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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08:58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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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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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期货经纪机构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内容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营业场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必须向证监会提出《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备审。
二、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的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必须在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三、《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已发生实际变动,尚未到证监会办理变更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出变更申请。
四、《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后,证监会将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发生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程序,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两证内容不符,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要求期货交易所暂停其会员资格。对逾期不改并继续营业者,证监会将吊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六、期货兼营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期货营业场所、期货部负责人、期货经营范围,必须向证监会提出《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备审;期货兼营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证监会备案。办理程序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6年5月23日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
人事部


近两年来,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和国有企业就业弹性系数变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出现了过快增长的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在全国公务员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机关工勤人员却以11.8%的增幅增加,共增加40.6万人(含中央单位),成为机关、事业
单位增人的主要因素。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情况在一些地区尤为突出。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加1万人以上的有17个地区,其中山西、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等省增长都在3万人以上。工勤人员的过快增长,不仅会损害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直接增加财政负担,也不
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可能会滋生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这已成为当前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现就加强机
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当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管理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招收合同制人员、调入人员,以及使用临时工等,要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
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实行统一管理,凭卡办理招聘、调配、工资等有关手续,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工勤人员。
三、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进口”。各单位因缺员需要补充工勤人员时,应按现行人事计划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其他部门不能擅自给机关、事业单位下达增加工勤人员的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各类工勤人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
手续。
四、中央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要在人事部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内进行,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均应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单位使用工勤人员应控制在编制限额以内。各级人事部门在安排年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按照编制限额和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对工勤人员做出计划安排。超编、满编单位或没有工勤岗位空缺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工勤人员。
六、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工用工数量。各单位招用临时工,要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计划,并办理用工手续。临时工到期要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要重新申请计划,并办理续用手续。
七、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管理,加强审批制度,凭《增人计划卡》增加工资总额,无计划卡增加的工勤人员不得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对临时工的工资要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八、要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工勤人员队伍的变化情况,为加强工勤人员管理提供依据。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对已经分离出机关、事业的单位和人员,在统计上要及时予以调整。
九、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计划增加工勤人员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流,逐步调整到编制规定的限额以内,调整期间不得新增工勤人员。
十、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增长制定具体的控制办法,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遏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势头,并将执行情况报国家人事部。
附件:1996年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勤人员情况(略)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