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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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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已经2005年8月27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执行;由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 长宋秀岩                                 二○○五年九月八日 表7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执收部门 收费(基金)项目 收费范围 收费性质 管理方式 审批机关 批 准 文 号
保留执收项目(227项)          
政府办(无委会) 无线电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8]218号、青价费[98]066号
发展和改革委 价格调节基金▲ 城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政[92]99号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建设[96]526号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06号、青价费[92]233号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清[2000]3号、青清整[2000]2号、财综[2004]56号
经 委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8]157号、青财综[2000]8号
  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电 力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93]34号、财工[92]576号
教 育 城市教育附加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86]50号、青政[95]8号
  地方教育附加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函[2003]16号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5]16号、青财规[2000]582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普通高等学校委培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成人教育(电大函大夜大)学杂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中专职业学校学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中专职业学校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普通高中学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普通高中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义务教育杂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义务教育借读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义务教育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教计[2004]83号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政办函[99]61号、青计价[2000]310号
  中小学取暖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98]181号
  幼儿园、保育院学杂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幼儿园、保育院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自学考试辅导班辅导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各类中短期培训班培训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2]838号、青价费[92]156号
  高、中等教育自考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高、中等教育自考委托开考费 开考单位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教计[89]127号
  普通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成人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综[95]16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综[99]110号、青财综[97]1253号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等级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认定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4号、计价格[2002]666号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报名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学位办[2000]84号、计价格[2000]545号
公 安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外国人签证及证件费 省级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台湾居民往来签证费 省级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往来港澳证件费 省级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各类机动车辆号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证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驾驶员考试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动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机动车抵押登记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居留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2]666号
民 政 社会福利基金▲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国发[93]34号、财社字[98]124号
  婚姻证书(证明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9号、青价综[92]176号
  收养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49号、青价费[92]206号
  社会团体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9号、青价费[97]9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19号、青价费[2000]024号
  城镇门楼、地名标牌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计函[2004]42号
司 法 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律师年检注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司法考试考务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号
财 政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费[98]374号、青价费[92]233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33号、青计价格[2000]676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1]527号、青价费[92]233号
人 事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4]092号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2000]320号
  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费[98]1060号、青财综[2000]320号
编 办 事业单位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92号、青财规[2000]51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伤劳动鉴定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4]020号
  就业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职业资格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6]159号、青财规[2000]1446号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7]053号
  劳动争议仲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劳动合同鉴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技工学校学杂费、委培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技工学校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国土资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字[95]10号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17号、青财综[2000]183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74号、青政办[2003]130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省 行政 预算内专项 中央项目 青地发[94]90号、青财预[97]1070号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51号、青价费[92]194号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51号、青价综[92]143号
  土地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土籍[90]93号、青土[91]048号
  征地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597号、青价费[94]177号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政办[2004]143号
建 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87]47号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西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预王字[64]第380号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508号、青价费[95]074号
  工程质量监督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49号、青价费[93]10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城市(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城市(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城市(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建设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2]2546号、青财综[96]305号
  公积金缴存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6]016号
交 通 公路养路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交工[91]714号、[94]青交计154号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管[98]1104号、青交计[93]083号
  水路运输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7号、青价费[94]168号
  船舶等设施检验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3]17号、青价费[94]158号
  船舶港务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船舶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船员考试发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船员服务簿申请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车辆通行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交公路[94]686号、青财综[99]854、547、463号
  公路运输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79号、青价费[93]75号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3]75号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补偿和占用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交计[93]540号
农 牧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农土字[85]11号、青政[95]24号
  农药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31号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31号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76号
  国内植物检疫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31号
  农作物种子检验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31号
  新兽药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进口兽药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种子及兽药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进口生产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兽药及饲料检验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草原补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政办[94]40号、青价费[97]66号
水 利 水利建设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8]120号、青政[97]25号
  水资源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81号、省政府[95]20号令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634号、青价费[95]097号
  河道采砂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81号、青水政[92]142号
  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预字[2002]584号、青价费[96]057号
商 务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01号、青价综[92]165号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36号、青价费[94]196号
  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36号、青价费[94]196号
  认证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36号、青价费[94]196号
文 化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广发新字[96]803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发[96]37号、青政[97]13号
  民族语影视译制收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52号
卫 生 护士执业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6]064号
  护士注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4]121号、青财综[95]104号
  医师资格考试证书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76号、青财规[2000]502号
  执业医师注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76号、青财规[2000]502号
  母婴保健技术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6]28号、青财综[98]474号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城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6]28号、青财综[98]474号
  消毒药械、化装品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疫情处理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医疗事故鉴定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卫生质量检测、检验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预防性体检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预防接种劳务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计生财[92]86号、青价费[92]233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审 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44号、青价综[92]136号
税 务 税务证书(发票)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11号、青价综[92]91号
环境保护 排污费 全省 行政 预算内专项 中央项目 价费[92]178号、青价费[93]05号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8号、青价费[93]05号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8号、青价费[93]05号
