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煤炭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各省、市、区商检局、煤炭厅(局),煤炭部各煤管局、直属煤炭工业公司、直管矿务局、各有关出口煤炭矿务局(矿):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二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煤炭是大宗散装矿产品,为加强对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出口煤炭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矿、站生产的煤炭,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三条 商检机构会同煤炭出口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的矿、站进行考核(见《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合格者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有效期一般三年。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止出口,经改进并生产稳定一段时间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四条 出口煤炭的矿、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资源,煤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二)有配套的生产、加工设备,有确保完成出口任务的生产能力;
(三)有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和检验制度;
(四)有良好的运输条件,能保证出口煤炭及时发运;
(五)有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能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已发证的矿、站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派员驻矿或定期抽查。对不重视质量管理的矿、站,责令其限期改进,愈期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注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矿、站要加强质量管理,保护按合同规定交货。
第七条 发运前,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煤炭发给“检验合格检定单”。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签定合同时,要订明质量标准、检验和索赔条款。变更检验、索赔条款时,应预先与商检机构联系。
第九条 经营单位按煤的品种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验收,并在卸车、堆放、装船过程中拣杂。
第十条 报验前,经营单位要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资料,并凭“检验合格检定单”报验。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时,及时派员会同报验人到现场,对该品种、重量、粒度、杂质情况进行查验,符合规定后方可接受报验。
第十二条 出口新品种前,经营单位须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及品质结果单,商检机构抽验合格后接受报验。
第十三条 对货证相符,车皮标记清楚,批次不混,运输、堆放不受污染,整垛一次装净的,经营单位可申请换证。换证前商检机构核验必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检验,并按商检局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公正、准确,及时出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运输、转载等各环节都必须有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商检机构相互通报质量情况和国外反映,商检机构综合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口岸和内地商检机构加强协作,互通情报,每季沟通检验发证情况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电告。
第十七条 对重视质量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主管部门或商检机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逃避检验和监督管理,擅自涂改单证者,由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按《商检条例》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订,自发布之日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与《商检条例》有抵触者,按《商检条例》办理。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与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二、出口煤矿、站具备下述条件准予发证:
1.必要条件符合《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2.出口煤矿、站综合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
三、出口煤矿、站考核综合评分办法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文明生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各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评分方法见附表:
一、生产管理 (标准分12分 实得分 )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实得|备
| | |分 |分 |注
--------|----------|--------|--|--|-
1.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 未建立者扣3分|3 | |
|理体系 | 不健全者扣2分| | |
2.生产管理制度| 采掘、运输、提升、| 无制度者扣4分|4 | |
|加工、筛选、储存、发| 不健全者缺一项| | |
|运等环节的生产管理制| 扣1分 | | |
|度。 | | | |
3.技术工人素质| (1)是否建立了对| 无制度无计划者|5 | |
|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 扣5分(查文字| | |
|制度 | 资料) | | |
| (2)技术工人的素| 抽查技术工人5| | |
|质 |~10名座谈和应| | |
| |知应会考试,答不| | |
| |全者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技术管理 (标准分17分 实得分 )
---------------------------------------
检查 | 检查内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实|备
项目 | | |准|得|注
| | |分|分|
----|----------|-----------------|-|-|-
1.技术| 是否建立了从技术 | 未建立者扣3分 |3| |
管理|矿、站长到各科、队、| 不健全者扣1分 | | |
机构|班(组)技术人员的管| | | |
|理机构。 | | | |
2.技术| 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 技术人员薄弱不能满足提高出口煤质|5| |
人员|务素质能否适应生产和|量供求者,酌情扣分。以座谈形式考查| | |
配备|保证出口煤的质量。 |3~5名采掘、筛选、化验等部门技术| | |
和素| |人员,试问有些基本理论问题,回答不| | |
质 | |全,酌情扣分。 | | |
3.技术| 是否有健全的生产技| 无制度扣4分。 |4| |
管理|术管理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制度| | 执行不力者扣2分(查文字资料) | | |
及执| | | | |
行情| | | | |
况 | | | | |
4.提高| 有无降低或控制提高| 无技术措施扣3分。 |5| |
出口|煤质的技术措施及实施| 实施不力扣2分。 | | |
煤的|情况 | | | |
质量| | | | |
技术| | | | |
措施|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设备管理 (标准分18分 实得分 )
检查 |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
项目 | | | | |注
---|----------|-----------|---|---|-
