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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超市小票后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陈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13:07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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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在一大型超市内选购了一套价值六千余元的珍贵茶具,在结账台处交款后,顺手将购物小票(交款后的证明)扔掉,乙在旁看到后,暗中捡起购物小票,待甲准备离开超市时,乙大声呼喊,并向超市保安及围观群众说甲趁其系鞋带时拿走其刚刚购得的珍贵茶具,并向众人出示购物小票,众人齐声谴责甲,甲百口莫辩,在众人的声讨声及保安的要求下,无奈将那套珍贵茶具给了乙。后经人举报,乙案发。乙的行为应定何罪?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关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当中,甲基于乙的言语胁迫,在众人的声讨声及报案的要求下,无奈将那套珍贵茶具交付给乙。此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基本机构,即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应定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理由是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特征。犯罪嫌疑人乙采用秘密手段占有了珍贵茶具的凭证,即超市小票,进而又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了珍贵茶具,乙占有超市小票时就意味着占有了珍贵茶具,因此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当中,乙拾捡“购物小票”、“大声呼喊”的行为,使得甲置身于“保安与周围群众”的声讨中,甲处于“百口莫辩”无法反抗的情形下,“无奈”交出茶具,乙采用的是“软暴力”,压制甲的反抗,当场劫取了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第四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本案当中,乙捡起购物小票后大声呼喊,并向超市保安及围观群众说甲趁其系鞋带时拿走其刚刚购得的珍贵茶具,并向众人出示购物小票,众人齐声谴责甲,这时财物的处置权实际已转移到保安及围观群众手中,保安及围观群众基于乙捡拾小票误认为乙是财物的所有人,将珍贵茶具给了乙。乙取得财物的行为符合上述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本案应属特殊的诈骗行为,既三角诈骗。通常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例如,乙上班后,其保姆丙在家做家务;被告人甲敲门后欺骗保姆说:“你们家的主人让我上门取他的西服去干洗。”丙信以为真,将乙的西服交给甲。乙回家后才知保姆被骗。丙为被骗人,但不是被害人;乙是被害人,但没有被骗。这种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同一的情况称为三角诈骗。结合上述理论,我们来看一下,甲基于什么将茶具交给乙了呢?是基于恐惧吗?我们在回头看案例,案例中说,“甲迫于无奈”,那么甲“无奈”什么呢?我认为,甲的无奈明显不是恐惧,而是迫于当时情形的压力,压力来自于商场保安与围观群众,受了乙欺骗的商场保安和围观群众要求甲将茶具“还给”乙,甲若不“还”,保安和群众是不会答应的,设身处地的想一想,甲此时已经“百口莫辩”了,其对茶具客观上丧失了处分权,其不交出茶具,势必被保安和群众所不容,即使报警了,情况也相仿,很难想象在此情形下,后来的警察会对现有情形作出一个超常规的公正裁断,此时茶具的处分权已经不在甲处,而转移到了“保安及群众”处(若报警了,则转移到警察处)。乙拾捡“小票”,欺骗保安和围观群众,置甲于对茶具丧失处分权的境地,而保安和群众基于乙持“购物小票”及“大声呼喊”的欺骗,错误认识了乙为茶具的占有者,处分权客观上已转到“保安及周围群众”的要求、声讨和舆论中,在当时的情形下,用“要求甲将茶具还给乙”等舆论和声讨处分了茶具,这符合三角诈骗的情形。 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作者: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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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

铁道部


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3月12日

铁运[1997]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在运输市场的竞争力,适应旅客需求,创出铁路的名牌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速列车为采用快速动力和快速车辆,旅行速度达90km以上的列车。夕发朝至列车为运距在1500km以内,旅行时间在12h左右,16点至23点之间发车,次日5点至11点到达终点站的列车。

第二章 设备备品

第三条 列车车辆应采用造型新颖高雅,舒服,有性能良好的空调设备以及方便旅客旅行生活设施的25型或优于25型的新型车辆。编组中编挂普通型车辆时,应按该车辆的价格售票。

第四条 列车内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好用。照明、消防、空调、电茶炉等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五条 列车硬席车厢应有质地良好的坐套、小台布和遮光帘、纱帘。

第六条 硬卧、软卧的走廊和包房内应有地毯。车窗有纱帘、遮光帘。铺位上有质地良好的纯棉布棉褥(毛毯)、褥单、棉被、被罩、枕蕊、枕套。茶桌有台布、不锈钢盘。软卧还应有衣架、拖鞋、衣刷、不锈钢暖瓶(防倒架)、带盖细瓷茶杯、卫生桶。

