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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4:25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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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路运输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运局)是本市水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市交运局所属的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具体负责本市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各县(区,下同)交通局主管本县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所(以下简称航管所)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和以国营、集体企业为主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 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购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以上航务管理部门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对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请书,受理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或及时转报:
(一)申请经营县内货物运输的,由县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管所审批,并报市航务处备案。
(二)申请经营市内(包括市到县、县到县,下同)货物运输的,申请者所在地在郊县的,由县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管所受理并经审核后,报市航务处审批;申请者所在地在市区的,由市航务处受理并审批。
(三)申请经营市内旅客运输的,由市航务处受理并审核后,报市交运局审批。
(四)申请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由市航务处受理;市航务处应在函告航线到达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市交运局审核;市交运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征得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或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
本市受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次日起三天内向规定的审核、审批机关转报;本市审核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次日起十天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审批机关;本市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次日起四十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 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购造运输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筹建或购造船舶。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原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审批。对经审核批准的,由市航务处核发长期或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由原审核机关给予答复。
第六条 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沪单位和军队要求以自有船舶经营水路运输的,按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个人购造船舶或以现有船舶申请经营县内货物运输的,应持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证明,由县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管所审批,并报市航务处备案;申请经营内河省际、市内货物运输的,申请者所在地在郊县的,由县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管所受理并审核后,报市航
务处审批;申请者所在地在市区的,由市航务处受理并审批。审核、审批的期限按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个人不得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
第八条 外省市的船舶要求固定在本市辖区内营运半年以上的,应持船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核准证明及原《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由市交运局根据本市运量的平衡及需求情况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凭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向市航务处申请换
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临时)》。停止在本市经营时,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临时)》,发还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九条 本市各县航管所,应对批准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营业性运输船舶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市航务处。
第十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及个人,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审批:
(一)增加沿海运力,应向市航务处申报,经市交运局审核并征得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或其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
(二)增加其他内河省际运输、市内运输运力的,应根据交通部或市交运局下达的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审批;其中旅客运输运力及市交运局直属货运企业运力的增加,由市交运局审批;其余市内货物运输运力的增加由市航务处负责审批;县内运输运力的增加,由县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管
所审批。
(三)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减少运力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四)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及个人,要求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审批。经审核批准的,由市航务处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不予批准的,由审批机关给予答复。
对更新后的旧船或报废船舶的处理办法,由市交运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各县航管所,应对批准增加运力和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市航务处。
第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报,经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要求转户的,原户主应按停业办理,新户主应重新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水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站点从事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
需取消或变更航线、减少班次或停靠港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应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变更。水路运输企业根据社会需要开设临时性的客运航线,须按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经营市内客运航线有争议的,由市交运局协调解决。
省市间有争议的客运航线,由市交运局与有关省交通厅(局)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交通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本市水路运输计划,由市航务处负责管理。水路运输计划实行分级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从本市起运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进出口物资及大宗物资,凡月度托运量在一百吨以上的,托运人应申报水路运输计划。
凡列入计划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于每月十一日前向起运所在地的市航务处、县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管所提交下月度托运计划。
各县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管所,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下月度托运计划汇总报市航务处。
本市和省际的水路运输计划,由市航务处组织综合平衡;县到市、县到县、县内的水路运输计划,由起运所在县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管所组织平衡;交通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平衡的水路运输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含外省市来沪船舶)及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起运的货物运输必须按照本市制定的运价规则和费率标准计收运杂费用。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运输价格,按交通部制定的运价费率标准计收。
第十八条 市交运局可以根据本市的实际需要和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市物价部门制订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第十九条 在本市经营水路运输的企业、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水路运输管理费由本市各级航务管理部门按市交运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规定,负责征收。
第二十条 在本市经营水路运输的企业、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计收客、货运输费用,必须使用市交运局、市税务局规定的《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发票。从事沿海、省际运输的,必须使用交通部规定的统一票据。
第二十一条 运输票据是运输合同、计费依据、货物交接等凭证。除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经市航务处同意,按有关规定印制自用外,其余一律由市航务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自行印制运输票据的单位,必须建立票据领用管理制度,所印刷的运输票据应分类编号,列明数量,报市航务处和当地税务部门备案。其中属本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应套印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不包括客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航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路运输管理和日常的监督检查。航务管理人员检查时,应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以及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出示有关证件,如实答复查问的问题,不得阻挠。
各港务(航)监督部门在办理进出港船舶签证的同时,应配合航务管理部门检查《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务管理部门可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交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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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建设活动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各种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近郊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纳入规划控制范围的区域。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府赣制或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审批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行使。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理架管线工程、设立广告牌匾或其他临时建设,必须持有关合法证究及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获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没准整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扣建大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1990年4月五日起施行)规定的构筑物,必须依规划法规定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扣建大棚的,属违法行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告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栽植成片林木,必须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栽植成片林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城市建设征占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 第九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建造任何形式坟墓:
 (一)耕地、林地;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三)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五)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 城市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基地,由民政部门公告责令限期迁移或深埋,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 第十条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堆置排放废弃物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城市霸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均应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盘划许可证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用建设用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闲置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收回调整。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已被城市建设征用的土地上,严禁违章修建及植树、打井、扣建蔬菜大娜等行为。借口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城管监察支队负责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本规定中的其他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无权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市土地、水利、农业、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规划区内各种建设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有不作为行为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接监督程序办理;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举报。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复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7月3日印发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精神,为鼓励各省级开发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重视创新,提升功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奖励开发园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规划建设的有功人员,130万元用于支持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开展投资创业。

第三条 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奖励,公开透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综合计分方法对开发园区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指标和计分。

1.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10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每引进一个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得5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10分,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得20分;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在全省排位比上年进档10-20位(镇江新区进档5位以上)得10分,进档20位以上(镇江新区进档10位以上)得20分。

2.基础设施投入完成5亿元-10亿元得10分,10亿元以上得20分。

3.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4.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点加2分。

6.项目按镇江市开发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级开发园区总体规划落户得10分,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的加5分。

(二)奖励标准。按得分进行奖励,每10分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对各开发园区引进的拥有发明专利的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津贴50万元,并按财政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分担。

第六条 考核奖励项目的确认。

成立镇江市开发园区考核小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国土局、规划局、人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各开发园区自评申报、有关部门统计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联审会办考核确认。

(一)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准。

(二)引进大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确认。

(三)开发园区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位,以省外经贸厅统计排名为准。

(四)基础设施投入,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建设局确认。

(五)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环保局确认。

(六)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统计局、经贸委共同确认。

(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经贸委、科技局共同确认。

(八)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由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九)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由市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十)领军型海内外人才(团队)及其投资创业项目,由市人事局、科技局共同组织确认。

(十一)所有数据有统计来源的,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七条 镇江新区利用外资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与其签订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年终经市考核小组考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兑现。

(二)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津贴。年终由开发园区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单位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

园区到位外资数
园区所在辖市区到位外资数
百分比







引进

大项目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
注册本1亿美元以上







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名

上年排名
本年度排名
进位数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基础

设施

投入
实际投入数(亿元)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附:上报时请附实施项目一览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万元GDP

污染物

排放量
GDP(万元)
污染物

排放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四)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工业

增加值

能源

消耗量
工业增加值
能源消耗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五)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万元)
工业

总产值(万元)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六)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项目按

规划落户
项目

总数(个)
符合

规划数(个)
不符合

规划数(个)






控制性

详规编制情况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