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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否继续适用/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5:09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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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否继续适用

石?


内容提要:
本文分别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法性、实效性和逻辑性三个角度对此进行了剖析和质疑,并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对新时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重塑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坦白、抗拒、沉默权、选择权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中国早已是妇孺皆知,曾几何时,这一刑事政策的出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革新和法治的不断完善,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载入宪法,于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被推到前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存续已久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理性,越来越多的质疑逐渐凸现。
一、几点置疑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法性”
所谓“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发现后,在被传唤、讯问时,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或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为。“从宽”顾名思义,应当是量刑时的宽大处理,具体应当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情况。所谓“抗拒”,系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如实回答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的讯问,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它包含不坦白和假坦白两种情形。“从严”即为从重、加重处罚。
根据我国新刑法就量刑问题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原则中普遍推行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纵观我国的刑法总则,对量刑规定的条款主要在第四章,其中明确规定将自首和立功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形成了健全的“自首立功制度”。但是该章节并未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坦白亦或是抗拒)明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将其列入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由于新刑法修改了原刑法59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了一般法院酌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权力(除非因案件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自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便成了一句空话,既然现行的刑事法规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从宽”和“从严”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实效性”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对许多中国人来说耳熟能详,因为它曾经陪伴中国司法制度走过了漫长的半个多世纪,在威慑罪犯心理、加速案件审理过程中立过汗马功劳,它的意义和影响从几代垂髫小儿玩游戏的雷同口号中可见一斑。
然而,在这一政策一次又一次的被反复适用的过程中,也同时一次有一次地被扭曲,被滥用。以至于在社会上曾一度流传了这样的说法:“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样的一种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处重刑;法律禁止抗拒不供,可那些无视法律的奸猾之辈却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既然坦白不一定从宽,抗拒也不当然会从严,那么,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误导或诱导。坦白从宽就成了变相的诱供,抗拒从严即成了逼供的翻版。
  也就是说,这种“悖论”造成司法人员的一种道德困境。法律和司法伦理禁止对任何被讯问人的引诱和欺骗,以不合法并违背司法伦理的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在法律上无效。而回顾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的司法人员以“从宽”来感召嫌疑人坦白,“从宽”的许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如明示的、暗示的、模棱两可的,但最终却不能兑现这种宽缓的承诺时,它在客观上就等于诱供和骗供。许多案件没有口供定案十分困难,被告可能因此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人员为实现办案效益往往容易作出较大宽缓的许诺以最大限度的获得口供,但嫌疑人供述后所实现的从宽幅度比较有限,甚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如果许诺与实际后果明显脱节,就不得不让人质疑到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了。
长此以往,“司法”就会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造成了审讯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过多不合实际的许诺,但最后往往不能兑现。保全了一个案件的认定,却付出了更大的成本,在这背后牺牲的是国家刑事政策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威严严重缺失,如此巨大的社会成本何以承受。显然该政策的施行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带来了更大的问题。
(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逻辑性”
“坦白”与“抗拒”都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的表述,也就是把每个犯罪嫌疑人潜规则里设定为“罪犯”,而现代司法文明是主张“无罪推定”的,是把嫌疑人假定为无罪的基础上推理、判定。当前我国刑法已将“无罪推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在这个基本原则的引导下,对一个未经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所谓的“坦白”和“抗拒”又从何而来呢 ?
既然坦白和抗拒是以有罪推定为前提的,那么从这样一个错误的逻辑大前提出发,推出的结论又怎么可能是合理的呢?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在新形势下的重塑
经过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政策无论在形式的合法性或是现实的有效性还是内在的逻辑性方面都存在诸多缺陷。继续适用无疑是不可取的,故笔者建议对其做如下调整:
㈠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允许保持沉默。
取消现行刑法第79条规定的“如实供述”义务,立法明文规定赋予当事人“有限的沉默权”。 即笔者认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其真实意愿的陈述,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压力所做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选择权,在充分告知其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后,由其自由选择如实供述或沉默。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是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的前提下作出的。当然,对于选择坦白的,我们应当给予鼓励,但对于沉默的,也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罪,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㈡在法条中明确将“坦白”作为量刑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笔者以为,自首的实质应当是坦白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在特殊时间、地点和特定情形下的坦白,被我们在立法上界定为自首。由此可见,“坦白从宽”也应当作为“自首从宽”的逻辑延伸,即属其“题中应有之义”。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体现立法者对此项立法的初衷。 对坦白者之所以要求从宽处罚,一方面是因为到案后能够坦白表现了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归服,以及其改恶向善的意愿,则相对与负隅顽抗,甚至故意编造谎言误导侦查工作的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更易于改造,使用较轻的刑罚即可能达到刑罚目的;二是因为坦白行为协助了司法,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减轻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同时保证了诉讼效率,为此需要对坦白者予以法律上的褒奖,并因此而对其他违法犯罪者作出感召。坦白认罪是悔过的前提和改造的起点,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司法目的的实现有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由于自首与坦白同样以向司法机关交待犯罪事实为其基本内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其交待犯罪事实的主动性上,由于自首者具有的更为积极的态度和作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宽幅度大一些,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坦白者的从宽处理。正是由于坦白者在主动性上存在的欠缺,笔者认为对坦白者的从宽处理也应有一定的限度,与自首从宽应有所区别。即对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坦白者给予在法定刑范围以内的从轻处理,而不能享有减轻处罚的权利。
㈢明确规定对“假坦白”作为量刑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承前所述,我们已经肯定了“赋予并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观点,即立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其自由选择“不坦白”,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行使沉默权,就应当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得以虚构的事实情节进行欺骗以规避法律的制裁。既然国家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择权,给予了对其基本人权的保障,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对等的尊重国家的法制,要么明示将保持沉默,否则就意味着愿意接受讯问并如实回答。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权是非此即彼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故意编造假口供应当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假坦白行为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是对坦白从轻政策的必要补充。
实质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种“假坦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原犯罪行以外的另一个恶劣情节,其实质是误导了司法工作人员,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其他一系列相关的不良影响。但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如果该行为只能作为一个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并没有构成新的犯罪,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笔者以为只应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不宜加重法定刑。
(四)在证据制度上实现转轨
如果说立法来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是在治标,那么改革证据制度就是“治本”。由于案件证据现实存在的有限性以及这些证据暴露程度的有限性,加之我们侦查、调查能力的局限,在证据裁判主义要求依据充分证据定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代(即国外诉讼法称为内部证据)是案件定案证据中的基本的甚至最关键的组成部分。我国要从“重口供”到“重证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中已经提到,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定罪,没有口供,但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口供一度成为“证据之王”,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高科技的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司法领域,我们的办案方式也将向多元化发展,从各个角度收集不同形式的证据,注重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不在囿于言辞证据的羁绊。重视外部证据的收集和证据规则的运用,应当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前不久我国一些地区出现的“零口供”办案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结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该休矣!该政策从一个“有罪推定”的错误逻辑大前提出发,既没有取得现实的有效性,也不具有合法性,八字原则的退位,让我们听到了我国司法文明前进的脚步声,折射出社会文明的嬗变与趋新。在现代司法文明日益彰显的今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选择权,在行使司法权利的同时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让宪法精神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诠释。 


