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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23:26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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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 2003] l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0三年元月八日
          关于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
           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
           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以下简称低保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1】 87号)、中共江西省委赣发【 20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试行)。
  一、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将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l、煤气。低保特困户需要安装管道煤气,仅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正在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免费享用10M3的煤气,由市煤气公司负责落实;
  2.自来水。每人每月免交1.5吨自来水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落实;
  3、电费。每人每月免交4度电费,由市供电局负责落实;
  4、教育费。低保特困户中九年义务教育学生,除书本费以外的教育学杂费予以全免,由其管辖的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落实;
  5.医疗费。低保特困户人员到市直医院和两区医院门诊免缴挂号费;到市内各医院住院,其住院费、各种检查费、诊疗费减免20%(不含药费),由市、区卫生局负责落实;
  6、房租。
  (l)对租用直管公房的低保特困户租金减免50%,由市房产局负责落实。
  (2)居住在企业内的低保特困户房租减免50%,由所在企业负责落实。
  二、申报、评定条件。
  凡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低保户,可评为低保特困户。
  (1)“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老人和孤幼;
  (2)因残疾、弱智原因造成的特困家庭;
  (3)低保家庭加之家庭成员患有疑难病症;
  (4)低保家庭加之子女就学使生活更加困难;
  (5)夫妻双双下岗失业,又丧失再就业能力,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导致生活非常困难。
  三、申报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居委会申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由市政府颁发《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帮扶证》,持证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四、试行时间:2003年1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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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1993年8月18日,证券委

证委发〔1993〕41号


为切实做好今年股票发行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今年的股票发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股票发售与认购的基本原则
1.股票发售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防止徇私舞弊 保证社会安定。
2.跨地区发行股票时, 须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批准。
3.认购股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可采用无限量发售后抽签的方式进行, 亦可采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进行。各地如有更为稳妥方式, 应与证监会商定。
4.发行股票必须选择有良好通讯、电脑网络和交通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 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地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应依照本意见,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6.国库券缴库任务未完成的地区, 不得发售申请表, 更不得发行股票。
二、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
1.在一定期限内, 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后, 根据申请表认购数量与拟发行股票数量, 进行公开摇号抽签, 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再办理缴纳股款手续。
2.为减少过多人员长时间排队和纸张的浪费, 可采取单位预售登记和柜台零售相结合的办法。申请表由单位组织预售登记工作, 同时在经各级政府指定的证券代销柜台公开发售, 以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
3.每张申请表原则上只对应一家企业发行的股票, 最多只能对应当年本地发行的几家企业发行的股票, 原则上申请表必须印有股票发行企业的名称。
4.发售申请表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指申请表印制费用和委托代销手续费等。承销机构须对发售申请表的工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 售表收入结余必须上缴中央财政, 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5.每份申请表可申请认购股票数额为100股的整数倍, 且不低于500股,不高于1000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转让、出售申请表。
三、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各级政府同当地人民银行商定, 可按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配售申请表, 然后对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摇号抽签, 中签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缴纳股款手续; 或者开办专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业务, 按专项储蓄存单上的号码进行公开摇号抽签; 也可采取其他办法。
2.采用发行股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地区间资金大量转移。
四、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申请表发售期开始前, 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在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概要和申请表发售起止日期、地点及有关事项。
2.以发售期内, 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
3.承销机构不得在规定的发售起始日前发售申请表; 在发售中或发售期满后,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机构留购申请表。
不得在经批准发售申请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售申请表(不限制外地居民到发售城市认购)。
不得委托无权办理或代办证券业务的机构或单位代售申请表。
4.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 依情节轻重给以处罚直至取消今后股票承销资格。
5.承销机构对申请表进行抽签时, 须按规定的日期和程序, 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对所有经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
发行期结束后, 未出售的申请表由承销机构负责回收、销毁。承销期满,未售出的股票按承销协议约定的条件处理。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7〕179号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389号,见附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

  一、储存单位备案前期条件

  (一)下载、填写《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并报送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局;

  (二)储存单位备齐备案材料,送区(县级市)安监局,区(县级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并认真填写核查表。

  二、储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八)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十)储存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数码相片,4R,彩色光面);

  (十二)储存场所防雷检测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三)2002年3月15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还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核查

  储存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储存安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和现场进行核查。

  四、备案审查期限

  (一)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告知书》上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二)自作出颁发《告知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储存单位领取《告知书》。

  五、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室(越华路185号7楼);

  (二)查询电话:836471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四处);

  (三)查询网站:http://www.gzajj.gov.cn;

  (四)投诉举报:电话:83125201,电子邮箱:gzaj4@gz.gov.cn。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