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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38:54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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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1〕107号

2001年8月22日

现将《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缓解西安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尽快解决我市北部城区与西临、西宝高速公路的连接问题,解决市区车辆出入境交通不畅问题,改善城区北部城市环境容貌,促进西安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建设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并将该工程列入我市2001年和“十五”计划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现该工程一期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作需要立即进行,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抓紧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乃至全市人民都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通力合作,使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搞得既快又好,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为了顺利实施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及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发〔2001〕8号),结合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障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打破常规,加快办理,实行优惠,努力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建设征地工作由工程所在各区政府负责协调,费用实行包干,市土地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安置被拆迁农户、乡镇企业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征用土地的,要一次规划,统一报批,市规划局及时予以规划定点。
四、本工程征地拆迁涉及的新菜田建设开发基金、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屋评估管理费减半收取;水利建设基金按低限交纳,免收渣土排放管理费。
五、工程沿线途经村、组拆除的农户,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归还产权,由所在区区政府负责协调按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拆除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易地重建的,所需土地由所在区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确需占用耕地的,新划拨土地面积当年费税由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交纳减免后的剩余部分。
六、本工程建设征用耕地、非耕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共计2.5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800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每亩400元(不论夏季、秋季),荒地、荒滩地不予补偿。
七、拆除沿线各村、组村民私有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简易楼375元/m²,砖木结构楼(平)房291元/m²,土木结构鞍(平)房54元/m²;石棉瓦棚10元/m²。拆除乡镇企业、个体户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68元/m²,砖木结构208元/m²,土木结构鞍房38元/m²。
八、农宅、乡镇企业、工商个体户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自拆自建,旧料归各自所有。拆迁过渡费从动迁之日起,按2.5元/m²·月,发放6个月,实行自行过渡。
九、拆除村民私有房屋门楼每个150元,砖围墙每延长米30元,土围墙每延长米15元。
十、拆除工程建设沿线各村、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别 品名 规格 单 位 赔偿标准(元)
树木 用材树种 胸径 5cm以下 棵 5
用材树种 6—10cm 棵 10
用材树种 11-15cm 棵 20
用材树种 16-20cm 棵 30
用材树种 21cm以上 棵 45
果树 成年挂果 棵 90
果树 未成年挂果 棵 30
电杆 农用(移动) 根 200
井 院落生活井 眼 500-1000
灌溉普通井 眼 3000-4000
灌溉井(下立水管) 60m以内 眼 5000-6000
长期不用报废井 60m以上 眼 不予补偿
阳畦 土阳畦 延米 5
砖阳畦 延米 10
坟墓 坟墓 座 170
道路 水泥路面 5—10cm厚 平方米 25
水泥路面 11—20cm厚(无上、下水管) 平方米 40
水泥路面 5—20cm厚(有上、下水管) 平方米 50
炉渣或灰沙面 平方米 5

十一、本工程沿线违章建(构)筑物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凡属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都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不得借故拖延,否则,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对无理阻拦、聚众闹事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收费站等配套管理用房以及通信、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与高架快速干道红线范围用地均属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用地,执行本征地拆迁规定。对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城市配套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十四、本工程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安置事宜,均按《条例》、《办法》、《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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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8〕10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1—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舟山市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第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八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第九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的统一信号名称和图标。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台站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第21号市长令)同时废止。
附件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
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一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 、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高空、 滩涂、 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 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 暴雨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 暴雪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四 寒潮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 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 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抢险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五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抢险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 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六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七 雷电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 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八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九 霜冻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
十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十一 干旱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十二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要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十三 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说明:
1.平均风力仅指2分钟平均风力。
2.表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议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4年12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人员;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

(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第五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缴费基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四)全部生产线停工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当提出补缴计划,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缓缴期满未按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建制转移或者职工在职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在迁入地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用人单位、职工转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者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记录,完整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并作为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期限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含聘用关系,下同)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档案的,应当一并报送。

职工失业后,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代办失业登记手续,代领失业证。

第二十条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后未就业的,可以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原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标准,并发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回档案。

第二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失业人员,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按其个人累计缴费总额的三倍计发,但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本人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凭证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其本人持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凭证领取。

失业人员确因患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致使本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领手续,代领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给一次性的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住院生育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合法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持培训费交纳证明和结业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总额。

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给予补贴。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至其法定退休年龄,领取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并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费用。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从转移的次月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标准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出具并送达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侵占、截留、坐支、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用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追回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