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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23:05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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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现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去年四月,《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国发〔1986〕49号)
下发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向企业的摊派有所收敛。但是,这个问题还远未解决,需要做大
量的工作。为此,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成立国务院制止向企业
摊派联合办公室(不增加编制,不确定级别,不增加经费),负责监督检查国发〔1986
〕49号文件的贯彻情况,处理有关摊派的事件。为了严肃纪律,在近期内要抓住一些典型
案例,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通报全国。

附:
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

  根据省长会议精神,今年七、八月间,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
区和有关部门对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9号文件,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进行调查,
并会同有关部门到十多个省进行了检查。现将情况和进一步贯彻国发〔1986〕49号文
件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今年四月,国发〔1986〕49号文件下达后,多数地区和部门对贯彻文件精神
和规定进行了部署,一些地区和部门向企业的摊派有所收敛。但总的看来,这项工作还抓得
不深不透。

  (一)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国发〔1986〕49号文件重视不够,还没有把
制止向企业摊派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部分领导干部对某些问题算不算摊派,看法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这个问题近期
内难以解决,信心不足;也有少数同志认为问题已基本解决,盲目乐观。认识不统一,行动
不果断。

  (三)企业领导有顾虑,对被摊派的情况不敢讲,对摊派不敢顶。他们担心“既烧了香
(拿出了钱和物),又得罪了菩萨(得罪某些领导或部门)”,两头吃亏。目前,摊派的实
际情况要比调查统计数字严重得多。

  二、摊派问题仍很严重,个别地区和部门向企业摊派有增无减。向企业摊派的名目多,
数额惊人。上至各级政府,下至街道居委会,既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也有与企业无直接关系
的文教、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及至各类协会、
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都纷纷向企业伸手要钱、要物。摊派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按“
红头文件”要钱;有的根据某些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摊钱;有的名义上叫“自愿赞助”,
实则强制无偿“集资”;有的高额收费,滥定罚款;有的则完全是敲诈勒索。对于这些,企
业苦不堪言。摊派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摊派,约占摊派总额的50%以上。据调查,河南省有
六十七个企业,仅在城市“四化”(路面硬化、空气净化、环境绿化和美化)、修道路和公
用设施方面的摊派额就占被摊派总额的76%。这类摊派多以“集资”形式出现,往往以各
级政府的名义下达,或是经过政府领导同意,企业很难抵制。

  (二)教育费用摊派。据沙市五十二个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这类摊派约占摊派总额
的43%。国家教委、财政部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后,不准再向企业摊派教育经费,但实际
上未能完全制止,有的企业交了双份钱。湖北省的个别学校为了逼交“集资”费,竟多次将
在校就读的交通部某局的职工子女撵出学校。

  (三)各部门、机关、团体搞的“集资”、捐款、赞助、收费、罚款等。这些钱往往用
于发奖金、买汽车、盖房子等。一些城市的公安派出所以配备交通工具为名,向企业摊派款
项,并说哪个企业不拿钱,哪个企业的安全保卫他们就不负责。各类协会、学会林立,增加
了企业负担。武汉钢铁公司自一九八二年以来,赞助、资助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就支付
了一百多万元。

  向企业摊派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是挤占企业留利,限制了企业活力,据江苏省估计,
各种摊派约占企业留利的20%至40%;二是挤占了国家财政收入,据陕西省审计局对八
十户工交企业的调查统计,摊派总额中有82.5%被打入了成本;三是使计划基本建设规
模难以控制;四是给大手大脚挥霍浪费以可乘之机;五是给企业领导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
使他们无法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管理。

  三、向企业摊派制止不住的原因。

  (一)长期存在的“平调”思想在作怪。一些同志认为,反正是国家财产,只要不纳入
私囊,谁来使用,用在哪里,都没关系。

  (二)国家安排建设项目时,资金留有缺口,让地方自筹解决。地方为了得到这些项目
和相应的国家投资,明知财力不足也先接下来,然后向企业摊派。这种“钓鱼”的做法,是
巨额摊派的主要根源,也是导致基本建设规模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一些领导同志想在任期内多做几件好事,留下“政绩”。但他们不是从实际出发,
量力而行,而是大上基本建设项目,造成很大浪费。

