的发布途径通常有邮递、声讯台发布、网上查询。声讯台发布最为方便、迅捷,但收费最贵,考生颇多怨言。有报道指出,在今年6月5日,在江苏省招办的主持下,江苏电信、联通和移动三家电信企业参与了高考分数发布权竞标会。江苏移动公司表示,如果中标,自己愿意将短信查分获取的直接收入全部交给省招办。江苏电信公司则开出120万元的高价,一举中标。江苏省招办表示,招标费用将全部用于弥补全省各市招办高考防非典费用缺口和高考阅卷工作,“绝不挪作它用”。此做法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争议。支持者认为,竞标是市场经济的手段,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优势。此举既解决了高考信息查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改进了工作,又增加了招生工作的经费来源,一举两得。反对者认为,江苏省招办作为国家机关,只有履行职责、做好招生工作的义务,没有将全体考生共同形成的公共信息作为商品出卖、牟取利益的权利。中标的电信企业必然以自己的信息查询服务收入弥补竞标支出,因而招办的竞标收入实际还是来源于考生及其家庭,自己参与形成的信息,自己还要花钱才能获悉,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说:“一个区域考生的高考分数实质是一种公共信息。公共信息虽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属于公众;政府有公布的义务,决没有把它作为谋取利益的资源而任意处置的权力。从这个角度看,江苏省招办利用手中的公共信息资源谋取利益,是不正当的。”
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不能利用行政机关的优势营利,其行政活动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以招标竞争的方式出让高考成绩的声讯发布权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首先,我们所要明确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否收取声讯发布高考成绩的费用、收费是否有违行政的目的?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关系,国家行政也应该是服务行政,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活动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那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尽可能的提供服务来满足考生的需求,为考生服务是其职责的要求。是否收费与行政的服务目的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免费的服务是由社会公众承担费用,因为教育行政部门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也就是全体公民交纳的税收、规费;收费的服务则是由服务对象自己承担费用的。公民是国家权力的实际享有者,也是社会公共负担的承担人。高考考生是公民中的一部分,组织考试以及邮递发布成绩所需的费用并不为社会公共所负担。毕竟,我国的义务教育还未普及到高中阶段,所以需要考生交纳高考所需费用,此费用并不包括以最快的方式——声讯发布成绩。考生有提前得到分数的需求,而提前公布是有成本的。这一成本理应由查分者自己负担,不应为教育行政部门、即社会负担。当考生希望以最快的方式获得成绩时,应当支付此费用,但其支付的费用应当仅限于成本。因此,考生考试所需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不是由社会公众负担,教育行政部门收取考生考试费用是正当的,通过声讯发布成绩收取成本费也是正当的,这与行政的服务目的并无违背。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高考成绩信息是公共信息,抑或是属于隐私权范围的个人记录?对此,有学者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如前提到的周汉华老师认为,高考分数实质是一种公共信息,虽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属于公众;政府有公布的义务,决没有把它作为谋取利益的资源而任意处置的权力。有的学者认为,高考成绩信息不是公共信息,是个人的信息,除行政机关用于执行行政活动所必须的使用、如高考录取工作等外,在没有得到其本人同意以前,不能用于其它目的。本人认为,政府作为服务于民的机关当然不能营利。是否公共信息都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对声讯查询的收费,收取成本费用是正当的,因为不论是对公共信息的查询还是对自己的个人记录的查询,都是应当由查询者自己付费的。例如,根据美国的《情报自由法》,对公共信息资源的申请查阅,为了节约财政开支,政府也不负担行政机关对私人提供文件的费用,这项支出是由行政机关向申请文件的人征收的。这项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和审查文件是否可以公开和应当删除的部分的服务费。这三种费用在适用上有所不同,但在计算和收取上遵守共同的原则:只能收取直接的费用,不能收取间接的费用。对个人记录,根据美国的《隐私权法》,个人要求得到自己的记录,也必须按照行政机关所规定的程序和交纳复制的费用。
其次,既然教育行政部门声讯发布成绩是应当收成本费的,那么以招标竞争的方式出让高考成绩的声讯发布权是否合法、合理?当教育行政部门自己没有声讯发布的能力,考生又有声讯发布成绩的需求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借助声讯台来为考生服务。而声讯台是营利型的企业,它所追求的是其个体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要作到声讯发布,可能有的方式包括:(一)由声讯台提供给考生免费查询。那必然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支付给其发布费,然而发布成绩费用是由服务对象自己负担的,那么教育行政部门必然在收取的考务费增加这一部分。可并不是每一个考生都愿意为提前获得高考成绩而付费,毕竟,正常的邮递费用低,有的偏僻地方的考生难以打电话。何况晚一点知道成绩并不影响高考结果的。所以这一方式并不可取。(二)某声讯台从教育行政部门购买考分信息,给考生提供收费查询服务,有的是愿将所获直接收入(即除开成本)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如前所述的江苏移动公司。有的是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以支付给教育行政部门最高价获得高考成绩的声讯发布权,如江苏电信公司开出的120万元的高价竞标费。此时,声讯台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收入或竞标费都是来源于查分的考生。行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利,如此一来却构成了实际的获利,即使所获的收入依然用于教育行政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这实际上是要求查分的考生在交纳了考务费用后,还要为其它的行政活动承担费用,那是将社会公共负担加在他们身上了。只要是加以负担的行政征收都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因此,这一方式显然的不合法。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门在高考成绩的声讯发布上怎样才能做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活动的服务目的呢?笔者认为,声讯台有多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某声讯台发布高考成绩是可取的,是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声讯台作为企业,向查询者收费肯定是必然的,声讯发布需要成本,它还要盈利。因此,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免费向声讯台提供高考成绩信息,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某声讯台发布高考成绩,但政府在选择中标者时,不是以出价给自己最高的为中标,因为高价最后是由考生支出的,中标者应当是以最低的价格为考生提供查询服务的。这样,教育行政部门既能为考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声讯台也能够合理盈利,查分的考生也能够以最低廉的价格得到快速查分。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公开,实现行政活动服务于公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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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6号




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草海保护区是濒危珍禽黑颈鹤及其它候鸟重要的越冬地,具有典型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9600公顷,与1992年批准为国家级保护区时的1.2万公顷相差较大。变更面积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同意《总体规划》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生产实验区3个功能区,各功能区的具体面积应在保护区总面积确定后重新划定。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重点要加强保护管理网络的建设,通过扶贫等手段,引导当地生产方式向有利于湿地生态保护和珍稀动物生存的方式转变。草海保护区已有社区参与性管理的基础和经验,应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把保护区建设成为社区共管的典范。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要严格控制自然水域水产养殖规模,放养外来鱼种及围网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避免水体富营养化和对草海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与保护区的其他规划项目相结合,道路、生态造林等项目应纳入地方建设规划中,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化工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办公家具、图书等。