参考书目:

1、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
2、 王金利《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实现》人民日报网络版2002年3月18日
3、 朱凯《试论“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的本质区别》北大法律信息网
4、 金泽刚《沉默权的发展历程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实选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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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办发〔2003〕7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附:1、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2、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在组织领导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是否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否制定开展交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

(三)政府是否每年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动员会议;

(四)是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五)政府是否与部门和乡(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并严格考核,是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对上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率是否达90%以上,尚未治理的是否有限期整改和保障安全的措施;

(二)每季度是否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并及时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三)对沿河高路基公路和险桥险段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对辖区内本年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和驾驶员是否有整顿和教育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对客运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和外籍车是否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对五小车辆、农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是否严格发牌发证和年检年审;

(四)是否严格机动车的技术检验,严格报废制度;

(五)是否对驾驶员实行违章记分管理,严格本籍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七条 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的“五进”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形式、有内容、有投入;

(二)当地新闻媒体是否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栏目和版面;

(三)城市集镇和干线公路沿线是否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或标语,营造交通安全氛围;

(四)对中小学生是否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

(五)抽查、了解当地居民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

第八条 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经常组织开展公路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严重违章;

(二)辖区事故多发点段、重要路口、险桥险段是否做到管理不失控;

(三)是否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加强交通管理的工作预案;

(四)辖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严格按国标施划标线、设置标志;

(五)实行科学管理,重要路口是否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和监控录入系统。

第九条 在交通安全控制目标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有所下降;

(二)是否发生群死群伤特大责任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否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以内;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检查考核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按本《办法》第二章的内容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档案,实地检查,单位抽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年末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每季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并通报;市监察局负责对交通事故瞒报、虚报、迟报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一)凡半年检查排名前2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

(二)凡年度考核排名前2名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牌。

第十五条 惩处措施。

(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二)凡半年检查不合格的,对该县(市)区政府发告诫通知,限期整改;

(三)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当地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目标。

(四)凡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五)凡迟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通报;瞒报、漏报的,取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追究领导责任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考核方法
得分

组织领导

责任制落实

10
县(市)区政府是否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
查资料


是否制定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
1.5
查资料


政府是否每年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动员大会;
1.5
查资料


是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
查资料


政府对部门和乡(镇)是否签订责任书并考核,是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
3
查资料


车辆安全

监督管理

10
对客运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和外籍车是否实行户籍化管理;
1.5
查资料


