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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6:19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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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 经贸部 外交部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经贸厅(委、局)、外办,各计划单列市民政、经贸局、外办,驻外使(领)馆: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申请国际救灾援助,请按民〔1987〕农字26号文规定,统一报民政部归口办理。

附: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
(1988年8月3日)
国务院:
国务院去年6月9日批准了民政、经贸、外交三部《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接受救灾援助的方针是积极的,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开放搞活,有利于增强抗灾救灾能力,最近,福建省水灾发生后,我们为其接受了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200
多万美元的救灾援助,还有一些后续援助项目正在洽谈中,根据这个形势看,今后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活动会增多,有必要把对外口径规范化。根据我国灾情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们拟按三种情况,采取三种态度。
一、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5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500万亩以上,6级以上地震,属其一者,及时通报灾情,有主动援助者可接受。
二、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1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000万亩以上,7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及时通报灾情的同时,表示准备接受外援的意愿,并列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但不提出呼吁。
三、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3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500万亩以上,7.5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通报灾情的同时公开呼吁请求国际援助,如有适当时机,也可向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抗灾救灾的项目,申请专项援助。
为使通报灾情及时、规范,拟由民政部编发《中国救灾情况通报》,视情况不定期地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查询灾情的外国驻华使馆以及国内外有关通讯社通报灾情,必要时,还可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并表明对待救灾外援的态度。待条件成熟时,将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的
微机并入联合国救灾机构的微机网,以提高通报灾情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了解国外的救灾情况。
另外,有些国际民间组织不习惯与政府部门直接交往,他们希望我国能有与之相对应的民间机构。为此,我们拟联合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成立民间性质的“中国抗灾救灾协会”,负责接受国际民间组织的救灾援助(与红会、妇联有关的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救灾捐赠,仍由红会、妇
联分别接收和分配),加强同他们的友好往来,从事一些政府部门不宜出面的有益活动,对内则从事一些抗灾救灾方面的研究工作。该协会实行理事制,牌子挂在民政部,具体事宜由该部救灾救济司承办,编制列为民政部的事业编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我们即照此执行,请批示。



198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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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的住房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征收公有住宅,承租人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三条 保障方式

(一)承租廉租住房;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到4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四)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现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0.8倍以下(含0.8倍)。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现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现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2.5倍以下(含2.5倍)。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2.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3.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4.承租人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或没有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五条 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户籍、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

(二)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复核;

(三)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廉租房、公租房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配租,保障性安置房由相关实施主体负责配售。

第七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可以不轮候。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弃房,则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保障性安置住房。

第八条 廉租房、公租房户型配租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可承租一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含2人),可承租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

第九条 保障性安置房户型配售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3人,可购买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

(三)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室二厅。

第十条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置房的配售价格按房屋建设成本计取,并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14号




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热电厂燃煤锅炉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0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2年8月1日以前建成的火电厂锅炉,根据以下两种情况执行标准:

  1.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对于1997年1月1日后还有10年及以上剩余寿命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执行该标准Ⅲ时段标准(表3);

  2.若剩余寿命不足10年,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则执行该标准Ⅰ时段标准(表1)。

  二、服役期满的火电厂锅炉应该退役。若超期服役,则其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Ⅲ时段标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