第七条 卧具应整洁。被单、褥单应洁白无污迹。直接接触人体的卧具应消毒烫平使用,

做到一人一换。。卧具使用周期不超过半年,污损的应及时更换。

第八条 餐车应有棉、麻台布、细瓷餐具、四味架、牙签盅、口纸杯、椅套、车窗有遮光帘和纱布,墙壁悬挂工艺字画。橱窗内的摆设应丰满、美观大方、讲求艺术。瓷餐具破损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车内的各种装饰应典雅,色调协调。车内的广告应与车内的环境相协调。广告应符和《广告法》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归定。

第三章 人员

第十条 列车乘务人员应选派五官端正、体态端庄,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的学历,能够熟知和运用铁路客运规章,女身高1.64m左右、男身高

1.72m左右(正负在2cm以内,对南方局选聘的身高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龄在18至28岁之间的优秀职工,通过选聘,竞争上岗。各单位在控制职工总量,完成部下达的减员计划前提下,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现员中优先选用。

第十一条 客运乘务员应熟知列车沿途的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地方物产、风土人情等。软卧列车员至少能用英语为旅客服务。

第十二条 客运乘务员执乘时,应着装高雅、大方、统一,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佩带规定的标志,女乘务员可施淡妆。

第四章 安全正点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两炉一灶一电”的管理。“两炉一灶一电”必须有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操作。锅炉清灰时不得离人。锅炉队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电源、刀闸处严禁挂、防物品。

第十四条 要加强旅行安全常识和禁带危险品的宣传。发现危险品应及时妥善处理,消除危险。

第十五条 列车乘务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紧急制动阀的性能及使用、操作。对列车上发生的紧急情况应会做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餐车排烟罩应及时清理。列车运行中严禁大量油炸食品,小量过油时,油量不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其它行车各有关工种应认真贯彻部围歼旅客列车事故100条细化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

第十八条 各级行车有关人员要维护列车正常秩序, 各级调度人员要精心指挥,必须按等级会让,重点掌握列车运行情况,确保正点。

第五章 服务

第十九条 应积极主动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重点旅客应重点照顾。

第二十条 服务时应礼貌、热情,讲普通话。讲话时应音量适当,用语准确得体,简洁清晰。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运用恰当的称呼。

第二十一条 举止端庄,行动稳健,在卧铺车行走、讲话、关门要轻。回答旅客提问应站稳,坐着时应起立,双手自然下垂,目视对方,保持距离,不用手势。

第二十二条 执行职务时不准挠痒、吸烟、吃东西、掏耳朵、抠鼻子、剔牙、叉腰、手叉衣兜。不准高声喧哗、说笑打闹、勾肩搭背。

第二十三条 执行职务4h以前和在执行职务中不准吃生葱生蒜等有异味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进入包房时,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入内。离开时,应退出包房后转身离去。客人离开包房时应及时整理包房卫生。

第二十五条 卧铺车的卧具必须在旅客下车后收取。其他作业程序应遵循部颁《列车乘务工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餐车上餐具、上饭菜、撤餐具要托盘化。上菜时应报菜名,服务动作不要过大,不准探身过远、隔人递送物品,举止、手持物品不得高于客人面部,动作要轻、稳、准、快。对到餐车用餐的 客人应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第二十七条 车内温度冬季应不低于22'c,夏季不高于26'c,应保持空气新鲜。非空调车内的温度执行《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广播应及时转播新闻联播。其它节目的编排应符合旅行特点,健康、轻松、活泼、亲切。

第二十九条 列车应免费向旅客发放标准不低于5元的快餐或旅游纪念品、消闲食品、饮料。

第六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车容庄重整洁、美观大方、标志鲜明。行李架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各种工具备品、餐料存放定位、隐藏。方向牌、内外顺号牌、活动顺号牌、各种服务标志齐全整齐。

 第三十一条 车厢内外整洁,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鼠、蟑、臭虫。厕所无异味。

 第三十二条 列车始发做到:车厢无死角,坐席铺位无积垢,地面、暖气管洁净,厕所无臭味,镜子、瓷件、电镀件洁净光亮,各排水孔畅通,餐桌、橱、柜、冰箱、炉台、作业台无油垢。

