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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31:43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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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1991年2月21日通过)

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 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分级审批、备案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免予起诉的贪污、受贿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二、免予起诉的条件
第五条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元,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起诉;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具有①自首、②立功、③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之一,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免予起诉。
第七条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能免予起诉。个别需要免予起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同时具备自首、积极退赃、未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同时具备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未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免予起诉:
(一)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有附带民事诉讼的;
(三)需要判处附加刑的;
(四)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更为适宜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免予起诉的。

三、免予起诉的审查
第九条 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贪污、受贿案件,需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在侦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意见,连同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赃款、赃物可以列清单附卷移送。
第十条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免予起诉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可以申请回避,提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一条 刑事检察部门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免予起诉案件,必要时可以对主要犯罪证据进行复核。
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十二条 刑事检察部门对贪污、受贿案件审查终结后,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需要撤销案件的,由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办理撤案手续。
第十三条 对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对需要报上级检察院审批的免予起诉案件,待批准后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
第十四条 审查免予起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对需要层报上级检察院审批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也应抓紧办理。

四、免予起诉的审批
第十五条 对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免予起诉,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三千元需要免予起诉的,由基层检察院决定;
(二)个人贪污、受贿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需要免予起诉的,报地、州、市级检察院审批;
(三)个人贪污、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以上需要免予起诉的,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批;
(四)个人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需要免予起诉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十六条 负责层报的检察院和负责审批的检察院在收到报批案件后,均应抓紧审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提出层报意见或作出批复决定。对上级检察院的批复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五、免予起诉的公开宣布
第十七条 免予起诉的决定一律公开宣布。
第十八条 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决定,一般应在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
公开宣布时,被告人必须到场,并应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派人参加。
检察长或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宣读《免予起诉决定书》后,可以发表免诉词。
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应制作宣布笔录。
第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如有必要,可以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代为公开宣布。被告人居住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检察院代为公开宣布。


委托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应具函说明委托理由,并附《免予起诉决定书》;受委托单位在收到委托函后,应即进行公开宣布,并在公开宣布后三日内将宣布笔录报送委托的检察院。
第二十条 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并将副本分别送达本院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和交给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被告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第二十一条 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六、免予起诉的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不服免予起诉决定,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保护被告人的申诉权。
被告人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出具免予起诉决定书的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后三日内将申诉状连同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上一级检察院;被告人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状后的三日内将申诉状副本转下级检察院,调卷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复查工作,一律由出具免予起诉决定书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认真复查,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或者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的决定,并将复查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和申诉人,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由上级检察院审批的免予起诉案件,复查后需改变原决定的,应征得原审批的检察院同意。
第二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免予起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案件特别复杂的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不服免予起诉决定,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逾七日提出申诉或者申诉被驳回后继续申诉的,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及时调卷复查,如需变更原决定,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免予起诉申诉案件的其他复查程序,参照高检院有关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规定执行。

七、免予起诉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免予起诉,应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在公开宣布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备案的材料包括《免予起诉决定书》、《案件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上级检察院应指派专人审查免予起诉备案材料,必要时可调取全案材料,对确有错误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原决定或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备案材料,发现错误,被告人又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其他案件的免予起诉也要从严掌握,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精神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来文件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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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事业局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为加强两国间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了解,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政治、经济、文化、青年、儿童等题材的录音带和16毫米彩色、黑白电视片,并附阿拉伯文或法文说明。

  第二条 在可能情况下,双方同意交换对方感兴趣的各种音乐录音带,并附阿拉伯文或法文说明。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本国国庆和其他重要节日时提供广播、电视特别节目,上述节目应提前一个月寄出。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双方各自酌情使用。对这些节目如作删节,应保证不得改变其原意。

  第五条 双方所交换的节目,均无偿提供,所需邮费由寄送一方负担。

  第六条 双方所交换的材料,仅用于对方广播和电视的播出,版权为双方各自所有。如任何一方将其转让第三者或复制发行,须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双方同意就所交换的广播节目、电视片的收到、使用情况和改进建议,每年书面通报一次。

  第八条 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可派广播电视工作者互访,并给予对方来访人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互访人员的往返路费由派遣国负担,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国负担。

  第九条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反映本国情况,介绍本国建设成就的杂志、印刷品等资料。

  第十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废止或修改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广播事业局          广播电视总局
     代  表            代  表
     邓  岗          夏阿尔·荷达尔
     (签字)            (签字)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3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2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十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二)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香港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港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促进粤港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加强粤港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
  (二)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粤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融资,探讨粤港两地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互认等业务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高 燕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曾俊华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2.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房地产服务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
   验服务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具体承诺   1.在广东省内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2.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3.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香港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 (CPC872)
具体承诺   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CPC88442* *)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内地方投资者应当占主导地位。
  2.简化香港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香港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s.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复制服务(CPC87904)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复制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包括:
  因特网接入服务
  呼叫中心
  离岸呼叫中心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具体承诺   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进行冲印作业。
  2.允许香港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CPC8320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2.允许香港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内地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③,514,515,516,517,518④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CPC622, 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h.货币经纪
具体承诺   香港的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港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香港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为港资证券公司申请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港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3.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4.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5.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CPC9619* *)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货物装卸服务(CPC741)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2.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将广东省内至香港普通货物运输,以及在航香港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香港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⑤(仅限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为内地提供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机票销售代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但不符合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此类服务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b.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具体承诺   1.对在福建省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道路货运和机动车维修业的立项环节,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客货运站(场)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 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商标代理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殡葬设施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殡葬业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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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④ CPC518的涵盖范围仅限于为港资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⑤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