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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7:07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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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
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406

【实施日期】2000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
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邓小平关于我国现代化
建设"两个大局"战略思想,面向新世纪所作出的重大决策。西部大开发战
略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取决于各类人
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由于历史的原因,西部贫困地区教育水平相对落后
,教育基础较为薄弱,难以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求。目前,全国有15%
的人口地区还未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绝大部分集中在西部贫困地区。为
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继续加大扶持力度
的同时,启动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
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
简称"两个工程"),进一步动员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的各方面力量,
大力支援西部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个工程"、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对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的重大意义。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东部有关省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
成绩。特别是199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开展有组织、有计划、
大规模扶贫开发的同时,组织沿海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教育,有关地区
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进一步促进了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
发展,为东西扶贫协作开辟了新途径。但是,西部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
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
略高度,认真加快西部地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为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创造条件,提供人力和智力资源支持。
  二、"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范围,按
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
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
号)确定的开展扶贫协作的对口关系实施;"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范围,由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相应对口支援关系。对口支援的学校之间要结成对子,受援
学校应是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的学校。除义务教育外,在职业教育和高
等教育方面也可以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三、实施"两个工程",要以选派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任教、任
职,帮助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同时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
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图书资料等,帮助改善办学条件。鼓励东部
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的学生把用过的课本和多余的文具、衣物捐赠给对口
支援学校的学生。
  四、实施"两个工程"要以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以西
部大中城市为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为指导思想,不增加被支援地
方的经济负担。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经费由支援地区负担,
教师支教期间只转临时行政、组织关系,支教教师的隶属关系不变。支教
的时间一期为两年左右,先搞两期,是否要延长,待发展情况再定。参加
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由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
理为主。参加支教的教师要虚心学习受援地区学校教师在较为艰苦的条件
下努力工作的良好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精神,严格要求自己,
扎扎实实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积极为西部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贡献力量。
实施对口支援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制定优惠政策鼓
励教师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要把支教工作作为教师职务评定、转正定级
的重要依据。受援的地区要在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参加支教人员提供
方便。
  五、对口支援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和政府要
根据本通知要求,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援助方
和受援方要协商制定校对校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协调,沟通信息,总结
经验,积极组织"两个工程"的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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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

  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扩大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国家银行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可拆出拆入资金。
资金拆借可以跨地区、跨行际进行。
第三条 拆出方在保证本身资金正常营运,不影响同业往来、汇差清算、上缴存款准备金和国库存款的前提下,可将来源正当的多余资金进行同业拆借。
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暂时闲置的留成外汇额度,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调剂余缺。
第四条 拆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主要解决本行资金营运过程中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资金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为国家计划内所列项目。
第五条 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拆出资金发生临时性资金困难的,可凭拆放票据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人民银行可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第六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拆借资金,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拆借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基层行不搞同业拆借。
各级人民银行应随时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资金活动状况,及时掌握和预测其资金余缺变化动态,迅速准确地传递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信息,确定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再贷款。
第八条 企业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新的商品交易,可以采用承兑商业汇票的方式在同城和异地间进行结算,使用汇票的各方必须是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企业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第九条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议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
第十条 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付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存款不足支付时,其分户银行应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如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应凭票向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全
额支付,并根据承兑契约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扣款。
承兑汇票到期前,如收款人需要融通资金,可持未到期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贴现。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和转让。
第十一条 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如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支付,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可以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
第十二条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办贴现后,如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凭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
再贴现汇票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的有关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如该银行存款不足支付,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展期。展期到期日仍不足支付时,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凡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但不得强行摊派。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用于预算拨款以外的计划内建设项目,同时应安排配套流动资金的最低需要量。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银行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资金。对拒不执行的,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给予必要的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 股票、债券均可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债券可以办理贴现。股票可以转让,但不得中途退股。
一切有价证券的流通和买卖,必须在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银行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办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和转让业务。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对于伪造股票、债券者,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解释。



198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