 途中做到:地面无垃圾,窗台、茶桌无杂物,洗脸间,厕所无积水、不堵塞,茶炉间、锅炉间无积灰,站站擦扶手,停站按规定锁厕所,餐车台面、炉台、作业台、地面保持清洁,餐具使用一次一消毒。

 终到做到:粪便、污水、垃圾三不带。

  第三十三条 车厢内不准吸烟并设有宣传标志。吸烟处有设施。

  第三十四条 垃圾一律装袋处理并按照部、局规定处理地点投放。

  第三十五条 餐车出售的商品和自制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第七章 运输组织

第三十六条 列车运输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铁运[1994]118号文件的规定,列车票额严格由计划室统一管理,直接投放窗口的票额不少于80%。为避免双优列车虚糜,必要时,可分配一定数量的无座号。

第三十七条 对售票的发售办法、预售时间,应采取各种方式大张旗鼓的向社会宣传,窗口的剩余票额即使向旅客公布。

第三十八条 对固定订票户使用票额的兑现情况,车站应予以考核,对有倒卖车票行为的户头应坚决予以取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铁路功用乘车证订票的管理,对使用情况追踪考核,对浪费票额的按照全程全票价的标准进行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考核售票日班计划兑现率的力度,检查票额浪费的原因,坚决杜绝浪费票额的现象。站车要认真做好信息传报和客流组织工作,保证运能合理运用。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 列车全程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原则采用单班乘务制,不编挂宿营车和餐车。

第四十二条 列车乘务员的工资应按照高于普通列车乘务员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列车进行定量检查并做出抽测质量记录。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项时,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取消票价上浮部分或部分或降低上浮幅度。

1、设备备品缺失、损坏影响旅客正常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善的;

2、服务质量较差,有旅客投诉、舆论暴光或在上级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善的;

3、卫生有死角,灭鼠、蟑、臭虫不达标的;

4、季度正点率不足80%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部颁规章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夕发朝至列车中的普通列车也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设备设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税收国家的宪政逻辑

                 高军
      法学博士、江苏理工学院(原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更名)副教授

