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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3:55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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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外监〔2004〕12号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和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二、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除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示范文本》外,还将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免费下载和使用。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采取不同方式,了解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使用《示范文本》情况,对积极使用《示范文本》、规范运营并具有良好信誉的留学中介机构,将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留学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利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进行欺骗的问题,以推广《示范文本》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对积极采用《示范文本》、诚信规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仍继续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利用“霸王”条款进行欺骗欺诈、损害留学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违规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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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有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有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1月20日川法研〔1987〕6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具有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对需要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处理,不必移送有关单位处理。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二、对需要给予停办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处罚的,仍应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1]5号)及卫生部等六部委《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精神,现就药品招标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招标收费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可暂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国家对此有新规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药品招标收费原则。招标文件费应按招标单位制作招标文件的工时成本费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以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药品招标服务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合理制定招标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具体费率和计算方法见附表。
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上下15%的幅度内确定当地招标文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
  四、坚决取缔各种名目的乱收费。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人、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五、加强药品招标收费的监管。要加大药品招标收费的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收费中的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医疗机构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违反本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规范药品招标收费行为,是保证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对药品招标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本通知要求,该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降低,该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制止乱收费,维护正常的药品招标收费秩序。有关清理情况请于11月31日之前报国家计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国家计委
                                 二○○一年九月
附: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500万元 0.4%
500万-1000万元 0.3%
1000万-5000万元 0.2%
5000万元以上 0.1%

注:招标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即各招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总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例如:某企业某产品在一次招标中的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0.6%=6000元
(500-100)万元×0.4%=16000元
(1000-500)万元×0.3%=15000元
(2000-1000)万元×0.2%=20000元
合计收费=6000+16000+15000+20000=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