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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07:26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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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6月16日,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

第二章 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身体健康,献身于教育事业,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技术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
3.担负一个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个基层单位的技术工作,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比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有关情况。
3.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5.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论证、设计、生产或实施的能力,或具有领导重要研究工作的能力。
2.熟知所在工作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动向,有较深入的学术见解,较高的技术专长或科学管理水平,能提供比较全面的指导。
3.有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条件。鉴于历史原因,在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对长期从事生产、建筑施工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外语考核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可参照国家经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 各级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了解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根据需要,承担并完成技术管理的辅助性工作或其他技术辅助性工作。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生产、设计、研制的制图,基本工艺,设备或产品的调试及检测,教学实验、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二、实验、实习、科研部门
1.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规定及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基本原理和技术及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及一般保养方法,并正确使用。
2.经指导,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的测试的准备工作和按要求完成所在部门技术管理的辅助性工作,承担本部门的部分管理业务。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承担制图、一般计算、试验、测绘等技术辅助性工作。
2.了解本专业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完成一般性设计、勘察等技术性工作。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了解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交底,承担一般单项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管理和质量检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熟悉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按要求解决生产、设计、研究及大型精密设备使用中的一般技术性问题。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研制项目中的一般设计、计算、调试等工作,并对研制成果进行分析和处理。承担一般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3.承担教学实习中部分内容的讲课任务或辅导,批改实习报告等。
4.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性工作。
二、实验、实习、科研部门
1.熟悉本专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单位各项实验的原理,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各项操作以及调试技能,掌握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修技能。
2.经指导,设计实验方案和一般实验及研究装置,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解决技术管理中一般的业务性问题。
3.承担实验教学的辅助工作,编写部分实验教学指导书,独立进行一般的科研实验的测试工作,完成有关科学实验报告。编制或审查一般工作计划或年度综合计划。
4.承担本部门一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熟悉并能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承担一般的规划设计、勘察或工程技术研究工作。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完成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技术研究中的局部任务。
3.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熟悉并能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
2.编制一般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负责一般单项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
3.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交底。
4.解决施工中的一般技术性问题。
第十五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独立承担技术工作,进行或组织新产品、新工程的设计、研制和生产,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负责解决教学实习、科研加工、生产、设计、工艺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根据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动态、发展趋势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分析论证。
3.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或论文;协助指导研究生学习。
4.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教学实习计划,组织教学实习。
5.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性工作。
二、实验、实习、科研部门
1.独立承担先进设备的技术消化和编写使用手册,拟订大型设备运行管理规程、人员培训大纲等工作。
2.拟订有关实验室建设方案、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配置方案。
3.承担有关实验室的技术开发工作,组织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4.组织管理本部门一个方面的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5.负责一个方面技术的指导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实验的指导工作。设计实验方案,组织和实施一定难度的科学实验工作。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熟练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独立承担或组织比较复杂的或较大型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科研课题。
2.在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的指导下,分担大型复杂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科研课题中的局部任务。
3.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做出一定成绩。
4.不断学习和积极采用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己的创作及业务水平。
5.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培养初级技术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熟练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
2.独立承担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验收;解决施工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做出一定成绩。
3.不断学习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
4.指导和培养初级施工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
五、技术管理部门
1.熟悉并正确贯彻与本部门有关的方针、政策、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指标定额等。
2.熟悉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历史和现状资料,掌握国内外与其所任工作有关的技术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等,提出本部门技术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进行分析论证。
3.独立承担某些较复杂的工程、技术任务的年度综合计划的编制或审查,组织评议、验收、推广技术成果。
4.运用科学技术管理的理论和经验,推动本部门的管理改革。
5.组织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负责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的新产品、新工艺的设计和研制,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的教学实习、科研和新设备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
2.掌握本专业范围的科学技术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以指导教学实习、科研生产和产品开发。
3.根据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和我国的有关方针政策,在重大项目技术引进、开发上提出带指导性的意见,并进行论证和决策。
4.负责组织和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在需要时,担任研究生的导师。
5.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科研部门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中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在实验理论、方法和技术上有专长,对先进实验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方面有重要贡献。
