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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中的逻辑基本规律的运用/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05:13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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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程序中的逻辑基本规律的运用
       冯兴吾 余彦 虞雁君

  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变化的,任何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但是,客观事物又不是变化无常、不可捉摸的,它在发展的一定阶段具有质的规定性。正是这种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公证程序中是什么就是什么;是A,就不是非A;如果不是非A,那就是A。而思维的确定性是逻辑思维的基本特征。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三条基本规律恰恰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这一特征和要求。公证程序中必须遵循逻辑的基本规律,公证活动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否则,公证的确定性就会遭到破坏。
  一、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
  1、同一律的内容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任一思想都 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能任意改变。
  同一律的公式:A是A,或A→A。
  “A是A”的意思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和命题都必须保持他们自身的同一性,即保持确定的内容。如“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矛盾律的内容
  矛盾律的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维不能同真,即不能肯定它是什么,又否定它是什么。如果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了两个自相矛盾的思维,那么它们绝不会同时都是真的。
  矛盾律的公式。A不是非A,
  “A”和“非A”代表同一思维过程中出现的两个命题。它们是否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命题。“A不是非A”的意思指A命题不是非A命题,即两个反对命题或者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真。如:
  ①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
  ②所有的子女都没有继承权;
  ③所有的除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外,合同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都 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④有的除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外,合同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都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①与②是一组反对的命题,两个都是假的;
  ③与④是一组矛盾的命题,其中一真一假。
  3、排中律的内容
  排中律的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维不能同假。
  排中律的公式:A或者非A,或AⅤA。
  “A”和“非A”表示任何一互为矛盾的命题;“或者”表示排斥。“A或者非A”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的这一对矛盾的命题中或者A是真的,或者非A是真的,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同假。如在“申请人张三是关系人李四的儿子”两个矛盾的命题中,如果我们承认其中必有一真,那么就符合排中律;如在“所有的企业法人都是有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和“有的企业法人是有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的两个命题中,如果我们承认其中必有一真,那么就是符合排中律的。
  二、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1、同一律的要求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所谓同一思维过程是指同一对象、同一方面、同一时间的思维过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史某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于2003年4月15日来到宣城市邮政局,乙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某有限公司寄送《催收通知单》一份,并取得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收据一张。
  2、矛盾律的要求
  矛盾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能都予以肯定。因此,当出现两个互相矛盾或者互相反对的思想时,不能同时肯定它们都是真的。如“投标方某路桥工程公司因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的规定,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招标保证金,又没有在投标书上加盖投标方的公章。因而有人说某路桥工程公司的标书有效是错误的。”这段文字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没有同时肯定其都是真的,因而符合矛盾律的要求。
  3、排中律的要求
  排中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对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予以否定,也就是说排中律要求对于同一事物所作的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必须肯定其中一个是真的。一个事物如果不是A真,就一定是非A真;如果不是非A真,就一定是A真;除此以外没有第三者。由此可见,“A”与“非A”之间必有一个真的。否则就违反排中律。如在“被继承人费学春的遗产应由其儿子费安江一人继承”和“被继承人费学春的遗产不应由其儿子费安江一人继承”这两个命题中,如果不是第一个命题真,就是第二个命题真;反之,亦立。
  三、违反逻辑基本规律的错误
  1、在使用概念时,不保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和同一,而将其改变,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把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作一个概念使用。偷换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意用另一概念取代原来在某种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混淆概念一般是不自觉的,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一般是自觉的。如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我是长子,我应该多分遗产。”这一命题中“我是长子”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不是一个概念。
  2、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过程中,不保持命题自身的确定和同一,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中,前后命题没有确定和同一,即不自觉地用另一个命题替换了一个已经使用了的命题。如一当事人称“经济发展要积极利用外资。易为民的叔父易ⅩⅩ没有子女,易为民就是易ⅩⅩ的儿子。”不难看出,当事人用“易为民就是易ⅩⅩ的儿子”的命题替换了“经济发展要积极利用外资”的命题,因而犯了转移命题的错误。
  偷换论题是指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过程中,故意用另一命题代替原来的命题。如魏小宝隐瞒其有三个姐姐真相,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带领下来到公证处称“被继承人魏道全的父母、配偶、子女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魏道全的父亲(姓名不详)、母亲(姓名不详)均先于魏道全死亡,被继承人魏道全的配偶范小花生病在床。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儿子魏小宝一人有继承权。”在这里“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子女有继承权”这一命题即被“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儿子魏小宝一人有继承权”所替换。
  3、如果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肯定某一思想又否定某一思想,即同时承认两个互为反对或互为矛盾的命题,那么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于2003年10月31日在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出席了招标现场。经现场监督认为:投标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资格,标箱及标书密封完好,甲、乙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丙所投标书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丙中标。这一例中“丙因所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但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丙中标,”很显然是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
  4、违反排中律的错误就是对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都持否定的态度,既肯定A,又否定非A,即“两不可”。
  例如:①申请人王艳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不对;申请人王艳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也不对。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现经调查核实属于被继承人李秀华个人所有,且遗嘱内容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全部有效。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女儿李某一人继承。也不对。
  上述①中的王艳要么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要么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决不可能有第三种情况,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②中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不对,而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全部有效也不对,这还是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四、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能起作用
  如果对象、方面、时间变了,即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和命题发生了变化,这并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赵某未婚,因为赵某于1990年7月5日与其妻子李某经安徽省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0月24日赵某结婚,因为赵某与张某在宣城市宣州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赵某未婚”和“赵某结婚”反映的对象都是“赵某”,但反映的对象所处的时间却不同,即“1990年7月5日”与“2003年10月24日”。尽管命题发生了变化,却没有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同样,对同一对象若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反映,也可以作出两个不同的命题。这也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王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王强是申请人”和“在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鳌峰路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王强是保证人”即两个命题中,“王强是申请人”、“王强是保证人”是从申请人、保证人两个不同方面所作出的命题。由此可见,同一律只能在同一时间反映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情况,否则,不发生作用。
