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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9:24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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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6月9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力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 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 到2015年,我市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争取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220亿元,年均增长17%;五大支柱产业产值均突破百亿元,其中,汽车制造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医药制造产值突破150亿元;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50亿元;光伏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机电制造业突破100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总数达到90家;产值超10亿元企业超过10家。“十二五”时期全市工业总投资力争突破200亿元。

  第五条 市财政从2012年起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 确保工业发展空间,合理规划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明确工业用地规划区域和规模,切实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争取“十二五”末全市工业用地新增30平方公里,并规划预留工业用地30平方公里。

  第七条 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为主的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和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支持和大力发展汽车制造、太阳能光伏、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机电制造、化纤纺织等优势支柱产业。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在现有的工业发展管理体制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在政府管理层面形成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此,成立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批、协调全市在工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议题和事项。

  第九条 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企业10强”。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创税。以2009年以来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最高值(须超过300万元)为基数,对当年实际缴税超出基数100万元(医药生产和医药流通企业均为50万元)的税收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兑现奖励的企业税收入库数额作为下一次申报享受政策的基数。

  第十一条 对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增长的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实缴税金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3亿元、6亿元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其中30%以上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将其总部从海口市行政区域外引进本市,该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自总部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5年内,对该企业入库税金,按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一、二年100%、第三年70%、第四年60%、第五年50%的奖励。对所迁入的企业总部的税收、土地、房产、人才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土地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加层或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实施“零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3%的补助。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可按规定转让并可按规定给予相关规费优惠。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企业年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达10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一次性给予所交纳土地款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的,增加所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所交纳土地款额的100%。

  本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进行异地技改扩建或整体搬迁的,参照上述新建企业标准给予土地款奖励。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一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税收扶持。新注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扶持,第四、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工业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数额超过500万元(含),凭购置发票(以国税部门抵扣税凭证为据)和付款凭证一次性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性补贴。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的,当年每个标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

  积极推广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对被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对经科技部等国家三部委评价考核,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培育工业企业专利战略意识。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将自主研发并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投入生产,在实现盈利的当年对每项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引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投入生产,在实现盈利的当年对每项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工业企业取得国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1类新药(含中药、化药)300万元;2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3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首次股票公开发行辅导通过海南证监局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工业企业股票成功在国内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仅限于总部在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担保贷款费用给予补助。工业企业通过本市担保公司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数额的1%给予融资成本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企业大宗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年运输费用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年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运输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扶持。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具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5项保险费用的,自第二年度起,按照年末在册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达2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5项保险费用的,自第二年度起,按照年末在册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达1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工业企业专业人才的服务。加快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解决企业发展中所需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入户问题,并完善其子女教育保障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企业技术骨干解决落户、子女就学、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等问题。

  在工业园区周边规划生活配套用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每年在市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留出一定的房源安排给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入库增值税、所得税之和的市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当年给予1个保障性住房房源指标,由企业安排符合购买条件的本企业员工购买;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指标,每家企业房源指标每年不超过5个。房源指标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三十条 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3000万的工业企业的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对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全力服务,市有关部门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为入园项目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环境。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实行特事特办。

  第三十二条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管网、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工业发展进行。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工业园区建设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公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功能也要积极向工业园区延伸,为工业园区投产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条件。

  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或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公安机关对重点保护对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对其内部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要予以倾斜性保护措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发现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市内审批范围的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进入“绿色通道”,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从快从简办理,从收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1周内办结;属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在1个月内办结;涉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在3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相关部门要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有规费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度,由市政府服务中心所设窗口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和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投诉。

  第三十六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起联络员制度,每个重点企业或重点工业项目都要有固定的工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该企业或项目的跟踪服务与联系,主动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企业如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可直接向联络员反映,加快信息反馈速度,提高政府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凡是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工业行业;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当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水平,凡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海府〔2008〕88号)、2009年6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海府〔2009〕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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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为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严格处方投料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见附件)及其他剂型或规格,可以将处方中的牛黄固定以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等量替代投料使用,但不得使用人工牛黄替代。

  二、凡本通知附件所列品种及其他剂型或规格的现行药品标准中处方项下为人工牛黄的,相关生产企业应按修订药品标准的程序和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充申请,并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相关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人工牛黄投料生产。

  三、允许使用天然麝香投料生产的品种及企业,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进行专用标识管理。

  四、凡生产中使用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替代牛黄,以及使用人工麝香替代天然麝香的品种,其说明书及标签中【成份】项下应准确标明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或人工麝香;涉及说明书及标签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严禁擅自以其他药材或原料等替代,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做好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继续深入开展资源濒危或紧缺药材的替代研究工作,积极主动进行代用品安全性研究,加强临床监测与评价,为进一步完善代用品的应用和管理积累数据。


  附件: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


附件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序号
药品名称
现行国家药品标准

1
安宫牛黄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
八宝玉枢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3
保赤一粒金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4
保赤一粒金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5册

5
保婴夺命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6
大活络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6册

7
癫狂龙虎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7册

8
瓜子锭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5册

9
广羚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10
猴枣牛黄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0册

11
回春丹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12
回天再造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13
金黄抱龙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2册

14
局方至宝散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5
六应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6
梅花点舌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7
牛黄抱龙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8
牛黄千金散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9
牛黄清热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20
牛黄清心丸(局方)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1
牛黄醒脑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

22
牛黄镇惊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3
片仔癀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

24
人参再造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5
十香返生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6
天黄猴枣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0册

27
万氏牛黄清心丸(含浓缩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8
万应锭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9
五粒回春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0册

30
西黄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9册

31
小儿百寿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2
小儿回春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1册

33
小儿羚羊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34
小儿牛黄清心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35
小儿清热镇惊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36
小儿珠黄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1册

37
至圣保元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册

38
珠珀保婴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在城市公共设施清扫、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作业服务中所发生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五条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拥有的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分年(季、月)收取制度。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建设与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市物价、城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直接征收方式。由垃圾处理单位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环卫有偿服务费、卫生费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低收入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城管部门核定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各县(市)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由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