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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26:36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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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2004年)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 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 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三、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电工 统一安装。”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 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一)项。



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 、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 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 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 例。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 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 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 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 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 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 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 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 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 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 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第九条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 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 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 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 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 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 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 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 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七条 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 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八条 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 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十九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 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 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



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 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 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 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 ;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六条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 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 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 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 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 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 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 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的;



(二)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三)选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安装的;



(四)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的;



(五)不按规定搭建临时工棚的;



(六)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用水的;



(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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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郊区、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

天津市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郊区、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已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郊区、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条文与上述暂行规则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规
定有抵触,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这个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第四条第一款 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桥梁上附设管线和其他设施。经批准附设设施施工时影响交通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占路批准手续。
第八条第一款 因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或刨动公路路面及其他设施时,须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批准发给临时占路证或临时刨路证,方准占用或施工,占用或刨动公路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占路费或因工刨路代修费。必须断路施工时,由申请单位在施工前修好辅道、便桥,并设
置安全标志,确保公路畅通,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郊区、县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监督实施。



1982年11月6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24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

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自2007年实施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以来,在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形成了以区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建立了有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和办法,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在此基础上,去年我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了“二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联动、分口处理”的数字城管新模式。根据标准化、制度化、数字化、人性化的新要求和数字城管的运行特点,现制定2009年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社会管理,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标准化体系,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确保城市管理“及时、高效、精细、规范、长效”。
  二、实施内容
  1.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事件,主要包括日常保洁管理,“五小”行业管理,菜市场管理,城市交通管理,道路容貌管理,市区河道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废品收购、车辆清洗、摩托车修理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地管理,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管理,除“四害”管理等13大类103小类。事件部分的实施区域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武进区和新北区重点区域详见附件2)。
  2.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主要包括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房屋土地设施等7大类98小类。部件部分的实施区域为数据普查范围。
  三、责任主体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责任单位包括:各辖区政府及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国土局、常州日报社、投资集团、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信息网络公司等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考评体系
  按照数字化城管运行机制,建立三级考评体系: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详见附件1);各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所属街道和区属部门进行考评;各街道负责对所属社区(村委)进行考评;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考评。各区及街道对本辖区内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负责的部事件问题应及时上报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五、考评措施
  1.坚持领导暗访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
  2.改革考核办法,对各辖区以网格检查为主,辅之以其它形式。市对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考评成绩,每月在《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布。
  3.每季度召开一次点评会,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点评。
  4.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全年的考评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附件:1.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2. 武进区、新北区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重点区域
     3.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

附件1: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取得的成效,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国家生态市考核指标》、《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和数字城管长效化的要求,制定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二、考评方式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采取以网格式检查为主,专项检查、样本抽查等其它方式为辅进行现场考核,并对市“12319”平台立项派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考评。
  (一)网格式检查:根据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对单元网格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按照十三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管理的重点,对特定项目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三)样本抽查:在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样本点的基础上,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样本点。
  (四)立项整改情况:根据市“12319”平台立项派遣的完成情况,统计考核各区、市各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计分办法
  每月成绩由现场考评得分、立项整改情况扣分及媒体曝光扣分等三部分组成。
  (一)网格式检查、专项检查、样本抽查的得分,根据不同阶段要求确定比例,总分为100分。
  网格考评标准,按照《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附件3)中的“考评内容”和“扣分依据”执行,每个网格总分为100分,发现问题每处扣1分(五小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管理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部件考评要求按《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常政办发〔2008〕77号)执行。
  样本抽查、专项检查的考评标准和计分细则按照《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附件3)执行。
  (二)领导批办和市“12319”派遣的立项问题,按未及时整改的项数扣分,每项在总分中扣0.5分。
  (三)只涉及部件的部门(单位),总分为100分,按未及时整改的项数扣分,经查实,每项扣5分。
  (四)对《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上曝光的有关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事、部件问题,经查实,每项在总分中扣0.5分。
  四、评定标准
  按照年度平均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年度平均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95分(含85分)为良好,80-85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武进区、新北区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重点区域

  一、武进区
  1.区域:东至丽华南路(原夏城路),南至武南路,西至长江南路,北至与天宁、钟楼交界。
  2.区域外的主要路段:长虹西路、新312国道武进段、青洋路武进段、中吴大道武进段(老312国道)、东方东路武进段(原东方大道)、龙城大道武进段(原机场路)、常金线武进段、常溧线武进段、戚月线(武进段)。
  3.主要出入口:沪宁高速横山桥出入口、沿江高速常州南出入口、沿江高速戚墅堰出入口(武进区遥观区域)。
  4.重点地区:河苑社区周边武进段、丽华南村及周边、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周边武进段、湖塘纺织城。
  二、新北区
  1.区域:东至江阴、天宁交界,南至天宁、钟楼交界,西至龙江路,北至新四路。
 2.区域外的主要路段:龙城大道新北段(原机场路)、常澄路、通江大道、龙江路、长江路、黄河路、338省道至长江取水口道路。
  3.主要出入口:沪宁高速罗溪出入口、沪宁高速薛家出入口、沪宁高速龙虎塘出入口。
  注:上述“区域外的主要路段”中的道路清扫保洁由该路段的责任单位负责,道路两侧以外由区政府负责。

附件3:

  详见附件下载
附件: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xls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9719914b-b486-4efd-aadf-0ce04830f2bb/732b0457-9a40-478a-b4df-be6c41a6c93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