  2、同一律只是逻辑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
  同一律不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如果把同一律解释为客观事物本身永远保持同一,那么就是形而上学对同一律的歪曲。
  3、矛盾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起作用
  如果人们仍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间或不方面作出相互矛盾的论断,并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如“陈某在2000年前,遵纪守法,没有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但是2000年后,陈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触犯了法律、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因此,陈某受过刑事处分。”“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和“陈某受过刑事处分”是在不同时间内作出的判断,因而不构成逻辑矛盾,没有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4、矛盾律本身不能解决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有没有一个为真,或到底哪一个为假的问题。但是,当已知一个为真时,就可以知道另一个肯定为假。
  5、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具有无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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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财农(二○○一)三○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旱补助费,根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对中央直属流域机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安排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省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防汛抗旱行动、地方财力及防汛抗旱资金支出情况等,补助受灾省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补助经费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数额。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三)省级财政没有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的或未及时下拨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
(四)在上年度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中,有严重违规违纪并未进行整改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六条 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水利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防汛补助费计算公式:
* An Dn Sn
Wn=M (---* 0.2+---* 0.1+---* 0.7)*(0.4+α1n+α2n+α3n+α4n)*η (公式1)
N N N
∑ Ai ∑ Di ∑ Si
i=1 i=1 i=1
n:所计算的省(区、市)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区、市)的防汛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防汛补助费总数。
An:n省洪涝成灾面积,千公倾。
N
∑ Ai:全国洪涝成灾面积,千公倾。
i=1
N:为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洪涝灾害的省数。
Dn:n省(区、市)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N
∑ Di:全国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i=1
Sn:n省(区、市)水利工程水毁损失,亿元。
N
∑ Si:全国水利工程水毁总损失,亿元。
i=1
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防汛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洪救灾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防汛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防汛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
α4n:反映防汛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防汛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0.1,否则为0。
η:调整系数0.9—1.1。
(二)抗旱补助费计算公式:
* An Dn Sn
Wn=M (---* 0.7+---*0.25+---*0.05)*(0.4+α1n+α2n+α3n+α4n)*η (公式2)
N N N
∑ Ai ∑ Di ∑ Si
i=1 i=1 i=1
n:所计算的省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的抗旱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抗旱补助费总数。
An:n省农作物受旱面积,千公倾。
N
∑ Ai: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千公倾。
i=1
N: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干旱灾害的省数。
DN:n省饮水困难人数。
N
∑ Di:全国饮水困难总人数
i=1
SN:n省(区、市)大牲畜饮水困难头数。
N
∑ Si:全国大牲畜饮水困难总头数。
i=1
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抗旱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旱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抗旱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排抗旱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
α4n:反映抗旱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抗旱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0.1,否则为0。
η:调整系数0.9—1.1。
第七条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分配方案的资金总数与拟分配的资金总数的差额,作为考虑其它因素的机动部分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省要据实报告灾情等有关情况,对夸大灾情等虚报情况的,将按一定比例扣减拨款和下一年度停止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4月13日

淮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工业行业管理体系,促进我市食品工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工业是多家经营、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综合性产业,需要从全行业加强统筹、协调,促进食品工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从事粮油、屠宰加工、糖果糕点、饮料罐头、调味品、饮料酒等二十四大类食品的生产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其他行业、社会团体、学校、部队所办的附属食品加工业),均属于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工业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工业办公室。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是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归口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全市各食品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食品工业办公室的指导。
第六条 对我市范围内的食品工业企业将逐步推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和省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种类外,其它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均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发生产许可证。
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对全市现有食品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分期分批核发企产许可证。今后,没有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
第七条 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主要以协调、服务为宗旨,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食品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审查和编报全市食品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科研开发的计划与项目。
(二)负责统筹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的合理布局。凡在我市新开办食品工业企业,应先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再到卫生部门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非因触犯法律的食品工业企业的关、停、并、转,须经市食品工业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负责对切实用于拾遗补缺、技术开发、扶持重点项目、原材料、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及监督使用。
(四)贯彻和监督实施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五)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食品工业企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管好所辖范围内食品工业的产品质量;查处伪劣食品(含经销部门),维护消费者利益。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食品工业优质食品的评定,并向上级评委申报和发布。归口管理和组织全市食品工业行业开展创优夺名牌活动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七)核发生产许可证。
(八)收集和整理食品工业行业的经济发展信息、企业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各食品工业企业向经济部门上报的各种月、季、年报表,要同时报送市食品工业办公室。
(九)协调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的经济联合,指导和促进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组织全市食品工业企业与国内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交流。
(十)参与对食品工业企业的职工教育和人才开发,组织培训全行业需要的人才;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技术职称、工人技师的考评推荐和晋升工作。
(十一)协助食品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抓好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企业管理升级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全市食品工业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后,其隶属关系、计划物资分配渠道和产、供、销渠道不变。
第九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食品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同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搞好行业管理工作。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共同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