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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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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8〕76号


印发《汕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规定》业经2008年5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征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含征地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征地后嫁入、入赘人员);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含征地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征地后嫁入、入赘人员)。
第三条 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保障两种保障方式。
第四条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应当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已参加其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以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其所属村(居)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统称参保单位。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由政府出资对其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至本人终老。
第六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具体人员名单,应当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居)委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以及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并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7天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工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给付等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审计、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包括“老年生活津贴”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两部分。
第九条 “老年生活津贴”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金平、龙湖和濠江区的“老年生活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负担;特殊情况下,负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老年生活津贴”资金,由区(县)、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老年生活津贴”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定额缴费、政府定额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给予的定额补助;
(三)基金收益;
(四)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月40元、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月80元、每人每月100元、每人每月120元五个档次。
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应当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统一选择一个档次缴费。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参保人所在的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其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收入中优先抵缴,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行解决。
参保单位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者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参保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政府在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参保人每月40元的定额补助;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补助。
定额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金平、龙湖和濠江区的定额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负担;特殊情况下,负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定额补助资金,由区(县)、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定额补助资金从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十六条 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可以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或者一年一次性缴纳。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人民政府所负担的“老年生活津贴”资金和定额补助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被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从定额补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息,计息办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领取。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征收总额的5%,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年度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长寿风险。
统筹准备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资金的收支、积累、统筹等情况。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老年生活津贴”至本人终老。“老年生活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本人终老。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80。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一次性缴费满15年,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本人终老,但继续缴费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选择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80,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帐户发完为止。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
参保人在全部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两种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两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分别发放基本养老金;只符合其中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该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另一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并终止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一次性缴费满15年,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本人终老,但继续缴费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一次性缴费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80,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帐户金额(含利息)发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领取“老年生活津贴”和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生存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按本规定领取的“老年生活津贴”和基本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被发现不具备资格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退给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政府给予的定额补助全部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以冒领等非法手段获取“老年生活津贴”或者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经支出的“老年生活津贴”或者基本养老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事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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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8]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或入帐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提高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国外捐款、赠款等)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额度,将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金额,从《办法》规定的5万美元提高至20万美元。
二、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其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可由银行先予以办理入帐手续,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真实性进行事后审核。事后真实性审核工作与外汇帐户年检工作同步进行。
三、对非贸易“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外汇收入,亦与帐户年检工作同步,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后的真实性审核。
四、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不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以及对未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先予以办理结汇,外汇局事后抽查;
2.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结汇;
3.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收汇单位持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手续。
四、《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其它规定不变。
五、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5日实施。



1998年10月7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盘政发〔200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4年7月18日发布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盘政发〔2004〕19号)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五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对分管工作做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盘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事机构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接续产业,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其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举债、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执行《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积极解决相关问题,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民投诉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投诉工作制度,确保市政府与市民联系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受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及中直、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

(四)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讨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和政府举债等;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通报和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三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三,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十九、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于会前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2天分送会议组成人员。汇报材料中应明确:相关交叉工作的沟通情况,相关工作措施的政策依据,相关工作落实的准备情况,提请常务会议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等。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和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市长、副市长签发,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对相关工作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各类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如需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盘锦军分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于会前15天提出具体会议方案,并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初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实行政府采购。
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市长审定。会议承办部门于会前15天提出会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经秘书长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特殊重要的,报市长批准。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承接全国性会议需提前半年向市政府请示,承接全省性会议需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报送详细经费预算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如需请各县区主要领导参加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十七、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能用其他形式部署工作和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最长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四十八、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要将下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计划于12月底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制定市政府年度会议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

四十九、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市政府经费列支;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主办部门承担。

五十、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会议材料,由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1周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况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应主动研究解决意见并及时回复。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交办文件,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各单位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提出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如有需要,由市长签发。

五十九、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除外),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六十、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常务副市长审签,特殊重要的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发文。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取得一致后以正式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十二、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六十三、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一律在《盘锦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以市政府令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须同时在《盘锦日报》上公布。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发文数量,压缩公文篇幅,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内事接待工作制度

六十五、内事接待工作是市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市政府的对外形象,应本着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盘锦市接待工作规则》。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接待工作的总体协调,各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六十七、在制定内事接待方案和接待过程中,当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内部工作安排与接待国务院和国家各部门、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盘锦考察活动安排发生冲突时,内部工作安排要服从接待工作安排,以保证内事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接待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市地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人迎送,分管副市长负责业务接待;需市长会见或宴请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见宴请一般安排1次,并要减少陪同人员。

六十九、接待方案形成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七十、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组成人员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和参加内外事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送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不接受邀请参加地区或部门组织的一般性庆典活动,不参加具有商业性质的剪彩、奠基、揭幕、颁奖等活动。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新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须事先报请市政府同意。

七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盘出访、出差,应事前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并向市政府值班室通报行止和联络方式。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保持与市政府值班室通讯联络,离盘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督察职能,及时反馈政府各项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章附则

八十、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八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重要事项报告等实施办法。

八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