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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16:43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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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

通知中说:为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委会的组成

主 任: 黄 菊(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 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显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

尤 权(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 欧新黔(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张广钦(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范方平(司法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郑斯林(劳动保障部部长)

叶冬松(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部长)

张春贤(交通部部长)

陈 雷(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商务部部长助理)

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

汪纪戎(环保总局副局长)

杨元元(民航总局局长)

雷元亮(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文周(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光暐(旅游局局长)

李适时(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新闻办副主任)

柴松岳(电监会主席)

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白建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朱曙光(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三、安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王显政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副局长赵铁锤、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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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一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市人民政府(包括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检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检查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检查执行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检查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和批准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检查监督“一府两院”的执法工作,督促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执法检查开展前,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
(二)执法检查的主体和重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四)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五)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拟定,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条 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吸收省、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参加,工作人员从有关工作部门抽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检查组做好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根据省人大执法检查的安排,认真做好配合检查工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认真做好配合。
第九条 执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发现并研究存在的问题。“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应积极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各执法检查组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对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
(五)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检查情况。“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到会做自查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形成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将整改情况的书面汇报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处理,有关部门应及时报送处理结果报告。必要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将处理结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人民建议的办理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范围:

  (一)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建议;
  (二)对本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建议;
  (三)对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建议;
  (四)对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五)其它方面的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等事项。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人民建议,人民建议应当载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与理由、对策和建议人姓名、通信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可以根据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常规性或专项人民建议征集项目,公开征集人民建议;建议人也可以随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人民建议。

  第九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优秀建议人人才库,并通过向优秀建议人送达定向征集邀请函征集建议。

  第十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对征集的人民建议进行筛选、分类,并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将登记后的人民建议及时转交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办理。
  对重要的人民建议,应当及时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示,并按照批示意见交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办理。

  第十二条 对有价值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人民建议,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时应当邀请建议人参加。对论证可行的人民建议,报市政府领导批示后,交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人民建议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应当自收到转办、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60日内答复建议人;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延长30日。
  人民建议一般应当采取一文一复的书面方式答复,也可以采取口头、当面答复和电话、电子邮件方式答复;内容相同或相近和广大建议人普遍关注的人民建议也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具有广泛告知性的方式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督促承办人民建议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人民建议,并定期检查人民建议办理情况。
  承办人民建议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将人民建议办理结果附人民建议原件于办结之日起5日内书面反馈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转办、交办的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人民建议,确定为成果转化类建议予以实施,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书面反馈人民建议成果转化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每年评审、表彰一次。

  第十七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由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专业人员、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各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人民建议评审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定向组合的方式组建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民建议奖评档次的审定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建议奖的参评范围为评奖期限内(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登记,并经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人民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建议奖分为个人奖和组织奖。
  个人奖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特等奖(1名),所提人民建议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1万元;
  (二)一等奖(5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3000元;
  (三)二等奖(15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1000元;
  (四)三等奖(30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元;
  (五)纪念奖(50名),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100元。
  对办理人民建议或组织推荐人民建议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其人员,授予人民建议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在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获奖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交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人民建议奖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建立人民建议档案,记录人民建议收文登记、办理、成果转化、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人民建议的,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建议有处分权的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