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2:30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等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价格管理,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机关会议和出差人员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级评定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部署。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的价格管理,促进宾馆招待所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机关会议和出差人员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招待所。
第三条 各宾馆招待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向客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第二章 作价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按照“以收抵支,适当积累”的原则,考虑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适当低于同等类型旅店客房、礼堂、会议室的价格水平制定。根据不同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
第五条 客房费用开支是计算客房价格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营业 其它营业项目

可供出租客房每日 费用总额 应分摊费用
=-----------
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 客房使用面积×365天

宾馆招待所营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由可供出租的客房费用加税金和利润,考虑正常出租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客房每日 客房
×
客房日出租 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 面积 正 常
=------------÷
基本价格 1-营业税率-利润率 出租率

营业税率按国家税法执行;利润率参照社会旅店的可比利润率掌握;正常出租率按百分之八十掌握。
客房日出租基本价格除以客房床位数为每床日基本价格。
第七条 客房出租的实际价格,以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为基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作价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宾馆招待所的礼堂、会议室收费标准,考虑正常出租率,比照客房价格确定。
第九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按客人住一宿,计收一天房(床)费。十四时前退房(床)的不收当日房(床)费;十四时至十八时退房(床)的收当日房(床)费的百分之五十;十八时以后退房(床)的收全额房(床)费。
礼堂、会议室出租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条 宾馆招待所客人食堂的收支,要单独核算。客人伙食价格,只计收主食、副食、调料、燃料、水电费用和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的附营业务,如商品部、理发室、对外营业的餐馆、汽车运营、汽车停放、大件寄存、洗衣等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由于房屋、设施、设备和服务水平等不同,应划分不同等级,执行不同价格。等级划分按《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同等级的宾馆招待所的同一类型客房应保持合理差价。等级差价率,以标准间客房确定基本差价率,套间客房的差价率,适当扩大一些,三人间以下客房的差价率适当缩小一些。
第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提高或降低原等级服务条件、服务水平的,应重新评定等级,并相应提高或降低价格。
第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设备和服务设施,要根据“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不同等级的客房要保持合理比例,高中低档结合,以中档为主,适应不同客人的需要。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一级及一级以上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报,由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审核批准。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允许宾馆招待所根据供求变化情况实行浮动。旺季可在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可向下浮动;对机关的会议用房和因公出差人员的房价,允许折价减收。下浮幅度和折价幅度由宾馆招待所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物价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统一限价。
第十九条 宾馆招待所要建立价格台账和明码标价制度。
价格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客房、礼堂、会议室的数量、价格、客房定员、房间号、单床占用面积、设备标准和附营服务项目及其价格。
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和附营项目的收费标准,均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费。家具、电器等主要设备缺损,按每日每床二至五元减收;卫生间用品、床上用品和客房内其它设备缺损,按每日每床五角至一元减收;不能按规定要求供应洗澡水的,按每日每床一至二元减收。
第二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宾馆招待所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要加强单位内部的价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经常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调价、定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计价办法计收房、餐费的;
(三)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四)降低客人食堂饭菜质量,克扣客人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应接受和服从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外宾的房餐价格,由国家物价局比照涉外饭店的价格核定。
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价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
为了积极推动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
二、等级划分
根据宾馆招待所的接待能力,设备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级以下为等级以外宾馆招待所。
三、等级评定权限
特级和一级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共同评定。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进行评定,抄国家物价局备案。
四、等级评定方法
等级评定工作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凡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宾馆招待所方可参加等级评定。正式营业不满一年的宾馆招待所,可预定等级。
参加等级评定的宾馆招待所,须对照本规定所附标准,由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等级评定的申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等级标准,对参评的宾馆招待所按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表(另发)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一个宾馆招待所评定一个等级。同一宾馆招待所由若干不同条件的部门或建筑物组成,将根据标准综合评定;同一宾馆招待所不同地点的分馆(所),分别评定。
经评定合格者,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授予等级证书和标志。等级有效期四年,届时重新评定。
等级评定后,收费标准按评定的等级核定。在等级有效期内,如条件改变,须及时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原等级进行重新确认或更改。
五、监督检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招待所的接待能力、设备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达不到相应的等级标准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限期扭转,仍达不到标准的则降低或取消原等级。
六、中共中央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等级评定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试行)

