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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33:37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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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和市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称外来企业); 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简明手续,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凡国家、省规定对外来投资和外来企业的各项优惠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足额兑现。
第五条 外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对外来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计划、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对外来企业按以下规定实行奖励:
(一)产业结构调整奖。外来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重 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的, 按以下计奖:
1. 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条款同),不足2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5万元;
2. 投资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15万元;
3. 投资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25万元;
4. 投资合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35万元;
5. 投资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奖励人民币50万元;
6. 投资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二)管理示范奖。
外来投资合人民币l000万元以上,又属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著名品牌产品企业、 国内著名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 且对我市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起明显示范带动的, 按以下计奖:

1. 属世界500强企业, 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 属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
3. 属著名品牌产品企业或国内著名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4. 属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额计奖项计奖,不多项计奖。

(三)科技引导奖。
外来企业投资高科技领域,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按以下计奖:
1. 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 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3. 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四)就业安置奖。根据劳动合同和实际安置就业三年以上进行核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名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安置残疾人一名给予6000元人民币奖励,福利企业除外。

(五)技术创新奖。
在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获国家、省(部)认定的,本着每项成果在本市不重复计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奖:

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1)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奖励人民币70万元;
(2)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
(1)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3、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1)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 奖励人民币20万元。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1)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奖励人民币30万元;
(3)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 奖励人民币40万元。

5、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l0万元;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六)出口创汇奖。
按当年出口收汇实绩每美元奖励4厘人民币计奖;超上年出口收汇实绩的部分,按每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钱计奖。

(七)重大贡献奖。
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解决再就业百人以上或产品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关联经济效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重大贡献奖。除授予荣誉称号外, 并根据贡献实绩,给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奖励。

产业结构调整奖、管理示范奖、科技引导奖, 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兑现。
就业安置奖、技术创新奖、出口创汇奖,根据实现情 况及时兑现。
重大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根据外来投资的产业、项目、规模、期限,可在以下范围内,议定对外来企业或具体项目的优惠:

1. 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有关规定,除出让外,可采取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 所需水、 电、气、交通、 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外部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 内部相应配套部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出资建设,优惠出租。
3. 引资方可以建设标准厂房,以优惠价出租、出售供外来企业使用,也可由外来企业先租后买或由引资方折价参股。
4. 外来企业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期内风险投资贷款,由市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两年内的全额贴息。
5. 外来企业投资绿色产业、净化产业等环保相关产业项目,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可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1)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扶持;
(2)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扶持;
(3)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万元扶持。

第九条 对外来企业的研发、技改、员工培训等活动,依照下列规定补贴:

1. 外来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的研发项目,实施后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形成产业基地有重大作用的,对项目研发直接费用,给予30%补助。
2. 外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能牵动我市经济增长,其项目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以下贴息:
(1)贷款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贴息一年;
(2)贷款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0%贴息一年半;
(3)贷款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贴息两年。
以上贷款期限或项目建设期限不足规定贴息年限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贴息。

3. 外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获得出口产品应退税款,其占用的流动资金,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贴息。
4. 外来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转产等特定事由产生污染源,能及时治理并取得实效,投入500万元以上的, 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5. 外来企业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员工培训、高级管理人员外派考察、经贸洽谈会摊位费开支等,按实际发生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
6. 由市电子商务中心为外来企业免费开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外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重组,可实行不同比例的人资分离。

第十一条 外来企业经营者、管理技术人员在专家津贴、优秀经营管理者、优秀专家推荐或评比中享有我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在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来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外资办、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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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测法字(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合同》(GF-95-306)示范文本推行使用4年来的实践,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测绘合同》(GF-2000-0306)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测绘合同当事人采用新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
二、做好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印制,并可向当事人提供电子版本。当事人使用《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领取。
三、对某些特殊的测绘活动,当事人可在不改变《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


2000年3月21日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3]138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由政府向本市三个城市区(含开发区,以下同)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自行租赁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编

制全市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办法和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廉租住房办公室(简称“市廉租办”)负责承办。“市廉租办”设在市房产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各城市区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配租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货币配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坚持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

货币配租:是指市政府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包括直接配租和转换配租两种方式:

直接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且面积适当的实物住房。

转换配租:是指将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转换成廉租住房,由配租家庭继续承租。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由配租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直接补贴给产权单位。超过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也可以选择货币配租方式,但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必须退给产权单位。

第三章 配租对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起步阶段暂限定为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的“三无家庭”,以后我市将根据低保家庭住房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配租对象。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三)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家庭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含私房);

(五)已租住公有住房,申请“转换配租”的符合前三个条件即可。

第四章 配租标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暂定为人均配租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海港区6.5元;山海关区5.5元;北戴河区5.0元,以后视市场租金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货币配租租金补贴额的计算公式:

1、无住房家庭月租金补贴额=16平方米×家庭人口×户籍所在区租金补贴标准。

2、有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家庭的月租金补贴额=(16平方米×家庭人口-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户籍所在区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条 货币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际支付租金超出租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额的,按实际发生租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户、人口及住房面积的计算原则

(一)户的计算

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人口的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实际人数计算。

1、下列情况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的工作、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或野外筑路、勘察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到亲友处的。

2、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家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市区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和私房),其产权或使用权同属一人或属家庭其他成员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凡在拆迁、单位分房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告、登记、轮候、发放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秦皇岛市城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辖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并提交下列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类型证明和保证金领取证;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双孤老、烈属、残疾证及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

1、初审。初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办事处验证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协调社区户籍、民政、居委会等有关方面人员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核实。经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属意见后上报区廉租办。

2、复审。复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办负责。区廉租办依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资料,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及享受低保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告

公告由区廉租办负责组织实施。经复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区廉租办负责组织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廉租办审批后报市廉租办备案。

(四)登记

登记由市廉租办负责。市廉租办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将《登记回执》返至区廉租办。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区廉租办。

(五)配租

区廉租办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市廉租办登记回执情况,按先后排序予以配租。

(六)轮候

登记后暂不能兑现的按排序轮候。其排序按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的时间确定,同时受理的,按困难程度确定。起步阶段或试点时成批受理的,可按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排序。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廉租办配租的,应重新进入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户籍、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变化等),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区廉租办。

(七)发放

租金补贴的发放由区廉租办负责。各区廉租办在接到市廉租办《登记回执》后,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到区廉租办签定《廉租住房配租协议》。货币配租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到区廉租办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暂按使用面积0.4元/平方米收取,今后随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十四条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货币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定期向区廉租办申报家庭收入及人口、住房情况。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其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1、虚报、隐瞒有关情况;

2、伪造有关证明;

3、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4、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5、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区廉租办应每年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一次复核联审,并根据复核联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

配租家庭因人口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面积时,应当重新向区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第十八条 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因人口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区廉租办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此期间,区廉租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折扣比例计发货币补贴。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

1、市、区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2、腾退的公有住房;

3、经廉租办认定为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对象所居住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纳入普通公有住房实施管理,配租家庭负担部分的租金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住户收缴,廉租房租金补贴部分,由区廉租办直接划拔给产权、管理单位。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分别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筹集:

(一)市、区财政每年按年度配租计划各50%的比例列支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房改资金增益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由市、区廉租办专户存储管理。其中财政列支部分和房改资金增益金部分由市、区财政和房改部门按年度配租计划向市、区廉租办划拨。市廉租办原则上按各区实际配租额度及分配比例向各区廉租办匹配划拨。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房产局(市廉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