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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00:36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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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召开前夕,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

  认识到,森林具有可再生性、多样性和多功能性,发挥森林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多重效益是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响应2011年联合国森林论坛第九届会议《部长级宣言》的呼吁,促进气候变化与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的协同增效,努力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实施和全球森林目标的实现,在《国际森林文书》作为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的统一框架下;

  忆及2010年在日本横滨通过的《APEC领导人宣言》,要求努力实现《悉尼宣言》确立的通过加强合作推进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亦忆及2011年9月在中国北京举行的首届APEC林业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林业宣言》和2011年10月在韩国昌原举行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昌原倡议;

  决定加强中日韩三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森林可持续经营

  我们认识到,在改善生态、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永恒的主题,有利于三国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绿色增长。有必要加强并深化三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领域的合作。

  我们确认,建立中日韩森林可持续经营对话,分享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功经验,加强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深层次、全方位合作,增进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理解与共识,并探讨在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领域进行交流、开展试点与示范项目的可能性。

  二、防治荒漠化

  我们认识到,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威胁生态环境,是造成区域沙尘暴危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可持续土地管理和恢复沙区植被是预防和减缓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以及沙尘暴的有效手段。恢复和重建干旱地区物种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可为区域绿色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和生态支撑。

  我们对以往在此领域开展的合作表示满意。我们将继续密切合作,落实《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共识,并充分利用和发展现有合作框架,进一步加强在荒漠化防治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恢复和培育林草植被、可持续土地管理和资源利用,做好东北亚区域沙尘暴的预防和治理。

  三、野生动物保护

  我们认识到,鉴于多种原因特别是栖息地缩减和气候变化导致全球物种数量急剧下降,加强野生动物包括濒危物种保护对促进生物多样性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决定,在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恢复和保护领域加 强信息交流,并探讨开展项目以推进合作的可能性。我们确认,中日韩气候和地理密切相关,希望推动朱鹮种群恢复和迁徙鸟类保护的合作和技术交流。

  我们确认,利用现有框架进一步努力推进工作层官员的交流与沟通,加深对各自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和立场的相互理解。

  我们重申致力于加强中国、韩国和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探索将合作扩展到东亚地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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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是“变相裁员”?还是“协商违规”?

孙斌


  沃尔玛公司在部分省市针对中层实施的“优化分流方案”虽然在4月17日晚部分停止执行,但这一方案实施的过程对沃尔玛而言是一个痛苦的抉择。为什么这一方案在上海、北京能够被动地实施,而在其它省市却引起轩然大波,形成中国区总裁与员工直接对话的尴尬局面,不幸的是这种尴尬又是沃尔玛公司内部在制定、实施方案上的一系列地错误造成的。下面本律师就这一方案涉及的有关问题从劳动法角度予以剖析:

一、“优化分流方案” 是否存在协商的基础?

  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为了实施这一方案沃尔玛相关省市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地非常手段。例如:上海采取深夜12点要员工在方案上三选一,厦门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更荒唐的是对于拒绝选择的人员采取视同默认N+1买断。
  从“优化分流方案”内容看,实质上应当是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照沃尔玛公司的相关做法,很明显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协商,完全是强制性地要求员工按照公司的意图进行选择。这一做法也与沃尔玛一直倡导地“尊重个人”、“尊重每位同事提出的意见”相违背。
  沃尔玛公司为什么这样强硬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优化分流方案”,而根本不考虑员工的感受?笔者认为是决策层单方面要以此作为向4月20日在中国召开沃尔玛股东大会汇报的一个重要内容,他们并不是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是错误认为这些员工在沃尔玛工作较长,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在找到像沃尔玛这样的工作比较难。正是这种错误的想法,从而导致了上述行为的发生。

二、员工不接受方案,如沃尔玛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裁员?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现在在讨论员工不接受方案,沃尔玛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些多余,但我们还是有必要讨论的是沃尔玛单方面行为是裁员,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沃尔玛公司虽然一直回避“优化分流方案”不是裁员,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如果员工不同意甚至拒绝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沃尔玛单方面要解除劳动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沃尔玛既然完全回避裁员的理由,我们对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沃尔玛能够找出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只有一个,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实施这一理由沃尔玛又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即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一般是指企业迁移、被兼、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特殊情况,而沃尔玛根本不存在上述理由,即使能够找到理由,也只有在整个部门全部撤销的情况下才成立。而整个部门的撤销必然牵涉的人员比较多,也达到了裁员所要求的人数。
  既然这一理由不成立,沃尔玛公司要单方面地与运营经理、部门主管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地规定,即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说,要按照员工在沃尔玛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即2N)给予赔偿金。

三、“优化分流方案”核心是什么?现在运作“失败”对沃尔玛的影响?