 “财政为庶政之母”,任何政府的存在与正常运转均仰赖于健全的财政作为后盾。历史上,根据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不同,可以划分所有权者国家、企业国家、税收国家三种类型。古代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行使统治权,对于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财产都具有获取、分配及使用的权力,因此被称为所有权者国家。企业国家是将生产工具收归国有,独占企业经营权,并以其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来源,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可以归为这类形态。而税收国家则是指政府不直接经营产业,赢利事业均交由社会来进行,政府的收入来源于税收,当今西方法治国家均为采取税收国家形态。
  以上三种形态的国家类型,体现了三种截然不同的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形态。所有权者国家控制一国范围内所有的人和财,其必然结果即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企业国家控制生产资料,按计划安排生产,此时的社会为单位社会,个人仅仅是社会机器上的一颗镙丝钉,对国家处于高度依赖的状态,极端的结果就是“不听话者不得食”。税收国家实现生产资料和财产的私有,经济自由,使人摆脱了对国家的依附关系。
  税收国家这一概念,来源于“一战”后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与财政社会学家鲁道夫•葛德雪的一次著名的论战。面对“一战”后德国糟糕的财政状况,葛德雪于1917年发表了《国家社会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一文,提出为摆脱财务危机,国家必须从传统的依赖税收负担转向依赖营业收入,国家应有计划地进入私人经济领域。针对葛德雪的以上观点,1918年熊彼特发表了《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指出税收与现代国家同时产生,密不可分,它们都存在于私人经济基础之上,现代国家机构和形式实际上根源于其财政上的使命,国家财政支出越高,就越需要依赖于个人追求自我利益的驱动力,因此他旗帜鲜明的反对国家进入私人经济领域干预私人财产与生活方式。
  以上争论,长期以来一直聚讼盈庭,难以率尔定论,但显而易见的是,熊彼特的观点为现当代西方政治经济的主流。事实上,税收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经济形态,内涵极为丰富,德国公法学者Friauf曾深刻的指出,“宪政国家,尤其是实质法治国家,本质上必须同时为税收国家”。
  税收国家的逻辑前提是,国家原则上不拥有资产,国家不自行从事营利活动,国家任务推行所需的经费,主要依赖税收来充实。国家的任务是尊重和保护私人产权,提供例如公路、桥梁、公正廉洁的司法、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而经济事务、赢利事业则交由私人来进行,国家不与民争利。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在于私人部门的决策最富有创造力和效率,道理很简单: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必然比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可靠,这是基于人性的、无需论证的一个基本的常识。政府是靠不住的,政府投资往往是和低效、贪污、浪费联系在一起的,且需要巨大的监督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法律与公共政策由国家制定,国家如果控制资源参与竞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发生行政垄断、扭曲市场的价格与资源配置机制,最终摧毁市场的悲剧性结果。
  税收国家的逻辑内容则主要围绕税收的法理而展开。由于税收是以金钱作为给付标的,而且以量能平等负担为基础,与其它收入相比较,税收对于人民基本权利的影响可以降至最低,以金钱代替劳役的方式,国家可避免过度介入社会运作而保持中立。换言之,通过纳税,一方面使国民与国家之间发生联系,同时使国民与国家之间产生距离,为法治国家创造条件,即人民得保有私经济自由领域,得以自行选定目标,自行求其实现,而得以扩展私人与社会的发展空间。这种人民义务的减少,正为宪法上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权利创造前提条件。因此,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国民与国家的关系为有限的、可计算的、有距离的,同时也是自由的。
  税收国家的逻辑结果是:
  首先,政府必须尊重与保护私人产权。税收国家自身不从事私经济活动,而留由社会自由发展,人民对于国家仅负纳税义务,以换取对经济自由与营业自由的保障,私有财产之所以负担纳税义务,其前提即在于国家对私有财产予以宪法之保障。因此,一方面纳税人对国家在负担了纳税义务之外,原则上不再负担其他强制性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国家必须依法征税,且征税所依之法必须是由公众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议机构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无代表,无税收”,而且该税法的内容必须合乎宪法,政府无权通过行政立法来对民众征税,因为道理很简单,由政府来决定征税事宜,从自利的角度必然是税越多越好。此外,国家征税必须有度,必须尊重纳税人的纳税意愿,并保持其经济能力,即必须遵守“税源保持原则”, 纳税是对人民宪法财产权的限制而非剥夺,立法者仅得依据宪法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但不得制定具有扼杀性效果的税法,一旦超越此界限,纳税人的纳税意愿及纳税能力必然减退,甚至一个社会中的精英纳税人纷纷选择“用脚投票”,最终税收的源泉与基础势必枯竭、毁灭。
  其次,必须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税收国家财政收入就是税收收入,财政支出就是税款的使用支出,国家的活动就是围绕着征税和用税进行的。税收国家的政府财政高度依赖于税收,财政奉行的是量入为出的原则,政府施政不以财政赢余为目标,政府不能以征税本身为目的,不能只是从政府的财政需要出发,单纯凭借政府的垄断地位和权力强制性地向社会提取。政府征税并不是无条件的,其前提是必须向公众提供公共福利,税收必须真正地“用之于民”,税收作为人民与政府社会契约的对价而存在,政府必须以优质的公共服务来换取纳税人的纳税支持。因此,税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体现了政治和政府道德。在纳税问题上,是否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等税收核心要素的决定和变动等等,不是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必须经过纳税人选出的代表——议会来决定。而征税与用税则为一体之两面,“税收法定”与“用税法定”二者并行不悖不可偏废。事实上,正是围绕着财政税收制度,西方法治先进诸国发展出了一整套完善的以民选的最高权力机构——议会为核心,以法案表决和预算监督为主要手段的公民授权、监督机制以及运行办法。
