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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43:12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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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融资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大中型项目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相关园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助落实银企对接,并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待投资完成并经过评估确定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具体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

(二)对2年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其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组织下,来我市投资并形成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实现产业集群的,其形成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投资者所在地与我市按议定的比例和时限进行分成。

第十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要求,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给予更加灵活的政策优惠。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对在市区园区投资工业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市区园区工业企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26号)执行。

对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对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推行“两书两卡”制度,即“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市直单位行政服务承诺书”、“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和“外来投资者绿卡”。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申请人的申请和委托,对其投资兴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办事制度。

(三)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境内就读学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力帮助提供其他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五)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内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以上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承担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落实。

外来投资者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另有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

单个项目在符合以上多项条件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优惠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宜政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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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8】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了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经部同意,广东、甘肃和山西省交通厅正在开展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式样和数据格式
  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和数据格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和数据格式参照《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JT/T654-2006)执行,具体式样参见样卡1。广东省拟对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作部分调整,具体式样参见样卡2。
  (二)由于尚未制订IC卡从业资格证标准,试点工作期间IC卡从业资格证暂按以下标准制作,具体式样参见样卡3。
  1.外形尺寸。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标准尺寸卡片,长、宽、厚分别为85.6毫米、53.98毫米、0.76毫米。
  2.正面内容。卡片正面印有“姓名”、“从业资格证件号”、“住址”、“从业资格类别”、“发证机关”、“有效期至”等6项文字内容和从业人员照片,其中“从业资格证件号”为从业人员身份证号,“从业资格类别”采用代码及简称(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见附件)。
  3.背面内容。卡片背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三组文字和行业徽标。
  4.底纹。卡片正面和背面均采用浮雕底纹,内有行业徽标和“从业资格证”字样;底纹采用彩虹印刷技术,颜色从左到右为浅蓝色渐变为浅红色再渐变为浅蓝色。
  5.卡内数据格式。卡内数据格式将按部在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过程中下发的《IC卡从业资格证数据格式要求》执行。
  (三)视觉防伪。IC卡从业资格证及广东省拟于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均采用视觉防伪图案,广东省于2009年1月1日前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无视觉防伪图案。
  (四)视觉防伪图案的识别。在一般光线下,适当倾斜卡片,便会观察到卡片左上方有一个变色的行徽图案,用左眼和右眼分别观察,卡片上行徽图案将呈现不同颜色;平视卡片表面时,行徽图案呈现红色,将卡片旋转90度(垂直方向)时,行徽图案呈现绿色。
  二、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使用和检查行为
  三个试点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与纸质证件同为有效证件。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不得以无纸质证件为由进行处罚。试点省份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后,应当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将处罚记录抄告道路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向部公路司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沟通交流有关重大问题。
  (二)试点单位要加强与相关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主动通报试点工作有关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给跨省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带来不便;试点省份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试点单位,做好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处罚结果抄告工作。
  (三)试点单位要尽快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互联网查询系统,为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免费、便捷的查询服务,为获取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鉴别证件真伪提供支持。
  (四)试点工作期间,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获取电子证件的同时,仍有获取纸质证件的需求,试点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力予以满足。
  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的一个关键环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部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全国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
从业人员从业大类 代码 从业人员从业小类 简称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J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客运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货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W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危驾
道路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 装卸
道路危险货物押运人员 押运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X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
质量检验人员 质检
机动车维修机修技术人员 机修
机动车维修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电器
机动车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钣金
机动车维修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涂漆
机动车维修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 技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P 理论教练员 理论
驾驶操作教练员 操作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驾教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教
道路运输经理人 M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管理人员 企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人员 站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 驾管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人员 维管
机动车检测企业管理人员 检管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Q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 考核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 教学负责
道路客运乘务员 乘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结算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业务员
注:多个大类并列用一个空格隔开,多个小类并列用斜杆“/”分开,例:J-客运/货运 W-危驾。




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第52号)



  《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

  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节的修改

  将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节修改为:

  “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或者认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上述修改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