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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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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8年7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7月9日第九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7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8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九次会议通过)

1958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九次会议决议:批准广西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8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七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区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权限和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监督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
  (四)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五)规划自治区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自治区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七)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组织自治区人民武装警察;
  (八)选举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九)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五)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六)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第九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5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并且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工作。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它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并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僮、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僮、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大会应当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十七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经过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十八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涉及那一个民族的特殊问题的决议,事先应当和那一个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十九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过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自治区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生活习惯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进行视察,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35人至55人。
  第二十五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六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区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国务院的决议、命令和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自治区内有关行政区划事项;
  (八)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经济计划;
  (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一)管理税收工作;
  (十二)管理市场,管理自治区所属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领导公私合营的工矿企业和商业,彻底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三)领导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四)管理水利、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五)领导山区和老根据地的建设工作;
  (十六)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七)管理各民族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
  (十八)管理兵役工作;
  (十九)管理人民武装警察;
  (二十)管理城市建设工作;
  (二十一)管理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和华侨事务工作;
  (二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者建立民族乡,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二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二十四)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五)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且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八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主席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自治区主席为了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副主席中推举1人报国务院批准暂时代理其职务,等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再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粮食厅、商业厅、工业厅、交通厅、农业厅、林垦厅、水利电力厅、教育厅、卫生厅、科学工作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冶金局、建筑工程局、劳动局、文化局、地质局、邮电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统计局、人事局、华侨事务处、宗教事务处、外事处、交际处,并且设立办公厅、参事室。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各厅、局、处、委员会分别设厅长、局长、处长、委员会主任1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若干人。
  办公厅、参事室分别设主任1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若干人。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僮、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三十三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
  第三十四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和法令,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可以向下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在发布命令和指示的时候,对于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尊重其自治权利。
  第三十六条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央管理的国家事业、企业机关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以及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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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7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从为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大幅度扩大两国间经贸合作规模而建立长期基础的愿望出发,遵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力求保证在平衡基础上发展双边贸易,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鼓励中国外贸企业和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开展国际通行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

  第二条 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中国外贸企业和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间的贸易活动,将参照本协定规定进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部门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范围内为本协定框架内进行的贸易和其它合作项目的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部门参照双边经贸合作的现有水平,并从各自国家经济需要出发,每年拟订相互贸易的指导性商品清单。
  双方每年以换文形式相互提交指导性货单。
  双方将把上述指导性货单通告中国外贸企业和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作为发展经贸合作的指导。

  第四条 对本协定范围内所签合同项下供应商品的结算将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按照国际市场现行价格办理,同时,也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其它支付和结算方式。
  具体结算和支付条件将由中国有关的有外贸权的企业和俄罗斯有关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确定。

  第五条 为给中国外贸企业和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执行本协定创造必要条件和保障高水平服务,两国银行、保险、运输及其它有关法人将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建立并扩大有效的业务联系。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但在其有效期内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将继续适用本协定规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弗拉德科夫
     (签 字)           (签 字)

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要求,我部牵头成立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现将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相互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要求,加强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牵头成立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一、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任主任,培训就业司司长于法鸣、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刘康任副主任,上述各部门和单位一位司(局)级同志任成员。

  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培训就业司、指导中心组成,建立相互合作、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指导中心承担。

  三、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建立定期沟通、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创业工作的机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抓好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调研、小企业创办和经营状况调查,研究工作中面临的政策和操作难题,提出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制定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定期组织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经验交流或现场考察观摩活动,总结典型做法,并在全国推广。

  每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形成《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印发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努力完成会议议定事项。

  四、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议,遇到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建立及时沟通、相互合作机制和重大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办公室对外发文经办公室主任签署后印发。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中属于工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二)研究落实委员会确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组织开展示范性的创业培训师资提高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培训师提高培训和技术研讨交流活动。

  (四)修改完善培训师管理规程,健全培训师派遣制度,建立培训师动态管理机制,并归档管理。

  (五)组织开发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新技术,并开展试点。

  (六)与欧洲模拟公司中国中心合作,开展创业实训试点和组织推动工作。

  (七)根据不同培训群体的需求,在现有SYB培训教材(通用版)知识点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和修订适应青年学生、农民工、残疾人等不同类别群体的创业培训教材(包括案例教材),形成中国SYB创业培训教材体系,以满足社会各类创业者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八)组织开展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九)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舆论宣传。

  (十)与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了解国外创业培训方面的新发展、新技术,并适时引入中国,丰富和完善中国SYB创业培训体系。

  (十一)筹备中国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做好创业培训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分析工作。

  (十三)管理和维护好SYB网站,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更新网站功能。

  (十四)其他相关的日常工作。

  五、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主要由部分在创业培训领域有较深研究、具有较高威信的优秀培训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并特邀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专家参与。专家顾问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新专家加入,并进行动态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提出创业培训新技术、新课题开发的构想。

  (二)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相应创业培训技术研发任务。

  (三)参与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

  (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附件:1.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2.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成员名单

  

附件1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

  主 任: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副主任: 于法鸣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刘 康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成 员: 郑 昕 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刘国玉(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曹子娟(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

   丛 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李 楠 国家工商总局个私经济监管司调研员

   钱鹏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副主任

谷彦芬(女)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部长

   李志培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张良驯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副部长(正局级)

   崔卫燕(女)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副部长

办公室主任: 张斌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宋建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冯政、蔡兵、谢瑗、姚春生、翟涛、张薇

  

附件2

   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成员名单

  主 任:冯 政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处长

  副主任:蔡 兵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处长

   马 良 欧洲模拟公司中国中心主任

   石科明 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大学

  成 员:田顺增 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

   李战强 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

   刘志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技工学校

   赵 伟 黑龙江大学创业教育学院

   林子君 黑龙江省大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叶仁平 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大学

   吕继仁 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校

   王冰玉(女) 四川省成都市创业促进中心

   解玉兰(女)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陈练武 广东省肇庆市就业训练中心

 特 邀:佐佐木聪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邓宝山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