一、特级宾馆招待所
特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完好,服务水平一流,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适用大方,位置适宜,布局合理。
2、前厅及总服务台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装饰协调,配有沙发、时钟和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接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24小时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客房
(1)客房数:有150间左右可供出租的客房。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80%。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光线充足,装修适用。房间满铺地毯,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质量较好的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浴帘、晾衣绳,有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垫脚巾、香皂、卫生纸,地面装修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8小时供热水(重要会议24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和公共浴室,配有相应的卫生洁具。
(4)室温及通风设备:标准客房有空调设备,通风良好。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有彩色电视机、闭路电视系统。有电话,并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备有信封、信纸、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和民族餐厅,布局合理、装饰协调。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条件舒适,有成套的餐具、酒具、用具。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厨房温度适宜,有足够的排风设施。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良厨具、用具。
(3)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6、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大、中、小会议室、礼堂,装修良好适用。会议室地面满铺地毯,有沙发、茶几或会议桌、软椅,配有窗帘、灯具、茶具、烟具。礼堂配有座椅、适宜的灯光、窗帘。大、中会议室和礼堂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礼堂有空调设备,通风良好,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和公共卫生间。
(3)会议期间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接待、供水、清扫等服务。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取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照明应急设施。
(5)搞好庭院绿化。
8、综合服务设施
有商品部、理发室、复印设备等。
9、技术力量
(1)职工均应岗前培训。
(2)客房:有一级以上服务师(含一级,下同),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20%。
(3)厨房:有特级烹调师、一级面点师顶岗操作,三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40%。
(4)餐厅:有一级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5%。
(5)营业卫生:有兼职或专职的菜点营养分析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10、服务要求
(1)规范:有一套完备的服务范围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训练有素,执行规范准确无误,服务热情周到,动作快速敏捷。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主要地区的方言,使用礼貌用语,语言亲切和蔼。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范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1、前厅服务
(1)门厅迎宾:设门厅迎宾员,迎送宾客,做到语言亲切、动作迅速、应变能力强。
(2)行李: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存放服务。
12、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宾馆招待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3、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三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4、其它有关服务
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15、餐饮
(1)餐厅服务: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重要会议能提供分餐服务和特殊时间供餐服务,能提供中餐宴会服务。
(2)菜点质量: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有明显地方风味。

二、一级宾馆招待所
一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部委级工作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好,服务质量高,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良好,内外装修得当,所处位置交通方便,总体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装饰协调,配有软椅、时钟和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接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24小时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客房
(1)客房数:有100间左右可供出租的客房。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50%。其他档次房间比例适当。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客房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其他档次客房条件适当。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浴帘、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小毛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8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配有电视机和电话。标准客房有彩色电视机;电话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备有信封、信纸、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布局基本合理、装饰协调。有降温、通风设备,就餐条件舒适,有成套餐具。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厨房温度适宜,有效果良好的排风设施。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良厨具、用具。
(3)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6、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大、中、小会议室、装修适用。地面铺设地毯,有沙发、茶几或会议桌、软椅,配有窗帘、灯具、茶具、烟具等,大会议室有音响设备。

(2)会议室有保暖降温设备,通风良好,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和公共卫生间。
(3)会议期间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接待、供水、清扫等服务。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8、综合服务设施
有商品部、理发室等。
9、技术力量
(1)职工均应岗前培训。
(2)客房:有一级以上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5%。
(3)厨房:有一级以上烹调师、二级面点师顶岗操作,三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30%。
(4)餐厅:有一级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0%。
10、服务要求
(1)规范:有一套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态度热情温雅,执行规范准确无误。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主要地区方言,使用礼貌用语,语言亲切和蔼。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1、前厅服务
(1)门厅迎宾:设门厅迎宾员,迎送宾客,做到语言亲切、动作迅速、应变能力强。
(2)行李: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存放服务。
12、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3、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三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4、其它有关服务: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服务。
15、餐饮
(1)餐厅服务:提供早、中、晚餐,会议可提供分餐服务和特殊时间供餐服务,能提供中餐宴会服务。
(2)菜点质量: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具有地方风味的特色。