  其实,判断税收国家的方法很简单,第一,税收国家的政府必然是中立的,包括经济上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干预微观市场,司法上独立等等。第二,税收国家的政府必然是一个“穷政府”,政府所有的财政收入均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税收的征收与使用均听命与服务于纳税人,政府施政不追求赢余,政府不会为税收“超额征收”及拥有巨额外汇储备而沾沾自喜。第三,税收国家的政府必然是服务型政府。“小政府、大社会”是税收国家的基本结构,在税收国家纳税人真正实现了对政府的控制,因此不可能发生政府官员骄奢淫逸、挥霍浪费纳税人血汗的情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多元产权的格局已经形成。当前,税收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已占据核心地位(近年来,从数字上看历年均占90%以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已从改革开放前的企业国家转变为税收国家(但实际上,与税收国家所采取的私经济体制不同的是,我国还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我国实际上是一种兼具税收国家与企业国家特征的一种混合形态)。季卫东教授曾指出,“既然国家承认了私有制,那么其主要职能就变成对财产权和契约提供保障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公平地、以契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现并根据这一定位来设计各种制度安排。”但遗憾的是,我国离税收国家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1、政府直接介入微观经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是一种生产建设型政府,国有制与行政管制使政府控制的资源、权力太多,政府利用垄断地位,通过法律,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我们搞市场经济二十多年,但本质上仍然是权力经济,这从前段时间广东某市市长激吻发改委批文的有关报道中可以窥见。事实上,从终极意义上来看,通过政府投资、国有投资推动经济增长是饮鸩止渴,既不可持续,又阻碍了技术进步、结构调整,且造成通货膨胀,政府主导投资直接的恶果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政府巨额投资必然带来低效甚至无效、贪污、浪费。近年来,每一次政府出台刺激措施都是一次大规模的“国进民退”,目前民间创业的制度成本过高、制度障碍严重、经营困难,但国有企业却大规模扩张(例如,中粮集团在房地产业的扩张、山西省政府通过一纸政令推行“煤矿重组”,将民营煤矿经营权收归国有等等),我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基本都是国有垄断大企业,这并不是什么值得庆贺的好现象,事实上这些企业不但低效而高价,还破坏了社会公正,更令人忧虑的是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往往以公有制意识形态来做掩护以维护其垄断利益,阻挠市场化改革。另外,这种“藏富于官”而非藏富于民的结果是,民间特别是普通民众消费能力低下,扩大内需缺乏后劲。事实上,当前我国GDP保持增长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投资推动,GDP虽得到增长但普通民众的生活却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甚至在通胀的压力下还有所下降。这种现象的存在,在某种程序上是我国法治建设存在倒退危险的信号。
2、财政收入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与西方税收国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税收不同的是,我国除了税收收入以外,还存在着一个庞大的非税收入,其数目几乎相当于正式的税收收入,这些非税收入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还游离于预算甚至正式的财政制度之外。表现之一为土地财政,1994年中央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分税制,实践证明并不符合央地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地方事权多而财权少,中央政府则反之。税收国家解决央地财政关系的办法在于,税收国家财政主要依靠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国家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和市场经济中的创新力,纳税人源源不断的纳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公共服务,双方各有法定的、稳定的税源来支持,地方财政不足的部分由中央通过法制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平衡,以期实现全国范围内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水平。反观我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虽然数额庞大,但至今尚未实现法制化,“跑部钱进”现象严重。为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缺口,中央政府默许地方卖地,我国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体制事实上造成了土地产权真正所有者的缺位,地方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交易市场而纷纷逐利,某种意义上都摇身一变成为开发商,各地政府热衷征地、拆迁、“经营城市”、新农村建设往往演变为“强迫农民上楼”。强制征地、拆迁造成的后果严重,一是形成了高房价,绑架了经济、绑架了人民的幸福;二是在各地形成了一个个“土地战场”,官民对立现象较为突出,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频发不止,造成民心疏离、政府合法性资源流失;三是这种土地财政透支了未来,是不稳定、不可持续的,隐藏着巨大的财政风险和经济危机风险。表现之二为除税收外,还存在着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罚款,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公然出卖违法权,实践中“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现象并不鲜见,前不久沈阳有关部门大肆对经营者罚款导致大量商铺关门即为适例。
3、纳税人尚未实现对征税与用税的控制。首先,我国税收法律化程度低。在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涉税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一部,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则有30余件,决定了17个税种的开征和6个税种的停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部门规章约120余件,其他规范性涉税文件1100余件,至于省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涉税规范性文件则更是多如牛毛。另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税率等税收实质性要素的制订和修改权往往掌握在财税部门手里,例如2007年财政部突然宣布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导致股市风云突变。其次,政府用税未实现法治化。虽然广大纳税人对政府官员“三公消费”、“权力自肥”、贪污浪费等现象深恶痛绝,但由于知情权、监督权的缺乏,目前尚难以对之进行有效的扼制。
结语:
  历史与当代的现实已充分证实了法治必然建立在税收国家之上。虽然,我国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税收国家,我国有我国的具体国情,但既然我国宪法已明文确立了民主、法治、人权、财产权保障等普世价值,如何选择实现这些宪法价值目标的路径值得我们思考。笔者认为,诚如卡尔•波普尔所言,民主的关键不在于权力所有制,而在于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因此,传统的意识形态宏大叙事应当让位于民主的细节与具体的法治,税收国家逻辑中的政府中立、不干预微观经济、尊重私人财产权、纳税人为王等内容应当成为我们下一步政治体制体制改革的方向。

本文发表于民革中央刊物《团结》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