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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12:29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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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23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公园建设,规范公园管理,保持公园的完整面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共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包括封闭式和敞开式管理的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专类园、专题园、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市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常州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全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所辖市人民政府建设(城管)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所辖区建设(城管)管理部门协助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单位业务上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和各所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所辖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职第五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的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公园有效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七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公园发展规划由市、所辖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规定。
  建设计划由园林、建设等部门编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所辖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新建公园的详细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公园,必须符合公园详细规划和建设部颁布的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充分利用当地自然与人文资源,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并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公园功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规定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的公园功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公园功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各所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规划相应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已占用的公园用地,应当限期归还,恢复原状。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造成公园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纪念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历史名园和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第十七条 为了公园保护的需要,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规划等部门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公园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必须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公园各类设施完好无损;
  (三)加强对植物景观的有效管理,制定实施园艺养护管理措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四)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加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五)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
  (六 )开展各类健康有益、体现公园特色的展览和其他活动;
  (七)协助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证件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三)公园管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条 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单位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园和免费公园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
  收费公园应定时向市民开放晨炼。
  第二十二条 公园门票和游园项目的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在免费公园内举办大型展览或其他游园活动,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实行购票参观。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功能性质,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搞好动物谱系管理,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三)保持建筑、道路、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
  (四)公园的各类标志标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备、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英文对照;有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五)公园入口处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第二十五条 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和环保标准;
  (三)保持安静的游览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不得在公园内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第二十六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公园管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游客安全;
  (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深水区、易滑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警示标志;
  (三)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园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二)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三)技术、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游乐设施应按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登记后方可使用,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实行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公园内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三)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其他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遵守游客守则。游客游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损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三)伤害公园动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业务档案,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公园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损坏公园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赔偿办法按照《常州市市区绿化损失赔偿标准》(常政办发[1998]10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3日起施行。《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常政发[1998]73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3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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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节约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党纪政纪,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由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牵头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九、秘书长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严格贯彻落实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质量,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率,推进节约型政府机关建设。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系社会稳定等其他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我市发展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县区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行政措施和决定,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行为,应由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要求,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本市实际情况有机衔接,体现地方特色,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失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系统的绩效评估机制。公正、客观的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政府及各部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信访问题。
第七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三、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市委的工作要求,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确定目标责任制。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三十九、各县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政策、重大财政支出、政府性债务、重大立市项目申报以及财政预算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讨论决定县区和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讨论决定聘请市政府顾问、授予相关人员荣誉称号等;(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召集或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传达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三)听取部门或县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五)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相关部门报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在会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请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需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也需在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对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可能的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方式召开。
四十八、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会议精神的全市性会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冠名为辽源市XXX会议,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负责。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公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市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相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安排,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减少会议和一般性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差、出访和休假的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分管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告知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六十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政务服务,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要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十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9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流行性出血热又称肾综合征出血热,是由汉坦病毒引起的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是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我省1955年开始有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报告,2002年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逐年上升。2004年至2008年,我省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一直处于全国的前三位。今年截止到7月9日,全省共报告出血热病例616例,较去年同期上升1/3,死亡10例。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遏制出血热疫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流行性出血热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性,高度重视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防治措施。要将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多方面给予支持。要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保证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防治的整体合力。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牧业、林业、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继续完善和加强疫情报告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统计、分析、监测和报告,重点加强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工作,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要加强对人间、鼠间流行性出血热疫情及鼠密度、鼠间带毒率监测,了解主要疫源地的变化趋势,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调查及流行毒株的监测,开展疫情的预测和预报,为科学制定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从即日起,流行性出血热医疗救治以市 (州)为单位实行网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省卫生厅向省政府实行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累计住院人数、累计出院人数、现住院人数、重症病例数。重症病例要实行即时即报制度。

  四、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省级流行性出血热定点医院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各市 (州)、县 (市、区)也要成立定点医院,收治辖区内流行性出血热患者。要确定医疗条件、技术较好并具备救治能力的医院为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重症患者采取专家会诊、逐级转诊、120转送等机制,保证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省里将下发 《吉林省流行性出血热诊疗方案》,并成立由传染科、肾病科、ICU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到重点地区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各市 (州)、县 (市、区)也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流行性出血热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继续狠抓灭鼠工作。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搞好环境卫生的整治,消除鼠类栖息、繁殖和活动的条件。混合型和家鼠型疫区应在春季流行高峰来临前重点做好灭鼠工作,有效降低当地的鼠密度,切断流行性出血热的传播途径。

  六、加强技术指导和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使基层医务人员能够掌握流行性出血热鉴别诊断、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专业知识,提高临床诊断和救治能力,降低病死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疫情管理及分析等专业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对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做好重点人群和重点疫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目前农村青壮年是流行性出血热发病主体,要把这部分人群作为重点,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我省已确定30个流行性出血热高发县 (市)为重点疫区,并在重点疫区实行免费应急接种工作,目前第一批疫苗已经到位。各地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保证安全、规范、科学、有效接种。其他地区也应遵循科学、自愿的原则,对重点人群开展预防接种,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遏制疫情扩散。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单、制作宣传板、举办现场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宣传。宣传工作要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流行性出血热的危害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病意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