1.生| 采掘、运输、提升、|无筛选设备扣3分。 | 5 | |
产加工|筛选、破碎、除铁、通|无除铁设备扣2分。 | | |
设备 |风、排水等设备 |设备不全酌情扣分。 | | |
2.设| 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无制度者扣3分。 | 3 | |
备管理|是否健全 |制度不健全者酌情扣分。| | |
制度 | | | | |
3.设| (1)筛选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扣5分。| 8 | |
备现状|正常工作筛孔尺寸是否|筛孔尺寸不符合规定者扣| | |
|符合规定 |2分。 | | |
| (2)破碎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扣1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3)除杂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酌情扣分| | |
|正常工作 |。 | | |
4.设| (1)各种设备是否|无安全运行制度扣2分。| 2 | |
备安全|有安全运行制度及安全|无安全生产设施酌情扣分| | |
运行 |生产设施。 |。 | | |
| (2)有无设备故障|发现设备故障隐患酌情扣| | |
|隐患。 |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质量管理 (标准分38分 实得分 )
---------------------------------------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注
----|----------|--------------------|--
1.组织| 是否建立了由矿、站|无建立机构者扣4分。 | 4 | |
机构|长直接领导的出口煤质| | | |
|量管理机构 | | | |
2.有无| (1)有无拣矸除杂|缺一个专业队扣5分。 |10 | |
两个专业|专业队,清扫车皮专业| | | |
队伍及岗|队。 | | | |
位责任制| (2)两个专业队人|人员数量不足扣2分。 | | |
|员的数量和素质。 |人员素质不高,不负责任扣| | |
| |2分。 | | |
| |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扣2分| | |
| |。 | | |
| (3)两个专业队是|无岗位责任制扣2分。 | | |
|否健全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者扣2分| | |
| |。 | | |
| (4)有无拣矸除杂|无记录者扣2分。 | | |
|、清车记录。 |记录不认真扣2分。 | | |
3.信息| 是否建立了清除外来|无把关制度扣6分。 | 6 | |
管理制度|杂质的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 | |
4.信息| 有无有关单位反映的|根据反映,视情节轻重酌情| 3 | |
反馈 |质量问题。 |扣分。 | | |
5.化验| (1)化验室的仪器| 设备不齐扣2分。 | 4 | |
室工作 |、设备是否齐全,能否| 不能正常工作扣2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2)化验室是否有| 无操作规程扣1分。 | 2 | |
|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 无岗位责任制扣1分。 | | |
|制。 | | | |
| (3)化验数据是否| 抽查量热仪,用标准煤样| 2 | |
|准确。 |现场测试,误差超过规定扣| | |
| |2分。 | | |
| (4)化验员素质。| 抽查两名化验员实际操作| 2 | |
| |,不会操作或错误操作扣2| | |
| |分。操作不熟练扣1分。 | | |
| | 组织化验员座谈。试问一| | |
| |些有关标准,回答不全酌情| | |
| |扣分。 | | |
| (5)化验记录 | 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扣2分| 2 | |
| |。 | | |
6.采制| (1)采样、制样设| 不齐全扣1分。 | 1 | |
样工作 |备用具是否齐全。 | | | |
| (2)每批出口煤是| 记录不全扣1分。 | 1 | |
|否有采、制样记录。 | | | |
| (3)现场采、制样| 不按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1 | |
|,是否按规定进行。 |扣1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文明生产 (标准分14分 实得分 )
---------------------------------------
检查|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实得|备
项目| | |分 |分 |注
--|-----------|---------------|--|--|--
1.| (1)是否建立了文明| 未建立者扣5分。 |10| |
文明|生产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生产| (2)矿区、选煤楼、| 查选煤楼、煤场卫生情况,卫生| | |
情况|煤场是否整洁,道路是 |不良扣2分。煤场堆积有杂物或出| | |
|否畅,生产秩序是否良 |口煤与不合格煤混堆扣2分。 | | |
|好。 | | | |
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 | 未建立扣2分,执行不力发现一| 4 | |
安全|度。 |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
生产|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株政办发[2004]2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按系统(单位)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中央和省属驻株洲各系统、各单位,市、县市区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退役回来的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五条 父母或配偶单位对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对不愿意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父母或配偶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株洲市自谋职业给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发给安置补偿金。
第六条 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为倒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鼓励其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政府已经安置,用人单位已接收档案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退役士兵,不得将档案退回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领取补偿金。
第八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或父母或配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自谋职业补偿协议,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并由退伍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具体程序按《株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后的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对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站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按失业人员对待:
(一)超计划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无当地政府发放的“安置卡”或“优待安置证”的;
(二)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买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进城的;
(三)档案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四)退役士兵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五)城镇义务兵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报到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
(七)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八)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