三、二级宾馆招待所
二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小型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比较好,服务质量比较高,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良好,内外装修得当,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一定面积的前厅,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厅内有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
3、客房
(1)客房:至少有60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30%。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房间铺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两人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配有电视机和电话。标准客房有彩色电视机。电话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所有房间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有一种报纸。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有保暖降温通风设备,有相应的就餐设备。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排风设备、洗刷和消度设施。厨房温度适宜,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台架及良好的厨具、用具。
6、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高层楼房有客用电梯。
(2)有应急照明设施。
7、综合服务设施
有会议室,能接待小型会议。有小卖部和小件行李及贵重物品寄存处。
8、技术力量
客房有二级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厨房和餐厅分别有二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和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20%。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10%。
9、服务要求
(1)规范:有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态度和蔼亲切,执行服务规范准确熟练。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一些地区方言,使用礼貌用语。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基本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0、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1、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五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2、其它有关服务: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服务。
13、餐饮
提供早、中、晚餐,菜点质量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具有地方风味特色。

四、三级宾馆招待所
三级宾馆招待所应设施设备齐全,服务质量比较好,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较好,内外装修一般,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前厅、总服务台。承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厅内有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
3、客房
(1)客房:至少有40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
(2)客房面积、装修、家具:标准间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房间铺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两人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间客房面积每床不小于3.5平方米,房内至少要有硬床、软椅、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标准间配有电视机和电话,部分普通间配黑白电视机和电话。
(6)文字宣传品:所有房间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有一种报纸。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
4、食堂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堂,有保暖降温通风设备,有相应的就餐设备。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间分开,制作冷荤要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必要的洗刷、消费设备,有排风设施。
6、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停电时有必要的应急设施。
7、综合服务设施:有会客条件,有小卖部和小件行李及贵重物品寄存处。
8、技术力量
有二级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30%。食堂有相应的烹调师。
9、服务要求
(1)规范:有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一些地区方言,使用礼貌敬语。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仪表自然,精神饱满。动作敏捷,态度主动、热情、周到。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范执行。
(5)设备完好,宾客基本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0、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1、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七天一换。
12、餐饮
提供早、中、晚餐,菜点质量较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国家政策性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的金融支持。为做好本行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依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制订《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定。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今后对派出机构,其财务管理办法视情况另定。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完整;充分合理运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努力增收节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积累;正确分配利润,及时上交各项税款。