  沃尔玛决策层这样果断地实施“优化分流方案”,其核心并不是想裁减自己培养多年的运营经理、部门主管,而在于这些人员的工资成本较高,与新任职的相关职务人员工资相比要高一倍。正是出于节约成本的需要,未经协商就强行变更劳动合同。
  “优化分流方案”现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宣告失败,但这一方案的错误实施对于沃尔玛而言存在三大重大影响:
1、扰乱了员工对公司的信念
  沃尔玛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它的运行模式具有自己的理念和特点。这一粗暴的“优化分流方案”完全将沃尔玛所倡导的“尊重个人”、“尊重每位同事提出的意见”置于脑后,实质上是决策层的意见决定一切,根本不可能也不愿意听取员工的意见。“优化分流方案”宣告失败也不是决策层尊重员工意见的结果,而是各个方面的反对意见、特别是员工在总部的力争而形成今天的结果。
  从百度贴吧“沃尔玛吧”所反映的意见表明:员工认为现在的沃尔玛决策层已经“尚失”了沃尔玛所倡导的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的丧失扰乱了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员工内心的不安也必然影响到沃尔玛的经营。
2、将自己培养的人才,拱手让给竞争对手
  “优化分流方案”的实施已经导致了部分运营经理、部门主管的离职,这些由沃尔玛公司培养的员工他们最终的去向也不可能再回沃尔玛,而是成为沃尔玛竞争对手的员工。沃尔玛优秀的操作模式也必然随着这些员工的流失而在竞争对手日常经营中实施。
3、下一步沃尔玛要实施人员变动方案,都将遇到很大的挑战
  “优化分流方案”的失败也影响到沃尔玛今后实施人员变动方案都将遇到很大的困难。沃尔玛公司这次最大的错误在于单纯地依靠粗暴的人员相逼方式来处理人员变动,这必然也造成今后员工与HR的冲突。HR部门要出台任何方案,最大的阻力就是如何与员工进行交流。

四、下一步沃尔玛会做什么?

  虽然谈判的结果是员工可选择升职平薪外调或保持现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维持“N+1”不变。但沃尔玛省市公司领导层由五级改为四级的决策仍然要实施,如何处理与运营经理、部门主管的劳动合同变更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面临最大的障碍。
  笔者认为沃尔玛如果采取“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人员相逼等办法来处理纠纷,必然将会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只有面对裁员的事实,才能按照沃尔玛所预想的N+1方案处理上述人员的纠纷。
下一步沃尔玛无论怎么做遵守中国的法律是第一原则,遵循沃尔玛的企业文化、尊重自己的员工才能让沃尔玛渡过现在的人事危机。


作者:孙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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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西省中共南昌市委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洪发[2001]16号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改革开放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南昌实际,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调动社会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

1、市、县(区)政府均应安排开放资金。市本级从2001年起,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开放资金,由市利用外资委员会集中使用。

2、设立目标管理奖。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含市外资金,下同)目标任务的县区,奖励党政一把手个人各2000元;对市直各部门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实行分“五条战线”(工业、城建、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分口考核,对完成目标的,给予集体奖励5000元,由牵头单位按贡献大小分别奖给相关单位及人员。

3、设立重大项目组织奖。对当年引进单个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主办县区或主办市直部门,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1万元组织奖,若该项目由县区与市直部门共同承办,则各奖5000元。

4、设立利用外资引荐奖。对引进外资的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分担。

5、对引荐外资的单位实行奖励。县区、乡镇为本地引进市外企业所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划分,属于县区、乡镇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部留给县区、乡镇,不足40%的部分,由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中给予补足;县区、乡镇为其他县区、乡镇引进市外企业所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由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中将受益财政所得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40%补助给引进县区或乡镇;各级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企业,由受益一级财政将引进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所得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的40%补助给引进单位。

6、对外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在15%以上的外资企业法人代表,经市利用外资委员会审定,将其本人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全额奖励给其本人,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予以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按个人所得税受益比例分担。





第二条鼓励市属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7、对上市公司以其净资产收益率10%为基数,收益率每增加2个百分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

8、经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认定三年内应完成上市目标的市属企业,其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三年内未完成上市目标,其所得奖励全部扣回。

9、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的市属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第二、三年增幅在15%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20%奖励给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其当年缴纳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第二、三年当年增幅在15%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

10、重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是企业原使用的土地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不进入股份公司股本,且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政府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市属部分只收工本费,办理产权过户只收成本费。

11、重点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时,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投资额在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70%。

12、对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分别按80%、70%、6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体制分担。以上企业如属第5款引荐的企业,则应先按第5款兑现对引资单位的奖励。

13、企业销售收入当年增幅10%以上,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档次递减征收。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70%征收;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30%征收;销售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免征。





第三条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14、国有中小企业整体改制时,资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对资不抵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除一次性交足社保外,不计其递增部分,缓交所欠缴部分的滞纳金。原欠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工、支商资金经债权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核销。

