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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8:41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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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以及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与历史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当针对不同的对象,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六条 国防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国防形势、国防历史、国防法制、人民防空等国防常识教育。重点教育增加国防理论、国防战略、国防科技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国防教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国防教育,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国防教育经费。
第八条 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应当在本市的国防教育中发挥骨干作用。
驻京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以及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计划,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防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动学校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结合军事训练和其他课程进行国防教育;初级中学和小学结合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进行经常性国防教育的同时,应当结合军民共建、拥军优属、征兵、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和节日、纪念日,相对集中地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通过实施国防教育,应当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并依法履行下列国防义务:
(一)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二)服现役或者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
(三)保守国家军事秘密,保护军事设施;
(四)拥军优属,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国防义务。
第十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派和培训国防教育的师资。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的教材由市国防教育机构负责编写和审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国防教育安排专项经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为各自的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十七条 在国防教育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国防教育机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 由其上级或者同级国防教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经教育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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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假唱、假演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损害文艺人才培养成长和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预防和打击假唱、假演奏,保护观众合法权益,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假唱、假演奏预防机制
  首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演员禁止假唱、假演奏的宣传教育,营造守法诚信演出和经营的法制环境。其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所和演出类型,在受理演出申请时,可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提交防止假唱、假演奏保障措施的书面文件。第三,鼓励支持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合同中明确反假唱、假演奏条款。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体演员申办演出活动,应提交不假唱、假演奏的书面声明。
  二、加强演出活动现场监管
  对文化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类演出,演出前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由专人核查和记录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确保责任到人,监控到位。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组台演出、庆典演出、电视文艺节目演播厅外录制演出等易发生假唱、假演奏的现场演出活动的重点监控,检查对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以及演唱、演奏过程的记录和责任落实情况。有效利用技术手段预防和核查假唱、假演奏,对可能发生假唱、假演奏行为的演出活动,要做好全程录像、音频监听和录音等现场记录。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对现场演出活动进行监管,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观众场地和音控台设立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专用席位。如不配合,可依照《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假唱、假演奏行为查处力度
  对经认定为假唱、假演奏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个体演员2年内2次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应当吊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对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受处罚演出单位、原发证机关或个体演员原备案机关,并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发挥演出及音响等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在演出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从业人员,应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协助实施假唱、假演奏活动的音响技术人员,提请相关组织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用户申请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双边报价;

(四)成交申报;

(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

(一)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第四章 成交确认

第十六条 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如下:

对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对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七条 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第十九条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议平台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