第二章 资本金及负债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包括国家拨给的和从法定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中按规定转增的资本金。
法定的盈余公积金是银行按规定从税后利润按10%比例提取。
资本公积金是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对外投资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
银行对国家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负债包括向人行申请的再贷款、在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所筹集的资金、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负债等。
各种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如果债券溢价或折价发生时,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单独列示,在计提应付利息时应分期随同摊销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入成本。
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应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在资本金中,固定资产净值所占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八条 财会部门是银行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批、帐务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保证国家财产的真实完整。
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建卡、管理实物,以维护和保证财产安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入帐。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入帐。
(五)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接受方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入帐。
第十条 购置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十一条 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后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本行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两大类,设“房地产”、“器具及设备”两个科目进行核算;按季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即3%)和分类折旧的年限计算确定。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确定如下:
(一)房地产:
1.营业用房30年
2.非营业用房35年
(二)器具及设备:
1.通讯设备5年;
2.电子计算机3年;
3.电器设备5年;
4.安全保卫设备5年;
5.运输设备6年;
6.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5年;
7.家具及其他5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第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的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行政部门要与财会部门按季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资产多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处支出。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固,已失去使用价值报废时,须取得技术部门的鉴定书申明理由,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立分类登记簿和卡片,建全登记保管制度,低值易耗品可在购买时一次摊销。
财会部门同行政部门每季对低值易耗品盘点一次,以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短缺的低值易耗品,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应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章 放款及贴息
第十八条 放款本金按实际发放额入帐后,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国家调整利率时,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若变更放款利率,应分段计息。
第十九条 放款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规模之内,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发放的抵押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息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息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符合呆帐条件的情况下,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帐准备金中冲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要认真查明原因,对因本行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冲减坏帐准备金。贷款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核销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成本管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财会部门应督促贷款部门对逾期款项的催收工作,及时核打呆帐、坏帐准备,有计划有组织地管理信贷资金,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贴息是国家对于政策性银行发放贴息贷款的一种政策性补贴,需由财会部门申请,并作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申请贴息资金。根据信贷计划及财务收支计划,计算出本年国家应拨付的贴息资金,编制贴息计划上报。经财政部审核确定,予以拨付。实际收到的贴息资金按季作为银行专项利差补贴,列入营业收入。此收入不缴纳营业税,在行文当中把它正式列入。
第二十七条 每年十二月,请财政部根据实际发放政策性贷款情况对所拨付利差补贴进行核查,如实际所需贴息额多于年初申请贴息计划,财政部据实在年终决算补足,如实际应贴息资金少于计划,需将国家当年多补贴部分,转入“应付暂收款”暂存,作为下年度贴息资金的一部分,待下年初转入营业收入中财政拨补贴息帐户。

第五章 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业务与其他银行业务的各类报表应分别列报,单独核算。保险业务应区分财产险和信用险。
财产保险业务以一年为一核算期,即当年结转损益。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3年为一核算期,通过延长核算期的办法,来保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3年期核算即是每一业务年度收支要延续2个会计年度到第3个会计年度时再办理决算。未到核算期的年度收支应单独核算。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收支包括: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赔款支出、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及其他收支等。有关准备金的提取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提取的保险准备金须加强管理,基本原则是保障补偿,合理运用。
注重对保险准备金的分析检查,对各种准备金的金额增减情况、用途、资金占用结构等应定期进行分析,切实掌握各种准备金的动态和静态状况。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保险业务应收保费直接影响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效益,必须加强管理,由保险部门负责管理和催收,财会部门负责核算并进行监督。
发生应收保费时,保险部门必须在投保单上注明各次交费的日期和金额,财会部门据以核算。
财会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将即期及逾期应收保费情况通知业务部门,抓紧催收,支付赔款时,如有应收保费应予扣除。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应按规定计入成本。包括:利息支出、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外汇和证券买卖损失、各种准备金、业务管理费(含人事费用)等。
第三十条 (一)利息支出是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包括办理保险业务存入的分保准备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赔款支出:是指按本行保险业务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四)手续费支出:是指本行在办理金融、保险业务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代办单位的手续费。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
(五)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中银行业务为2‰,保险业务为5‰。
(六)防灾费是从事保险业务的专项支出费用。财产险按保费收入的1.5%控制使用。
(七)业务招待费:指银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比例严格掌握开支。
(八)呆帐准备金自开始经营年度起按最初余额的7‰全额提取,以后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九)未决赔款准备金可在年末按最高不得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下年冲减成本,已决赔款列入赔款支出。
(十)坏帐准备金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用于核销本行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坏帐损失是指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等。
(十一)业务管理费是各部门发生的业务及管理性费用。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业务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二条 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三十四条 成本核算以季、年为成本核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三十五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财会部门要协助行领导制定开支标准,监督、控制各部门费用开支标准的执行;财会部门掌握控制全行业务管理费用的开支。行政部门应在核批限额内掌握使用。
财会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综合控制,努力降低成本挖掘资金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成本目标,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六条 营业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担保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担保费半年收取一次,担保期超过半年的,按全年收取;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取。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外汇买卖收入、分保费收入、咨询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本行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项收入要正确列帐核算,防止漏收、错收,各项收入不得相互混淆,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和捐赠性质的支出应根据不同的处理情况经审批后才能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行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贴息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指保险业务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一)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业务,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
(二)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信用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银行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三十九条 本行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第四十条 税后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指以前亏损5年未弥补完的部分。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按有关规定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经董事会批准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八章 资金及财产多缺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资金及财产的多缺直接影响着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必须严肃对待,区别不同性质,认真妥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多缺处理按本《办法》“固定资产”章节中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贷款呆帐报损按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因工作失职和管理不善造成贷款呆帐、出纳短款、错帐、固定资产毁损等资金财产损失的,在报批处理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内部资金指暂收和暂付款项,是业务经营过程中具有临时性或一时不能定性处理的资金。
凡需作过渡性处理的业务资金,按规定允许作过渡的,按有关办法办理。内容特殊且金额过大的应经有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 对暂收和暂付款项,会计部门应严格控制指定专门人员管理,逐笔记载,非营业性暂付款项要报经财会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列帐,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向行长反映,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年度决算时应编制暂收、暂付款项明细表。

