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3:25  浏览:8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教基[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自1981年、1991年、1994年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对上述守则和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形成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守则》和《规范》的重要性

  《守则》和《规范》集中体现了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守则》和《规范》的发布,是教育系统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及中小学生学习《守则》和《规范》,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

  二、全面理解《守则》和《规范》的内容

  合并后的《守则》仍为十条,修订后的两个《规范》仍各为二十条和四十条。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守则》从大处着眼,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提出了基本要求,《规范》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规范》是对《守则》的细化,两者应结合使用。《守则》和《规范》除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外,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分别增加了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如诚实守信、加强实践、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网络文明、安全自护、远离毒品等。广大干部、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及思想状况变化,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和道德选择与行为评价的能力。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外教育活动,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增强守法、守规、守纪的意识。

  三、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总结以往贯彻《守则》和《规范》的经验和问题。坚持过去好的做法,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切实增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作用,特别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多种途径,宣传《守则》和《规范》,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学校抓好对学生的教育。

  四、对于在学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基础教育司反映。

  五、修订后的《守则》及《规范》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小学生守则》

  2.《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3.《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教育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修订)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课间活动有秩序。

  12、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和有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守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乘公共车、船等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19、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离毒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修订)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图务院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2004年7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发改办工业[2004]10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方式是否需要重新核准的问题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因此,条例规定的是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至于企业采取何种生产方式生产农药以及变更生产方式,均不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二、关于对生产卫生用药和鼠药的企业的管理问题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因此,卫生用药和鼠药都是《农药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其生产企业应当与其他农药生产企业一样,适用同样的管理条件和管理方式,不应再单独核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

(2004年6月25日 发改办工业[2004]1056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为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目前我委正在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对原《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50号令发布)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对分装、加工、复配、原药等不同生产方式的农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方式是否需要重新核准存在不同的理解。《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中仅仅说明对“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需要重新核准,而对“分装、加工、复配、原药等不同生产方式的农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方式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条例》第十三条并没有明确规定。

7月1日以后,我们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依法行政。为更好地做到执法有依,特请你办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另外,在我们多年的核准工作中(从原化工部到原国家经贸委),对卫生用药、鼠药这两种特殊的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给予单独核准,其原因是为了加强对卫生用药特别是鼠药的管理。鼠药生产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农药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管理,整顿鼠药生产经营秩序,国务院领导曾经多次批示要加大对非法制售剧毒鼠药的打击力度,加强合法鼠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现有鼠药生产企业不得超范围生产和经营。因此,为了加强对卫生用药特别是鼠药的管理,对卫生用药、鼠药这两种特殊的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给予单独核准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也请国务院法制办一并给予明确。


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已经全国医用输液器具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1.YY0325-2002《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
(eqvEN1616-1997)

2.YY0326.1-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第1部分:血浆分离杯》

3.YY0326.1-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第2部分:血浆管路》

4.YY0327-2002《一次性使用紫外线透疗血液容器》

5.YY0328-2002《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

以上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