  (四)某些领导同志党性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对党和国家的规定置若罔闻,往往
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大局,对摊派听之任之,或公开支持,甚至带头摊
派。重庆市向企业预收汉渝公路嘉陵江南北段过路费,一些企业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干预。国
家经委等部门正式发文请重庆市考虑企业的正当要求,但他们置之不理。

  (五)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外部条件尚未具备。在政企尚未分开,原材料、
能源、运输、资金和职工生活等方面还有求或受制于人的情况下,企业对摊派不敢违抗。

  四、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发〔1986〕49号文件的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要端正思想,做出表率,提高对制止向企业摊派问题
重要性的认识,带头贯彻执行国发〔1986〕49号文件。哪一级发生问题,由哪一级首
长负责。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1986〕49号文件的精神,对以
前制定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凡与文件精神不符,上面开了口子,导致下面摊派的,要
立即明令废止,并将清理报告国家经委、审计署和财政部。

  (三)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应把向企业摊派问题列为检查内容之一。检查的重点
应当是搞摊派的部门和单位,而不是受害的企业。

  (四)建议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成立国务院制止向企业
摊派联合办公室(不增加编制,不确定级别,不增加经费),负责督促检查国发〔1986
〕49号文件的贯彻情况,处理有关摊派的事件。

  (五)严肃纪律,坚决按照国发〔1986〕49号文件办事。所有摊派都必须制止,
特别是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颁发以后,凡是以
兴办市政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和教育事业为名,向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学生家长进行摊
派都是不合法的,被摊派者有权抵制,各级财政部门有责任将摊派所得收缴国家财政。近期
内要抓住一些典型案例,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通报全国。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制止向企业摊派的宣传报道,统一
思想,形成舆论力量。不要把一些向企业摊派的做法作为经验去报道。要多宣传在城市建设
和其它建设事业中量力而行的典型事例。

  (七)健全法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企业保护法》,各级司法机关尽快建立经济
法庭,受理有关摊派的案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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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尚未入店用餐即摔伤能否获赔


[案情]2003年12月23日,王某与其同事相约去一“四川火锅店”用餐。当王某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387.6元。事后由于火锅店拒绝赔偿,王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并未进入火锅店用餐,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饮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王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王某的损害后果,火锅店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火锅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是去火锅店用餐时摔伤的,尽管双方尚未形成饮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王某去火锅店是为了消费,是去给火锅店创造利润。火锅店作为期待获利者,根据公平原则,应当补偿王某部分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火锅店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用餐的王某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一、本案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二、本案中,火锅店作为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火锅店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火锅店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火锅店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王某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火锅店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王某被摔伤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火锅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尽管王某尚未进入火锅店,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王某来此是与同事约好,目的是为了就餐、消费。王某来火锅店的行为是一种欲与火锅店订立饮食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王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皓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

(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卫生部将商财政部另行制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各地区要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左右,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探索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之间的衔接,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二是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达到4500万和1500万,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本地区医改任务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四是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一)细化项目内容及补偿标准。要按照易于服务、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细化服务项目,向辖区居民公示可以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为居民发放家庭服务手册。同时明确项目补偿标准,便于开展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资金拨付及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相挂钩,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2011年,卫生部、财政部将委托第三方对各省(区、市)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2011年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挂钩,逐步形成定期年度考核工作机制。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开展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在今年上半年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2011年,卫生部、财政部将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地在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中,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合理设定项目和任务目标。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和通报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县(区)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和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合理安排乡村医生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补偿标准,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调动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三)开展培训,加大宣传。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使其掌握服务技能,规范提供服务。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的服务内容和免费政策。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卫生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