15、企业改制时,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在市里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可将改制企业10%股权的分红权划给经营层,其主要经营者可持大股,持股的经营者可以用每年的分红、工资、奖金或个人贷款等多种方式购买股权。同时,允许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

16、外埠企业投资控股改制企业时,出资额不受净资产比例的限制。

17、为增大改制企业资产总量,在其资产评估时可将土地评估价由原来的50%入帐提高到70%入帐,增加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

18、凡对改制企业有效资产进行收购、重组或有偿兼并后新办的企业,如接收原企业的职工,可按接收人数、安置费标准和就业期限计算,抵扣资产收购款。

19、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帐面资产数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即报即办,并在10至25个工作日内拿出评估确认报告,然后以资产评估为基数,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

20、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允许将局部优良资产进行拍卖或招租经营,原企业债务由隶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托管。

21、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由市政府对申请承办的单位实行招标,由中标的中介机构办理,以降低中介费用;其它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第四条放手发展个私民营经济

2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门坎”和实行行业垄断。

23、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税额一定两年不变。

24、个私民营企业独资、合资、参股、控股从事各类市场建设,对市、县(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25、对外地企业总部落户且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个私民营工业企业,或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私民营工业企业,在其为该项目征用必要土地时,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其应缴土地收益金30%—6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幅度还可酌情提高。

26、个私民营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增速10—30%、30—50%、50%以上分档,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企业。

27、对新办的个私民营科技型企业,三年内免交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于奖励企业科技创新。

28、组建以个私民营企业自愿出资为主、政府支持的个私民营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29、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个私民营企业,与国有进出口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第五条加速推进服务业现代化

30、鼓励发展大商场。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分别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从年上缴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当年起,在其上缴税收总额保持增长的情况下,三年内,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10%、20%、30%奖励给企业。

31、支持建设大市场。从2001年起,对新办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实行三年优惠政策。由市统计部门认定,当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其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存部分,按40%的比例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若第二、三年其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32、加快发展旅游业。收取宾馆、饭店、旅社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民营企业开办旅游车队,其上缴的“座位费”先收后奖,用于车辆更新;对社会资金新建的旅游景点、新办的旅游企业,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将税款的50%奖励给纳税者。

33、激活房地产业。个人购买除红谷滩新区外的市区商品住房统一按2%、二级住房统一按1.5%的税率计征个人购房契税。凡在市区购买成套住房(70m2以上)者,解决1—2人市区户口。个人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缴款年限内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中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前,凡在红谷滩新区购买各类房屋应征的个人购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贴补。

34、开放搞活金融保险业。统一规划,专辟一块金融区,实行优惠地价、优惠税收、优惠规费,引进国外、省外的金融保险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购买土地按成本价出让;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等额奖励给纳税分支机构;营业、办公楼房建设免收市、县(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

35、大力推进信息化。设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并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扶助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软件开发项目。





第六条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36、对市、县(区)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认定年份起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

37、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含初级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减免10%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8、从2001年起,对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扩大再生产的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

39、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从事经纪人的,其编制、职务、职称和工资三年内保留,满三年后经批准还可延长。

40、对外来投资商以及农村致富带头人所从事的种养业、加工业等,自取得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农村经纪人从事农产品中介活动的个人所得在计征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税所得额中扣减。对经纪人销售本地农产品纳税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纳税5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2.5%奖励;纳税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3%奖励。

41、农业产业化基地、企业和自然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绿色食品的,自取得收入之年起,可享受第36、37款优惠政策,同时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鼓励引进各类人才

42、对年纳税总额排名前20位的市属各类所有制企业急需引进的人才,由法人代表提出名单,市人事部门认可,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家属户口可以随迁;对要求挂编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挂编费予以免收;高薪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经人事部门认定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全额奖回本人。

43、凡引进的人才带入科研成果或专利,并使企业产生明显效益的,可由企业按项目利润的10—30%计提奖金奖励其本人,并允许企业税前列支。

44、允许各类人才以技术、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予企业分红,其股权比例由合作各方议定即可。

45、对年纳税总额排名前20位的市属各类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整治优化投资软环境

46、开展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在已经削减43.9%的基础上,2001年再削减20%。

47、对年出口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重点出口企业,经市外资管理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办理1—3人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赴港澳手续或因私出国手续。

48、投资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凡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组织论证、公告或现场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出具承诺件受理单,由窗口负责人协调本部门按程序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不超过2个月。

49、成立市整治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并在市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和查处企业的各类投诉,对阻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同时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依据,对问题多、反映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50、涉及投资与建设项目的收费要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实行规范管理。各行政收费部门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接受查询和监督。在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成立外商投资代办服务中心,无偿向外商提供各类审批办证代办服务。

以上政策条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不重复享受,但可照最优惠条款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与本政策措施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