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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3:25:18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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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5〕47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3年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以来,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专家现场复核评估、专家评议、集中整改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共有北京市西城区等13个地区初步达到了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经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同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将北京市西城区等13个地区命名为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希望被命名地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优点、改正不足,以人民群众受益、人民群众满意、工作具有可持续性为核心标准,从实际出发,切实推动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希望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工作中注重推广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附件: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

  天津市和平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海市闸北区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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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0〕1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公安厅对提供有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有功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做好举报人员身份资料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提供有效犯罪线索,是指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未被执法机关发现之前,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及其家属或者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控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范围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线索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线索。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准确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线索对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足够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破案活动,举报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制假窝点,举报情况与查证犯罪事实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线索对侦查破案发挥重大作用,举报线索对认定违法事实较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破案后查证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认定,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公安机关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对没有犯罪事实、模糊不清的举报线索,不得给予奖励金。

  第七条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制假设备及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标准分别确定“奖励金基本金额”。“实得奖励金”=“奖励金基本金额”ד举报等级权重”。

  一级举报权重为100%,二级举报权重为80%,三级举报权重为60%,四级举报权重为40%。

  (一)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奖励5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奖励8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不满五十万元的,奖励1万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不满一百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五万件以下,奖励2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十万件以下,奖励3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二十五万件以下,奖励5000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十五万件以上,五十万件以下,奖励8000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十万件以上,奖励1万元。

  (三)现场查获制假设备的奖励金。

  1、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的,奖励5000元;

  2、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的,奖励1万元;

  3、查获一百万元以上生产设备的,奖励1.5万元。

  (四)举报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每协助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元。

  每宗案件的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举报奖励金原则上在破案行动后4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支付。

  第十条 举报人对发放举报奖金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申诉。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制造、销售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奖励,由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计算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张家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部门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同时评选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办法》和《试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