第九章 财务计划、报告及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计划是对银行在一个计划年度内发生的各项收支指标的预测。它既是加强经济核算,健全财务管理的工具,又是对银行进行财务监督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依据,是根据银行的信贷年度计划、各部门有关人员费用及业务费用的开支计划、业务收支、损益预计、市场变动情况、国家政策的影响及其他内部变动情况,如机构人员变化等的预计,由财会部门汇总,在规定日期编制,上报行务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政策性变化、外部经营环境等变化造成银行业务收支受到重大影响时,须在财务分析或专题财务分析中详细说明变化原因、受影响范围和测算各项指标的变化幅度并申请部分调整。
第五十一条 财会部门要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报、日常管理、考核及分析工作。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预算方案的时间规定为计划年度2月10日之前。同时报财务收支报告。
第五十二条 银行应按季、年向财政部等政府机关及其他与银行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
主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附表:利润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
第五十四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利润实现及分配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二)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银行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即财务部根据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数字通过调查研究采用比率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其它计算方法,对银行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成本支出情况和资产风险情况进行分析、综合。
包括以下考核指标:
逾期放款
(一)资本风险比率=----×100%
资本金
总成本
(二)成本率=----×100%
营业收入
业务管理费
(三)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赔款
(四)赔付率=-----×100%
保费收入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应不断加强财务分析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章 财务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七条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做到保本经营,我行实行行长领导下按部门分工职责的财务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行长对财务管理的职责是:带头贯彻国家财经政策、法令、条例,领导财务收支计划,经济指标计划的编制,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支持财会部门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并对全行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财会部门对财务管理的职责是:认真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和《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本《办法》各项规定,编制全行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核定的各项财务计划,进行收支核算,分析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提供财务信息,提出增收节支措施。
第六十条 信贷、资金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是:认真执行上级核定的贷款计划,合理筹集、组织、运用、调剂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证合理收入,保护资金安全,防止呆帐等资金损失。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管好工资、奖金和福利基金的发放和使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开支的管理,节约经费支出,认真管理全行各项财产,防止损失。
第六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不善、损失浪费等现象,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触犯财经纪律的做法,要坚决抵制,并向领导或越级向上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审定重要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行长负责对财务收支计划,成本管理进行下列监督:
(一)审查本行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计划。
(二)主持召开财务分析会议,针对存在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改进措施。
(三)督促各部门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执行上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
(五)审核、签署财务报表。
第六十四条 稽核部门对财务管理进行下列监督:
(一)稽核、审查各项收入是否正确计收和列帐。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二)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情况及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五条 应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本《办法》各项规定,对于犯有下列情节者,将据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虚列支出、挤占收入、截流国家利润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大额错款、错帐、重大资金和财产损失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办字〔2010〕1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大型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建设相对独立的基层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省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管理期限届满时,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通知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涉及到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其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每月须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于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省直新闻媒体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