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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赦的反革命罪犯有无选举权利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9:21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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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赦的反革命罪犯有无选举权利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赦的反革命罪犯有无选举权利问题的复函

196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4月20日法研字第8号函已收阅。我院1959年9月19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通知,对特赦的罪犯的政治权利问题曾规定:“在特赦的罪犯中,凡原判决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应在特赦以后,照原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开始执行,并应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如有个别经党委批准恢复政治权利的,也应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如特赦通知书注明恢复政治权利的,应有选举权利;如特赦通知书注明照原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开始执行,而到现在尚未执行期满的,应无选举权利。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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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200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5个单位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5个)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粮食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市文化局
青岛市文物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旅游局
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青岛市国家安全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青岛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0个)
青岛市盐务局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青岛市植物保护工作站
青岛市畜牧局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渔港监督局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
青岛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总站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地震局
青岛市气象局
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各区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关于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工资支付问题给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工资支付问题给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国务院



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的工资支付问题,一律规定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到离职月份的全部标准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者可按其离职前三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发。过去多发者不退,少发者照补。



195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