统 计 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05号、青价费[94]7号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规[2000]45号
工商管理 企业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商标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新闻出版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5]2284号、青价费[98]71号
林 业 育林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86]75号、[88]青农林(计)231号
  林业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林护[92]72号、青价综[92]163号
  自然保护区考察拍摄电视、电影资源保护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绿化费 城市(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73号、青政办[2004]48号
质量监督 计量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技监局法发[91]323号、青计量[92]020号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技监局法发[91]323号、青计量[92]020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96号、青价费[93]119号
  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单位资格审查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27号、青价费[97]96号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含IC卡)工本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
药品监督 药品许可证件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5]340号、青价综[92]166号
  中药品种保护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78号、青价费[93]099号
  GMP认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534号、青价费[92]230号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534号、青价费[92]230号
  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药品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药品检验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GSP认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旅 游 导游证工本费(含IC卡)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32号、计价格[2002]1421号
外事(侨务) 因公出国护照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9]466号
人 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中发[2001]9号、青计价格[2000]535号
体 育 体育彩票公益金▲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体经济[98]365号令
省委办(机要) 明密码电报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4]135号、青价综[88]118号
  专用设备维修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88]118号
档 案 利用档案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30号、青价综[92]090号
  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30号、青价综[92]090号
党 校 党政干部培训班收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56号
  党校干部培训班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56号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办价格[2001]906号、青价费[98]275号
社会科学 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9]393号
  研究生课程培训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9]393号
法 院 诉讼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文[96]4号、青财综[99]957号
残 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字[95]5号、青财综字[95]295号
海 关 海关监管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8]21号
  货物进出口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进口货物滞报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海关业务单证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794号、青价费[94]121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795号、青价费[94]145号
  国境卫生检疫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2]796号、青价费[92]151号
保监会 精算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
通信管理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信部联清[2004]517号
民 航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工字[96]373号、民航财发[2000]]177号
铁 道 护路联防收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4]254号
  临时占用铁路土地管理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6]1026号
国家公布取消涉及我省的项目(47项)          
政府办(无委) 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它部门收取的)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8]218号、青价费[98]066号
经 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04号、青价费[92]132号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2]434号、青价费[94]020号
科 技 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评审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国科发奖[96]50号、青价综[92]158号
公 安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使用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7]162号、青财综[98]134号
  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7]162号、青财综[98]134号
  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 省级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2]098号
司 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人 事 注册建筑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造价工程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单位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计价[2000]404号
国土资源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51号、青价费[99]175号
  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综[95]158号、青价费[97]097号
  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综[95]158号、青价费[97]097号
建 设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建设监理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交 通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农 牧 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文 化 演出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82号、青价综[92]152号
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计生委[99]66号、青计价格[2000]623号
工商管理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新闻出版 报刊出版物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02号、青价费[92]208号
  记者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02号、青价费[92]208号
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药品监督 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许可证费(生产、批发、零售、临时)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63号、青价费[93]081号
海 关 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8]21号
  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监管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8]21号
  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9]175号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9]175号
人民银行 贷款卡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0]2124号、青计价格[2000]400号
省清理取消项目(14项)          
经济贸易 食盐专卖批发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8]182号
  食盐准运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8]182号
教  育 高、中等教育自考毕业审定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2]205号、
青计价格[2000]599号
司  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律师执业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财  政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2]233号
  资产评估资格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2]233号
交  通 公路养路费免讫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3]107号
水  利 河道采沙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6]44号
文  化 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2]152号
卫 生 死亡医学证明书工本费 城镇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4]765号
新闻出版 印刷业及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8]299号
质量监督 商贸衡器使用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5]306号
  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4]020号
国家公布取消部门越权审批项目(12项)  
中国人民银行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越权审批项目
交通部门 《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同上
  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消防建审费 同上
  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同上
旅游部门 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同上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同上
  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格工本费 同上
  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同上
  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同上
备注:“▲”号的收费项目系政府性基金项目。
“*”号收费项目系多部门执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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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贸发[2003]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包括成都)、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关)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

  四、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

  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受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受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三)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藏自治区、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区原由当地自行审核或登记内资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取消。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 、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 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
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和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的指导。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
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和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
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以,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 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 、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
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取得资产评估资产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它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 蛏嫌赏豆凶什芾硇姓鞴懿棵鸥涸鸢炖恚簧胁痪弑噶⑾钌笈跫牡亍⑾兀捎缮霞豆凶什芾硇姓鞴懿棵鸥荨栋旆ā泛捅鞠冈蜃鞒鼍咛骞娑ā?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它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10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其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秤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 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的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它。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
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 ,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 ,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 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与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过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3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 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单位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利、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人支付的罚款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 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 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