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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57:07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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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6〕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劳务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

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的对象为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户籍属重庆市并在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凭《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第三条承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机构在规定的鉴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高级(含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市)初级以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工种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托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管理。

第六条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条件的人员,填写《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式样附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鉴定机构将参加鉴定人员的花名册(式样附后)一式六份及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就业再就业办、市劳务办、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将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直接划入鉴定机构银行账户;由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享受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人员的花名册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的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时,应在相关证件上进行标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现行批准的标准执行,一般初级工在100元至620元,中级工在140元至820元,高级工在190元至970元,技师、高级技师在210元至990元的幅度内掌握。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由本人承担30%,鉴定机构减收20%,财政补助50%。

第九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由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第十条对在鉴定经费补助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重复冒领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回已拨付的鉴定补助和撤消鉴定资质,触犯了相关法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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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公告

商务部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 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发生变化和倾销幅度已经降低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铜版纸

  英文名称: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称Coated Woodfree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克重范围、具体描述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8439,65198924

  传 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外[1985]252号

1985-11-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85)粤税外字第240号文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或多个)合作者应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总局意见:对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有两个(或多个)公司参与合作的,应按每个合作者分得的利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