第三条 部机关固定资产按其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等。
(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小型客车(20座以下)、大型客车(21座以上)、货车、摩托车、其他车辆等(编制财务等有关报表时,可将“交通运输设备”并入“一般设备”类)。
(三)专用设备,包括专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具、其他专用设备等。
(四)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微型计算机、复印机、电子产品、其他一般设备等。
(五)图书,包括图书馆图书和单位技术图书等。
(六)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如文体用品等。
第四条 部机关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在验收资产时统一编号。资产编号为8位数。前两位为使用单位编号;第3位为资产总分类编号;第4位为资产明细分类编号;后4位为资产顺序编号。
第五条 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财务司、机关服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国有资产管理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部门,是部机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具体代表,代行国家所有者的权力。统一管理部机关固定资产产权及有关产权证书和产权文件资料,按国家规定负责审批机关资产处置、抵押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资产。
(二)财务司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部机关各单位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计划、预算。统一平衡部机关年度固定资产建造、购置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收缴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占用费及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建立部机关固定资产明细帐,核算与监督固
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机关服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部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部机关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使用、检查、维修、保养,以及固定资产在部机关各单位之间的统一调配。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清查和盘盈、盘亏、报废等处置的上报,建立固定资产
实物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帐,使固定资产帐、卡、物三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
(四)部机关各司局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在用固定资产台帐,配合机关服务局进行财产清查,按操作规程认真维护保养和使用固定资产,年终与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按照部机关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
(一)机关服务局财务处负责部机关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类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按季与本局房产处核对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帐目。与行政处核对“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类资产帐目。
(二)财务司机关财务处负责部机关各司局“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类的会计核算工作,并负责按季与机关服务局行政处核对上述帐目。
(三)机关服务局房产处建立部机关“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帐、卡,按季与本局财务处核对帐目;机关服务局行政处建立“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类固定资产明细帐、卡,按季与财务司机关财务处和机关服务局财务处分别对帐,
确保帐、卡、物三相符。
部机关固定资产核算采用“化工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统一使用微机管理。每年进行财产清查,调整盘盈、盘亏后,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作为固定资产明细帐存档备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包括建造或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等来源渠道。部机关各司局年初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报部财务司。财务司根据机关经费预算情况统一平衡审批后,作为年度购建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使用或购建单位购建时提交书
面“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使用或购建单位司局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财务司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购置需经主管部长审批。无论何种渠道增加的固定资产,均需到机关服务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门凭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办理报销入帐。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购
建,要按基建程序办理资产增加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需填写“固定资产出库单”,经司局领导批准后,到机关服务局办理资产领用手续。部机关内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办理退库手续,新使用单位办理出库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固定资产减少包括报废、出售、非正常损失及其他方式的处置等。各单位处置减少固定资产对,首先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报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退库手续,并将固定资产退回实物管理部门,由机关服务局统一处置,各单位一
律无权自行处置机关固定资产。
第十条 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以机关服务局为主。财务司配合,在逐季核对固定资产帐、卡的基础上,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清查时以固定资产帐、卡为主要依据,逐项核对固定资产实物,如有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卡。盘亏资产属于过失
人责任事故造成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避免因操作不当或末及时保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将机关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按照《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簿体系。
1997年3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以部机关1997年按财产清查结果编制的《化工部机关固定资产清册》为依据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1997年3月3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固定资产验收、领用手续,同时补记有关固定资产帐、卡。
第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按照《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缴财务部门列入固定资产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