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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调查研究工作要处理好五个关系/马洪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4:18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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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调查研究工作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主题,这是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不断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目标的高度概括,是对审判工作的理性认识,集中反映了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完全符合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所带来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法院的审判工作日趋复杂。如何面对新形势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法院主题,这就需要我们进行调查研究。因此,调查研究是搞好审判工作的一个前提,是法院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近几年来,各级法院都把调查研究工作作为一项目标纳入重要日程,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作为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探索搞好调查研究工作的新经验和新途径。笔者就在法院工作的亲身经历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切身体会,认为搞好法院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处理好虚与实的关系
调查研究工作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虽区别于一线的审判工作,但它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硬性工作,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首先,调查研究工作可以提高干警认识问题,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以及文字综合等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其次,调查研究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审判工作的不断提高;第三,调查研究工作还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通过调查研究,对今后一个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及着力方向提出预测性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和可行性参考。因此说调查研究工作是一项“实”工作,必须作为一件“实事”来抓。
但是,调查研究工作也需要务“虚”。由于调查研究工作并非是一个或几个专职调研人员即能解决的问题,调查研究,调查的是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是新方法、新思路、新对策、 新途径。因此,它需要熟知情况的审判一线全体人员的参与与配合。而当前由于审判工作任务较重,加之很多人对调查研究工作持有偏见,认为审判机关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是一项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工作,是多余的,可有可无的,不乐于或不善于搞调查研究工作。因此,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必须从务虚入手,首先加大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从思想这一根本上提高干警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评比之中,这样虚实结合,才能使调研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方位,扎扎实实的开展起来。
二、处理好领导与群众的关系
调研工作既然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要搞好这项工作就必须领导重视、群众参与。首先,领导重视是前提。俗话说羊群走路靠头羊。领导领导,顾名思义,他要起到“领”和“导”的作用,也就是领路和导航人即指引和带领。要搞好调研工作必须领导重视,所谓领导重视,第一,要领导认识到位、宣传到位,即“言传”;第二,要布置到位,检查到位;第三,要领导率先垂范,以身做则,作出表率即“身教”这一点尤为重要,人命俗话说“身教胜于言教”就是这个道理。领导以身作则了,群众自然也就重视起来了,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好群众。其次,群众参与是关键,实践出真知。因此,调查研究必须来源于实践。法院的实践,就是一线的审判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因此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单凭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是不行的,调查研究它是一项实践性、体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有各个方位全体干警的参与。这样,才能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因此说,做好调研工作必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领导重视,群众参与。
三、处理好专职与兼职的关系。
调研工作既是一项专项工作又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全方位工作,既需要具有一定功底的专职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又需要有兼职人员辅助配合,要专兼结合,互相配合、互相促进。首先要发挥专职人员的特长与主脉的作用,发挥其指导、协调以及质量把关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兼职调研人员支脉的作用,调动起各个方位的兼职人员的骨干作用,利用他们熟悉“一线”情况,扎根群众之中的优势,带动起广大干警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使它们成为调研工作伸向各个方面的“触角”,及时对各个方面情况变化产生“反映”。使调研工作不断从“实践”的土壤中吸收营养,补充血液。形成主脉与支脉接通,支脉与血肉相连的脉络贯通血肉相连的调研结构和态势。
四、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
审判工作要重视质量,调研工作同样要重视质与量,要质量并重。量是基础、质是关键。
调查研究工作的目的是指导审判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所以无论是调查、分析还是预测,都要扎扎实实的深入实际,加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切合实际和切实可行的见解,这样才能起到调研工作对审判工作指导和对领导决策的参谋作用。如果调查的情况不实或调研成果脱离实际,使领导的决策失误、对审判工作起不到指导作用,甚至影响或贻害审判工作,那么就丧失了调研的真正作用。因此调研工作要特别注重“质”。但从法院目前的人员情况看,一是机构改革后人员偏少,审判任务过重;二是人员素质和写作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使调研文章都能达到要求的标准和水平是不可能的,但是差距是可以靠勤奋来缩短的,只要勤思索、勤动笔、勤写、勤练,通过互相交流、学习、借鉴,调研水平是可以也一定会提高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数量是质量的基础,强调数,也就是强调人人参与,这是保证和提高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
五、处理好成果与应用的关系
调研的目的是出成果,成果的目的是应用。因此成果是应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成果就谈不上应用,而应用是成果的目的和归宿。只有成果不能实现转化应用,那成果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搞好调研工作首先要注重出成果,出了成果以后,要千方百计的使成果转化应用,成为指导审判工作实践或领导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但并不是所有的成果都能转化应用,为了减少无用之功,或劳而无功,在开发成果的同时,首先要考虑它的应用价值,它的实用性、指导性,提高成果的转化率,实现调研工作的目的和效率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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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72 号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市外和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两年为一个评选年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条 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省级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成果,一般应当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发表或被采纳的,对上届评奖年度内因特殊原因未曾申报评奖,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自治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所在单位申报,也可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社会科学成果参评。

第九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回避关系人员的社会科学成果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情况。

第十一条 对申报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社会科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是否纳入评奖范围。

经公布和决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候选项目,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人事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1)3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和IC卡代码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逐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资金来源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到自治区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级统筹范围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个人帐户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第七条 参保人员如遇转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医保中心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比例和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比例。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生效之日后,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停保手续,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者,可继续使用到用完为止。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具体计息办法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资金结余可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时均通过IC卡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直接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持门诊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支出的医疗费、药费。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时,必须符合《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时,必须人、证、卡相符方可就医、购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本人自付。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资金与统筹基金分开核算,单独管理,不得挪用或相互挤占,更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结算费用的有效凭证,自治区医保中心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并设置密码,通过用人单位发给每一位参保人员。
第十八条 IC卡属有价证件,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死亡、IC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更换、补发、注销IC卡的,由参保单位负责持有效证明及时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如发现伪造IC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