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35:03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19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


(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初步建议,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加快编制防灾减灾规划。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补充灾区已有的地质灾害分区、区域活动断裂带、工程地质条件等资料,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同时,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地的《灾后重建防灾减灾规划》。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


(四)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虑与本辖区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三、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


(六)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七)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八)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九)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高效、及时用地。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十)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


(十一)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
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十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十三)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保护好耕地。在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少占或不占耕地,临时用地、过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场地时要注意剥离耕作层,过渡安置房的地面尽量采用铺砖或铺砖后覆盖薄层水泥的硬化地面,为将来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创造有利条件。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要针对灾区人多耕地少,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费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向灾区和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倾斜。对需要实施整体恢复重建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项目;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七、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五)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灾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结合重建适时开展受灾严重需大规模重建地区的土地总登记,最大程度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灾后重建用地和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众的土地权益受损。今年为保障紧急用地,要迅速启动土地快速调查和确权程序,凡灾后重建需要紧急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和征询农民意见,现场完成被征土地的产权调查、拍照和确认后,方可动工用地。快速调查和权属确认结果要记录存档备查,对现状有争议的,据实记录一并存档。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七)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如需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特别是其中的中央企业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八、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为灾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八)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的支持。国土资源部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调整国土资源大调查等专项和中央地勘基金的部署安排,加强对灾区人才、技术和数据等资源的支持和整合,进行灾区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灾后重建的支撑服务作用。


(十九)围绕灾后重建开展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抓紧开展灾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有针对性的开展龙门山断裂系、活动断裂和区域地壳稳定性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集成航测和卫星遥感等数据,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县级土地利用本底数据库,补充调查灾区各类用地特别是耕地的损毁情况,评价灾毁程度。选择严重受灾的城镇村作为典型地区,对灾毁土地的恢复、整理与再利用技术、规划设计方法及相关标准进行研究。组织力量支持灾区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保证灾区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度。


灾区恢复和重建是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管理特殊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随时掌握工作中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精神,因地制宜提出解决办法,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特殊支持政策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全力支持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67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67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甲”表为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出口的商品;“乙”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照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产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特权和便利。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准许另一方在自己的国土上举办展览会,并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对方以举办该展览会的各种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六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将组成混合委员会,在必要时,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委员会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七条 本协定将由两国政府履行各自现行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比拉尼·马马杜·瓦尼
    (签字)               (签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工信部装〔2008〕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有关企业(集团):

  近期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世界经济不确定不稳定因素逐步增多,我国船舶工业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保持船舶工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船舶工业面临的形势

  自2003年以来,我国船舶工业连续5年保持高速增长。目前,造船企业生产任务饱满,骨干船厂手持订单已排到2011年以后。船舶工业良性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今年下半年特别是近两个月以来,船舶工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趋紧。国际金融市场由动荡演变为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国际贸易急转直下,融资环境日趋恶化。反映航运景气程度的“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大幅下跌,航运市场运力过剩的苗头已经显现。与此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船东融资难度加大。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世界新船订造需求下降,造船市场下行趋势逐渐形成。近年世界主要造船国家已形成庞大的造船能力,订船需求大幅下滑将引发全球性的造船能力过剩,导致国际市场竞争加剧,新船订单的承接和手持订单的交付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

  我国船舶工业自身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近年来造船能力增长过快,能力过剩的隐患不断增大;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主要依靠外延式扩张的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改变;海洋工程装备等高端产品比重较低,船舶配套业发展滞后。同时,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以及人民币不断升值,直接或间接削弱了我国船舶工业的竞争优势。

  当前造船市场变化,既有外部因素导致的突发性,也有市场高位回调的必然性。对于当前船舶工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密切观察和有效应对,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保持船舶工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努力保持当前生产经营形势稳定

  截至9月底,我国造船企业手持订单已超过2亿载重吨,约占全球手持订单量的35%,确保手持订单的顺利交付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引导企业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按期保质交船。同时要认真分析手持订单及市场情况,从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做好应对拖期接船甚至弃船的准备。我们不但要看到今年和明年,还要看得更长远一些。面对当前的形势,造船企业要正视风险,积极应对,要加大经营力度,积极承接有信誉船东的优质订单,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造修兼营的企业要努力扩大修船业务。

  三、加快转变船舶工业发展方式

  随着世界造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主要依靠要素投入的发展方式将难以为继,必须转变粗放型发展方式,按照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的要求,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要把降本增效作为应对风险的基本措施,引导企业深入挖潜,苦练内功。要按照《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的要求,大力推进总装造船、数字造船,应用先进工艺方法,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物耗。要把推进节能减排作为重要抓手,引导企业对标先进水平,采用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四、努力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根本途径。要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切实加强自主创新。要以优化产品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快主流船型的优化升级,实现一批特种船舶、重点高技术船舶的自主设计,及时推出一批满足造船新规范和新标准要求的新船型;要切实加强船用设备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推进重点船用设备国产化、自主化,加快提升船舶配套业整体水平;要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积极开拓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大力推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

  要抓住市场调整的机遇,综合应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化船舶工业产业结构。支持企业之间强强联合,联合营销,鼓励中、小造船企业成为船舶中间产品配套加工中心和专业化加工中心,完善船舶工业产业链。要从政策、金融、法律、信息服务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扶优扶强,加大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确保骨干企业平稳发展。要坚持有保有压,有堵有疏,严格控制新的投资项目,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再核准新的造船项目。

  各地船舶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认识当前发展形势,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船舶工业发展情况。对照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开展船厂评价工作,摸清本地区造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能力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现有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请各地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2003年以来新开工的造修船、海洋工程装备、中低速柴油机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核准或备案等有关情况报送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