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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0:14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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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再就业的人员;
(三)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四)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但有合法劳动收入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
(一)本办法第一条第一、四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依据《细则》第十二条,按下列档次选择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
2.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缴纳;
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缴纳。
第一项规定范围的人员,雇主应缴部分可由雇员垫付,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补偿。
(二)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按照《条例》及《细则》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其中第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单位应缴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补偿。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四)缴费基数由个人在《条例》或《细则》规定的缴费工资收入上下限之间申报,一年一定。
(五)养老保险费可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缴纳一次;可采用现金、转帐方式缴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缴费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缴费的,按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上列各类人员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退休时,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18%比例缴费的,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以前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但不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11%比例缴费的,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采用按11%费率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以前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
2.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按11%费率缴费的人员,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按18%或11%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规定改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退休时,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按18%或11%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分帐处理,先扣除应记入社会共济帐户的金额,余额记入其个人帐户,然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退还本人,并按《条例》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金。
(六)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死亡、迁离本省或到境外定居的,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余额予以退还或继承。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个人垫缴部分的本息不予退还或继承。
四、原养老保险权益的处理
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已经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原有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含按《条例》及《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的原工龄),继续承认,退休时用以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与给付
按本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件等资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的人员,应当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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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家计委、原物资部关于改进基本建设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改进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工作,对现行管理的基本建设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策规定,在分配上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安排,并要按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部直属各单位在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要按项目并根据设计概、预算,进行核算后编制所需统配、部管物资申请计划报部。对于地方供应的物资,应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
各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物力的平衡情况,凡物资没有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物资不落实的,不得开工。
二、按照现行物资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物资计划由我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锅炉、电梯(要附设计图纸及坑道图)等统配物资,由部统一参加订货。汽车、电线电缆的分配办法,由物资部下达指标,其中,汽车持我部分配单到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指定的提货点办理提货手续
;电线电缆持我部分配单到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指定供货点供货。水泥的分配办法,也由物资部下达指标,由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供货。钢材、木材和有色金属产品由物资部划转指标,由地方物资部门组织就地就近供应。各单位接到划转的指标后,应及时与
供货单位进行衔接和订货。为了减少中间环节,节约费用,大宗的订货应尽量直达工地或使用单位。
为了向上级物资部门反映情况,对于划转指标的物资,在六月底和年终时分两次向部报告订货和到货情况。
三、对于当年未完成部分和工程剩余的物资,应结转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按实际耗用量做出物资消耗决算报部。
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要求,应按期编报物资统计报表。
四、对于代部保管的材料设备,各代管单位要妥善保管并做好登统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及时向部报送进货通知和调单回执。
代部保管的物资,未经部办理正式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动用。
五、部直属各单位之间可以进行必要的横向联系,在年度物资计划分配外,允许搞正当的调度调剂,各单位对调度调剂协议和调拨通知要严格执行。调出单位要积极组织供货,并协助办理发运。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3年10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1959年5月3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