2.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装置的研制,编写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文件。
3.组织和指导高水平装备的研制;主持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系统配置方案总体设计、先进设备的高档功能的消化、开发和推广应用;主持制订实验室的长期规划、管理条例。
4.组织承担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或承担研究生导师工作。
5.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工作。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主持或指导重大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科研课题。
2.组织制定或审核重大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和技术发展计划,鉴定重大科研成果。
3.解决本专业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做出显著成绩,倡导并推动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和使用。
4.编写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
5.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培养中级技术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组织或指导重大、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和重大施工技术措施。
2.承担重大、复杂工程的施工组织和领导工作。
3.解决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做出显著成绩。
4.制定或审核施工技术和科研发展规划,鉴定重要的施工技术研究或革新成果。
5.推动施工新技术、新材料的学习和使用。
6.编写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
五、技术管理部门
1.正确理解并全面贯彻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某个方面技术管理条例和制度。
2.主持或指导重大的工程技术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审定。
3.熟悉国内外技术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运用先进的技术管理理论和方法,提出某些方面的长远发展规划并进行咨询和决策。
4.主持和领导重大的业务建设,在技术管理体制、程序、方法、制度及队伍建设方面提出方案,并进行论证。
5.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不同岗位的具体职责。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国家教委成立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委属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工程技术职务评议组,评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部分委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工程技术人员高、中级或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教授和相当于教授职务者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2。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议组成员为5~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由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织中要尽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被对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审程序和办法,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由校(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或任命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工程技术职称的合格人员,在聘任相应职务时,一般不再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1983年9月1日以前经过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技术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人员,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工作需要担任相近专业的工程技术职务,经考察具备履行相应技术职务的能力,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再重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技术人员,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期间的职务工资,按所任职务中较高的一种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各高校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对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各级行政领导都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切实做好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写出评语并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人员,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借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国家教委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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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4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在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我盟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情况下引起粮食市场剧烈波动或预警报告的各类情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地方粮食安全全面负责。当本地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时,各地必须立足本地市场,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供应。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三)服从和干预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服从应急。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临时实行限价、限量、定点等供应办法。
  (四)依法行政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五)重点保供原则。应急情况下,粮食供应重点是军粮供应、灾民以及指挥部确定的供应对象等。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或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个别地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30%以上或市场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消费者争购粮食,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周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50%以上或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后续货源不足,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消费者抢购粮食,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100%以上,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短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行署成立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粮食、经委、财政、交通、民政、农牧业、工商物价、卫生、质监、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的形势,分析判断粮食供应状态,提请行署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盟委、行署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请示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分析粮食供应状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供应计划、措施等建议。
  (二)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草拟有关文件、综合情况、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四)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 粮食局负责实施粮情的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盟社会粮食库存情况及全区、全国有关粮食市场情况,分析、预测全盟粮食供求状况、价格趋势,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和销售,负责建立落实全社会的粮食经营监测网络,掌握全社会粮食经营库存品种、数量、组织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二)经委、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需要。
  (三)民政部门负责收集和掌握社会弱势群体情况,确定救济对象,落实救济安排,并组织救济款粮的发放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输调度工作,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 (五)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加强对市场粮价监测,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协调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社会骚乱。
  (七)卫生、质监部门负责监测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上报监测结果,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或陈化粮流入市场。
