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铜川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川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有关环境。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国家卫生标准,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如河豚鱼、毒蘑菇、织纹螺等含有毒有害的动植物食品与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或者注水的肉类、家禽、水产品;
(十)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超过标准使用添加剂的;
(十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十三)加药的食品,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十四)未经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十五)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的食品;
(十六)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十七)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
(十八)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卫生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十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通用卫生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远离粪堆(缸)、厕所、垃圾存放场所等污染源20米以上;
(二)生产加工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和有效的防蝇、防尘等设施;
(三)设置运转良好的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
(四)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应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应第二次更换工作衣帽、戴口罩。从业人员不得戴戒指等手饰上岗,不得在加工场所吸烟;
(五)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以及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六)具有与生产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存放、粗加工、半成品、成品等室、仓库以及合理的工艺流程;
(七)厂房或加工场所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并有良好的污水排放系统;
(八)墙体须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九)生产(加工)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十)定型包装的成品或按规定要求检验合格方能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十一)食品运输工具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过程应防止食品污染;
(十二)贮藏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仓库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贮藏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0厘米,距离墙壁不得少于10厘米,并应设架分类存放。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除禁止销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食品外,还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二)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
(三)非保健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以及保健食品夸大保健作用或宣传疗效的食品。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采购食品应向供货方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该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
第九条 经营非定型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有清洁外罩等防蝇、防尘设施。销售时,从业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并使用专用取货工具,附带清洁无菌的包装材料,货款分开,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条 食品经营企业的仓储应设专用的库、架,各类食品应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潮、防霉、防蛀、防鼠或其它防虫害的设施;不得存放与食品无关的其它物品;须冷冻、冷藏的食品,存放场所应符合相应的温度条件。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运输食品的工具应专用,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业通用卫生要求:
(一)饮食作业场所和周围环境要保持清洁,作业场所必须远离粪堆(缸)、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有防蝇、防尘等设施。操作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饮食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饮食业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
(四)必须保证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卫生质量,发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处理,不得使用或销售;
(五)生、熟食品分开贮存,生、熟食品加工的用具、容器要分开,并要有明显标志,可直接入口的或半成品食品盛放应有防蝇、防尘等设备;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10℃以下或者60℃以上的温度下储存;
(六)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不得使用无卫生证可生产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次性餐饮具、餐巾、餐纸等产品;
(七)餐饮具使用前必须彻底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洗刷餐饮具必须要用有明显标记的专用水池,不得与用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2、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3、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贮存柜上应有明显标记。
(八)禁止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包装食品;
(九)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上岗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不吸烟,不戴手饰;
(十)饮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食品集市贸易场所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召集单位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举办临时食品集市,举办者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参展单位(户)和食品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上墙,易于查看。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由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患病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秉公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巡回监督检查和监督监测制度,加强对食品和食品用产品的检查、监测,并及时公布检查、监测结果。
第十九条 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可以实行大型聚餐申报制度,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防治,应当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综合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和控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品的检验并协助现场调查;医疗单位应当协助调查。
第二十四条 城乡从事大型聚餐的厨师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业,并在区县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备查档案,由其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所禁止的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食品经营企业(行业):是指从事食品成品、半成品、原料销售服务的农贸(菜)市场、粮油批发市场、食品商行(超市)、副食品店(包括仓储)等销售服务企业(行业)。
大型聚餐:是指城乡居民自行举办的、就餐人数为5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
第三十一条 酒类、调味品、粮油、肉品屠宰、糕点、冷饮与饮料、乳与乳制品、豆制品、熟肉制品、炒货制品等生产加工过程的特殊卫生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酒家或酒店、快餐或小炒、早点、茶座、熟食零售、街头食品等餐饮服务业的特殊卫生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0日
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县、区指挥机构
2.5 现场处置机构
2.5.1 综合组
2.5.2 救治组
2.5.3 监测组
2.5.4 救援组
2.5.5 警戒组
2.5.6 善后组
2.5.7 后勤组
2.5.8 宣传组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2.8 事发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应急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监察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
6.3 应急能力考评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6.4.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8 附件
8.1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主要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发生不利影响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1.4.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或其它环境污染事件等;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1.4.2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4.3 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市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南昌市地方海事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等。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安监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市建委: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法提供的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
市城管委:确保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协助涉及工业废渣造成水环境污染事件和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造成的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南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管理赣江南昌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市卫生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医护、转运以及医院救治工作,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有关单位适当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降低水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确保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正常运行;参加水污染事件责任的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在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时,负责视情况采取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等处理措施,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现场大气监测,对空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预估,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市民政局:做好社会捐助、救济物资发放,协助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涉及农田、畜牧、水产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林木、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制定和修订《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 县、区、开发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 现场处置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5.1 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 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治组职责由市卫生局承担。
2.5.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市环保局承担。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由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承担。
2.5.5 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承担。
2.5.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及车辆保障职责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市建委、市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市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2.5.8 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宣传组职责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等承担。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驻昌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8 事发单位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实行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协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3.1.1 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开展对全市各个行业、部门产生、贮存、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污染风险普查,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最新污染处理工艺、技术等有关科技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做好污染预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环境安全意识。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包括建立专家库,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等。
3.2 预测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各县、区环境监测站、各企业环境监测站互相援助、互相支持的应急监测网络。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监控江、河、湖泊、地下水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对主要风险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督查,并对污染事故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必要时请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风险源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检测反馈评估系统等)。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进入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发布。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发布。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应急委员会发布预警信息。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县、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环保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和县、区、开发区环保局报告。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县、区、开发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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