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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程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9:59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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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最近,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被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   回,多年未决的赖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从赖昌星出逃加拿大的案情入手,首先介绍   了加拿大难民机制;接着,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就案件审理过程涉及的争诉焦点----关于“难民   身份”的确认和“死刑不引渡”问题做相关讨论,并由该案引发了对中国当前司法制度几点思考。   最后,文章就赖昌星被引渡回国的可能性做相关分析。


关键词:加拿大难民机制 难民 死刑不引渡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司法改革
    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

   

   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这使得赖昌星企图获得加拿大难民资格的梦想第三次破灭。一时间,赖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案情]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让我们来简要回顾一下赖昌星在加拿大的“难民”经历:

  1999年8月 赖昌星携家人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 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1年7月3日 赖昌星一家难民听证第一次开始。
  2002年6月21日 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
  2002年8月26日 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下令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            案。
  2003年7月14日 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就赖昌星上诉申请事由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司法复议请求。
2005年4月14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件。[1]

二、加拿大难民机制

  作为普通法系的加拿大难民法律制度与我国有着截然的不同,了解加拿大难民制度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能够帮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赖昌星难民申请案。
加拿大难民制度中有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加拿大移民部(CIC),另一个是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IRB)。CIC 对移民和难民事务负有全面的责任,不论是在加拿大本土还是在加拿大使、领馆内提出的难民申请,都由CIC首先进行审查。IRB 则是加拿大最大的独立行政法庭,它的责任是对移民和难民事务做出理由充分、高效和公平的裁决。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下属难民局的难民法庭每年要对数以千计的难民申请做出裁定。
  有资格获得难民局聆讯的申请人将要填写一份有关其难民申请性质和事实的《个人情况表》。申请随后进入简易程序或完整的聆讯程序。如果申请者或CIC 不服,都可以上诉至联邦法院,要求其裁定给予一个“允许”,对难民法庭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经过司法审查发现可能有较大疏漏甚至错误,则发回难民局重新进行聆讯。联邦法院一般会在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值得进入司法审查阶段。如果对联邦法院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不服,则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并直至最高法院。
  难民申请最终失败的个人及其家庭,30 天内将被驱逐出加拿大。驱逐令由移民部发出和执行。驱逐令分三种:离境令,排除令,遣返令。驱逐令一旦发出,移民部将会迅速执行,如果认为可能不服从驱逐令或者对公众有危险,可能会派移民官员和皇家骑警押解出境。[2]
  赖昌星正是利用了加拿大烦琐的难民诉讼程序,接连不断地打官司,在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前,加拿大移民部就没有办法将其驱逐出境,因此赖昌星就可以逃避中国的刑事追究,在加拿大“赖”到现在。

三、案件争讼焦点

  赖昌星是我国历史上经济犯罪数额最大的逃犯,赖昌星难民申请一案也是加拿大历史上最大、历时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审判。有关赖昌星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加拿大移民部方面提出了14大类,其中包括中国人权状况;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近年的法制改革,以及整个中国司法制度;从侦查、起诉、审判到监禁服刑的整个程序;死刑问题、量刑标准、监狱状况、囚犯待遇、中国外交部作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的有效性;中加法制人权合作项目情况;以及出庭专家所提供证词所作的评价等等。[3]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本文仅就如下两点作一些分析:

(1) 赖昌星“难民”身份的确认

  a. 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加拿大移民法》相关规定,因为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和特殊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在本国有受迫害的客观危险,属于难民。但是,由于实施了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惧怕遭到追诉的不属于难民。[4]
  b. 加方庭审的焦点首先是中国对赖昌星的追诉是否因所谓的“司法制度不公正”、“政治因素的介入”等原因而变成了迫害。法庭上,赖方曾提出,中国办理远华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的确有一些证人提出他们受到中国政府的虐待。但是当加拿大政府要求他们确认受虐待的过程时,这些证人又推翻了原先的证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赖方负有举证的责任,但目前赖方没有证据,其观点是不可信的。加拿大司法部在答辩状中驳斥了赖昌星方面提出的论点
  c. 加拿大法庭认为虽然自己没有评判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力,因为两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是毫无意义的。但也认为本案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是公约难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庭采信了加国
政府的3名专家证人和来自中国的4名事实证人证词,并认为是“可信的、优于申请方的证词”。因此法庭得出结论是:中国司法制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改进,中国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审判,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迫害”。
d. 赖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种原因受迫害的危险,却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加拿大法庭否决了他的难民申请。

2)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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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1)21号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其中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对政府投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拨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申请程序。
(一)凡申请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市财政局填报“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拨款。
1.建筑安装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核定后,填制“市本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等资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提出申请(如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
3.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投资相关文件复印件送市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投入的投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市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拨付。对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款、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市财政局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后拨付。
十、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资金转账凭证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十一、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在申请拨款时,要严格按规定如实进行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要认真核实建设单位的各项请款,对申报不实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十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或者设备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经检查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报请市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财政局要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依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应当缓拨或者停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局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2001年4月3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郑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草案),同意财政厅厅长郑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深化改革,严格依法理财,强化预算管理,对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就整改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财政经济整体运行良好。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给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定要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坚持一手抓好“非典”防治这件大事,一手抓紧经济发展这个中心。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要切实保证重点支出,确保防治“非典”的资金需要,确保城市、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农村税费等各项改革,努力促进科技、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及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议,坚定不移地实现全年财政预算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