  (八)〖JP3〗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九)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销贷款。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预案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按照全盟的统一部署,共同完成紧急供应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一)建立粮源生产基地并和就近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粮源供给。
  (二)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规定,落实盟级地方储备粮,确定一定数量的盟级储备,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盟级储备要摆布在铁路、交通运输比较方便、使用方便和人口比较集中的重要城镇。
  (三)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在全盟范围内安排和落实符合粮食加工要求、有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指定企业加工指定品种,限价批发销售。
  (四)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全盟情况,在全盟范围内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的粮食供应网点。应急供应时,供应网点要向全社会公布,实行限价销售,并要延长营业时间直至全天24小时营业。
 (五)建立粮食应急供应储运体系。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确定太旗、白旗、锡市、东乌旗、西乌旗、赛汗国储库、桑根达来区储库为全盟应急供应储运点和调运中转点。
  第十一条 应急供应粮源及动用顺序
  按照有粮应急、畅通应急、顺利应急的要求,市场波动时,全盟要按照本地区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首先立足本地的粮食资源实际,主动掌握和控制必要粮源,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一)市场流动粮源。在一般突发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在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
  (二)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当市场流动粮源趋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后,应积极组织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增加库存粮食本地销售量,增大本地市场投放量,平抑市场波动,满足市场需求。
  (三)盟级储备粮。在本地粮食供应紧张、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量较少的情况下,经行署批准,并报自治区备案,动用盟级储备,重点保障本地重点对象的口粮供应。
  (四)自治区级储备粮。当本地粮源紧张、盟级储备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紧张情况下,由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自治区级储备。
  (五)中央储备粮。当市场波动激烈,本地粮源紧张外购困难的特急情况下,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再由自治区请示中央批准后就近调用中央储备粮。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粮食市场的监控。启动应急信息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密切注视市场粮价、销量和库存的情况,掌握全盟粮食库存实物和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商物价、卫生、质监、粮食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粮食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应急加工、销售网络,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个体私营大的批发商的粮源),并安排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指定的产品,通过指定的应急销售网点销售。
  (二)积极组织筹措粮源,做好粮食调运。落实本地区粮食调运计划并负责组织本地区有资质的粮食企业和较大的规模的粮食经营户采购、加工粮食。
  (三)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工商物价会同财政、粮食等部门研究提出市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四)做好动用盟级储备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维持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采取敞开定点供应办法,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二)加快自救,尽快恢复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各农业旗县区政府和财政、农业、水利以及农资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和恢复全盟粮食生产能力,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民政部门要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四)向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
  第十五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制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点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粮食局确定居民定点定量供应的范围、品种和标准,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特别必要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中止所有粮食交易,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临时特别管制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统一分配供应。暂停一切粮食外销,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借用等措施。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盟粮食局根据全盟粮油市场日常监测,定期通报情况,发现市场波动异常,及时上报行署。当出现市场供应紧张时,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报请行署批准,启动本预案。同时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并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 在市场粮油供应紧张时期,全盟粮油市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实行日报告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粮油市场实地调查,准确掌握粮油供应、价格、库存等动态情况,随时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按本预案第四条所述,决定是否进入紧急或特急状态,并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后,立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实施应急行动。
第十九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本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预案第九条规定的本部门职责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应急措施。同时指挥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和应急措施落实工作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 应急供应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实施中和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动用和调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及时组织开展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粮食加工、各类经营主体因实行特别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行署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盟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三批医疗队的议定书

中国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三批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9月18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七0年三月十日签订的《关于中国继续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的医疗合作议定书》,中国第二批医疗队由五十七人组成于一九七0年七月到达几内亚共和国,分成五个医疗组,分别在首都科纳克里和玛桑达、西吉里、法腊那、高瓦尔等省工作,将于一九七二年七月期满。中几双方出于发展两国友好合作的愿望,就中国继续派遣医疗队问题,于一九七二年六月二日举行了会谈。
  (二)双方一致表示,由于双方共同努力,上述议定书的执行情况是令人满意的,两国的医疗合作是富有成效的。
  (三)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派遣中国医疗队来几工作,并希望扩大这个合作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第三批中国医疗队赴几工作,以继续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会谈双方协议如下:
  1.中国将派遣第三批医疗队,人数仍为五十七名。分两批于一九七二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先、后来几。将要期满的第二批医疗队也分两批于上述同一时间回国。
  2.第三批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与第二批医疗队相同,即:首都科纳克里和玛桑达、西吉里、法腊那、高瓦尔省。
  3.继续帮助几方建立牙科中心,由中国派遣一个牙科小组(包括一名牙科医生,一名牙科技师,一名牙科护士),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几方培养牙科技术人员。牙科中心的主要器械由中方负责提供,其镶补牙所需的材料,由几方负责提供。
  (四)双方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各条规定的原则继续有效,对中国派出的第三批医疗队仍然适用。
  (五)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八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     几内亚共和国卫生部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韩 克 华         凯古拉·卡马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