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依法追究责任;
2.5
查资料


对五小车辆、农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是否严格发牌发证和年检年审;
2
实地检查


是否严格机动车的技术检验,严格报废制度;
2
实地检查


是否对驾驶员实行违章记分管理,严格本籍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2
查资料


交通安全隐患

排查整改

20
对上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率是否达90%以上,尚未治理的是否有限期整改和保障安全的措施;
5
实地检查


每季度是否能按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的排查标准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并即时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6
实地检查


对沿河高路基公路和险桥险段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
实地检查


对辖区内本年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和驾驶员是否有整顿和教育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5
实地检查


交通安全社会

化宣传教育

20
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形式、有内容、有投入;
5
查资料


当地新闻媒体是否全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栏目和版面;
4
查资料


城市集镇和干线公路沿线是否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或标语,具有交通安全氛围;
4
实地检查


对中小学生是否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
4
实地检查


抽查、了解当地居民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
3
实地检查


道路交通

秩序管理

20
是否经常组织开展公路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严重违章;
5
查资料


辖区事故多发点段、重要路口、险桥险段是否做到管理不失控;
4
实地检查


是否制定恶劣天气下加强交通管理工作预案;
3
查资料


辖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严格按国标施划标线、设置标志;
4
实地检查


实行科学管理,重要路口是否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和监控录入系统。
4
实地检查


辖区交通安

全目标控制

20
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项指标升降情况;
7
查资料


是否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
6.5
查资料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否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以内;
6.5
数据统计


本籍车万车死亡率是否降到万分之九以下。

数据统计


合 计
100




附件1: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一、市安监局

1、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

2、负责对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全市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4、与公安局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整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会同交通、城建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五进”工作,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5、负责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市交通局

1、负责客货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2、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县乡道等公路的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3、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标划。

4、负责清除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各类违法占道和建筑物。

四、市建设局

1、负责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2、负责与公安机关共同排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负责隐患整改。

五、市城管局

1、负责城市道路违章占道管理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把关和审批。

2、负责拆除影响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各类违章建筑物。

六、市农机局

1、负责对各类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2、负责各类农机的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和检查。

3、严格按规定做好农机发牌发证和检审工作。

七、市教育局

1、负责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交通安全进学校工作。制定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纳入教学计划。

2、负责各类学校的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工作。

八、市法制办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方案、计划的审定、把关等工作。

2、负责协调指导预防交通事故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九、市报社、广电局

1、负责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

2、负责宣传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经验,对不重视交通安全管理、违反交通法规的单位、个人予以媒体曝光。

十、水利局

1、有计划地种植和砍伐沿河公路两侧树木。

2、禁止沿河公路占道堆放水利物资和违章建筑。




附件2: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高度,把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当作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不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水平。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每年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政府对部门和乡(镇)应层层签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状,并认真考核,实行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

二、严格车辆管理,抓好安全监督

督促有关部门对客运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和外籍车一律实行户籍化管理;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五小”车、农用车和驾驶员管理一律严格发牌发证和年检年审,严格机动车报废制度,严格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严格本籍车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三、排查隐患,落实整改

组织有关部门按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制定的排查标准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并及时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年度整改率须达90%以上,尚未治理的应限期整改并采取临时安全保障措施。对沿河高路基公路和险桥险段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交通安全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的“五进”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形式、有内容、有投入。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开设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城市集镇和干线公路沿线均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交通安全宣传栏或标语,开设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课,大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秩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公路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严重违章,对辖区事故多发点段、重要路口、险桥险段做到管理不失控,认真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加强交通管理的工作预案,辖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齐全有效,并严格按国标施划标线、设置标志,城市道路和公路重要路口均应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和监控录入系统,提高道路交通科技化管理水平。

六、狠抓交通安全,实现管理目标

在全面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实现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稳中有降,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以内。







扬州市政府领导签名 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9日印发



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深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起来,目前已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按照我局制定的GSP认证实施步骤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GSP认证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申请,认证工作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现将GSP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GSP认证组织工作事权划分的规定,GSP认证的组织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由企业所在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尽快落实GSP认证组织,以承担本地区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本地区认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GSP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出GSP认证的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和检查员随机抽取方法等,为保证认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做好必要准备。

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我局,加快本地区GSP认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做好认证检查员培训工作,以适应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的设置需要。

五、在以上有关认证管理的准备工作落实之后,抓紧开展GSP认证。各省(区、市)开始组织GSP认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3月31日,以保证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时完成。在此规定时间前未做好准备工作,需进行认证的,可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我局市场监督司联系,安排认证工作的组织事宜。

六、在2002年12月27日前(以邮戳为准)报送我局的认证申请,由我局负责完成认证的组织工作。

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GSP认证工作后,对认证合格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将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

八、2002年未按规定完成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限期其6个月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GSP认证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整顿后仍不符合GSP要求的,按规定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