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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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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中国 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2月22日)
  中国国家科委代表和蒙古国家发展部代表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承担下列接待蒙古专家考察的项目:
  1—1 制定和实施人口政策的经验(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计划生育委员会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2 考察土地牲畜承包及其执行的机制(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农牧业部
  1—3 了解专利机构的活动及获得国外援助的情况(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蒙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1—4 考察聚合物混凝土生产(二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建材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5 考察中国科技情报所,并建立双方科技情报方面的联系(二人,五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国科技情报所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6 考察中国计量标准事业及计量标准培训工作(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蒙方执行单位:计量标准研究所、科学生产公司
  1—7 考察内蒙自治区中介调解,情报及生产广告机构的活动(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8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体改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9 考察中国食品研究、开发及生产工艺技术(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商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食品研究所
  1—10 考察中国植物遗传资源(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11 考察中医药(五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医药管理局
  蒙方执行单位:卫生部

 二、蒙方承担下列接待中国专家考察的项目:
  2—1 考察牧草资源及水资源(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2 哈拉哈河肉牛、乌珠穆沁羊、鄂尔浑半细毛羊选育考察(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3 野生浆果的采集加工利用(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4 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5 铜、金砂成矿地质背景矿床特征(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地质矿产部、中国科学院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6 测绘技术考察(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2—7 相互交流美发美容方面的经验(六人,十天)
  中方执行单位:北京市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8 科技综合考察(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9 中方提出请蒙方提供戈壁—古尔本塞汗绒山羊,五只公羊,十只母羊,蒙方答应回国研究后给予答复。

 三、本年度计划的双方执行部门分别为蒙古国家发展部和中国国家科委。

 四、执行本计划的费用:派遣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国内费用,包括:食宿及与执行项目有关的当地交通、紧急医疗。零用费按各自国家规定发给。

 五、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双方有关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团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考察的项目内容、考察要求旅行日程、交通工具及工作语言,提前一个月通告对方。

 六、双方同意每年第三季度举行工作会晤,回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商定下一年度的计划。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委          国家发展部
     代  表          代   表
     潘葆铮           呼勒道尔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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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的税收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2月1日
合 同 实 务 指 南(一)

-----------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写作(共四部分)

作者: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 www.hetonglvshi.com


引 言

多年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尤其对于频繁发生的合同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但是,在合同实务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异常复杂的,所发生的情况并不会如法律条文那样直接明确。这就要求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体系的了解,从而才能在实务中,在合同的特定履行阶段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出现合同争议以后如何催告、抗辩,如何依法解决合同争议,作好诉讼准备。

我们的合同工作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是非常高负荷的,很难有专门的时间来进行合同法的系统学习。制作本《合同实务指南》目的就在于帮助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与业务有关的重要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尤其是业务中频繁使用的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出现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途径,以求在业务中得以实践,灵活运用。

本指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的任意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这些内容仅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但对我们的业务是最重要的。我们几乎在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些法律问题。该部分并不求全面,但求重点突出,贴近实务。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制定。包括具体条款的制定的规范目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
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控制。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违约等各种问题时,如何进行通知、告知、催告、保全证据和提出权利主张或和解方案,进行诉讼准备。
第四部分、第五部分:是业务中最常见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包括该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规范目的、具体条款的制定及其范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规范。

第一部分 合同知识准备

合同与合同法

在谈论一个个的具体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想想平常我们是如何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卖家,他想把他生产的一些产品卖给你。他初次来时,给你送来了他们的产品介绍。这种产品正是你所需要的,你向他询问了报价。当然,对方很愉快的告诉了你他们的报价,并且会询问你,你所需要的产品的规格、以及大概的用量,要货的可能时间。或许,你可能还与其它的卖主,也如今天这样交谈过。
在经过类似的多次交谈后,你可能在心目中很快的确定了要进行交易的对象。可能是他的要价吸引了你,同时你认为与他进行合作是可以保证你的生产要求的。于是,你们进入了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在这个阶段,起到主要作用的是:市场情况,包括对方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多少,市场饱和度,产品性价比等等,以及双方谈判人员的谈判技巧、敬业精神都与之有关,总称之为——谈判实力。此时,即使是律师也未必会作的比你优秀,因为你——是最专业的。
于是,你依据双方谈判的要点起草了一份合同书。而对方对你的合同书的某些细节,如付款时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你们就此不同的意见进行了协商,而后取得了一致,修改了合同文本,并最终签字、盖章。这时你们之间的合同成立了。从这一阶段开始,合同法就已经无所不在了。这一阶段是——合同的订立(《合同法》总则 第二章)。
你可能会怀疑对方是不是会依照合同履行,但是你不会怀疑合同应当得到履行,而且你确信对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总则 第三章)。
当然,我们订立了合同就要认真的履行。那么如何履行呢?依照合同的约定——那是当然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呢?比如,你和卖家没有约定运输费用,那又该由谁来承担呢。如果到期卖家没有把货全部送来,你到期是不是还要付款呢?如果约定的交付地点正好堆满了其他货物,是不是要通知对方呢?等等——这就是合同的履行(《合同法》总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期间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卖家的原材料发生了大副的涨价,卖家提出这是不可抗力,要求提高产品售价。或许他的态度是诚恳的,或许他还以立即断货为要挟。善良的你同意了他的要求,你们之间又重新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就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就是——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五章)。或许,对方会提出这样的价格他无法完成,但是有个厂家可以,他希望由那个厂家来完成,他去联系。如果你同意了——这就是合同的转让(《合同法》第五章)。
让你懊恼的事终于发生了,卖家提供的第一批产品竟然这么糟糕,而且也无法修复,怎么办?只有马上另找他家。但是对这一家怎么办?——合同的解除(《合同法》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和另一家订的合同的售价要高于这家5%,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呢?他在先前提出的原材料的大幅涨价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呢?这就是——违约责任及其免责(《合同法》总则 第六章 违约责任)
这就是合同法。它关注着合同的订立、履行直至终止的整个过程。这就是《合同法》的体系。
那么下面,我们就从什么是合同开始,了解《合同法》体系中的第一环。
当我们在进行一个个的具体问题的分析时,你可以暂时的停下来,回想你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你会发现——思路清晰了。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1合同是一种协议。约定了你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协议、合约,就我一般业务而言,本质并无区别,法律效力是没有差异的。但“合同”一词由法律规定,当最为正式、严谨。因此,我们在订立正式合同时,应当采用“合同”一词。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一致,这种意思的一致,是各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的一致。表现在合同条款上经常表述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2与合同有关的主要的法律规定
现今与我国与合同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标准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等,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