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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中医药系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45:06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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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中医药系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4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中医药系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应对可能再次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中医药系统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2003—2004年度全国中医药系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非典防治工作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抄报我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2003—2004年度全国中医药系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暴发以来,广大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中医药的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非典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应对可能再次发生的非典疫情,指导全国中医药系统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在卫生部印发的《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综合前一阶段的非典防治工作,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中医药系统防治非典的指导原则与任务

(一)指导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主动参与,早期介入; 中西医结合,医研结合;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提高非典防治疗效。

(二)任务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加强中医药机构与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积极参与非典防治工作,提高中医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发挥中医药在预防非典中的作用

(一)开展面向公众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在疫情的不同发展阶段,及时组织相应的中医药科普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同时要广泛推广中医传统健身方法,加强锻炼,增进公众身体健康。

(二)在总结中医药预防非典临床和科研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并推荐预防非典参考中药处方,引导公众科学合理地使用中医药方法预防非典。首先要采取措施,引导公众在中医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因时、因地、因人选择中药预防处方,促进公众合理使用预防中药。其次,对于使用国家或各省推荐的中药预防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用于群体用药的,应由医师选定处方,到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中药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确保用药安全。

三、加强非典中医药救治工作

(一)将中医药机构纳入非典救治体系中加强建设

1. 在全国地级以上传染病医院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科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倡导建立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的建设中,鼓励、倡导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传染病病区。

2.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急诊科,纳入当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救网络建设中加以建设。

(二)修订完善《中医药防治SARS技术方案》

1. 组织有关中医药专家,在前一阶段中医药防治非典临床和科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医药防治SARS技术方案》,将其纳入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中,供各地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参考使用。

2. 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在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的《中医药防治SARS技术指南》,以中华中医药学会的名义印发各地,推荐使用,指导今后的非典防治工作。

3.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中医药防治SARS技术方案》为基础,组织专家制订本地区的中医药防治非典技术方案。

(三)提高各级中医医院应对非典疫情的能力

1. 被确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各级中医医院要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建设、改造发热门诊,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相关药品、防护物资等。

2.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和水平,对院区做必要的改造,做好门(急)诊预检工作,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

3. 加强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建设,培训专业技术骨干,认真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提高医院感染的管理水平,并按要求做好疫情监测报告。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

1. 县中医医院要发挥其在中医药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加强对乡村中医药防治非典的技术指导。

2. 要加强对广大农民进行防治非典科普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合理用药,科学预防非典。

四、加强中医药救治非典专业队伍建设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国家救治非典中医药专家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专家,有针对性地指导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建本地区的非典中医药救治专家组,其部分成员纳入当地的非典救治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要组建非典救治队伍,积极参加当地的非典救治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在强化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救治队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高质量的中医药专业救治队伍。各地要在2003年10月20日前,完成相关中医药行政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参与当地非典救治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救治队伍中组织学习、推广应用中医药知识和技术,以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

五、提高中医药系统的应急能力

根据卫生部对非典事件的分级,各级中医药部门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应急反应。

(一)一般事件的应急反应

1. 发生地中医药部门应急反应

(1)发生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向当地政府、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并迅速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控制非典疫情。

(2)发生地中医医疗机构要做好门急诊预检、发热门诊接诊收治工作,控制院内感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防治非典。

2.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急反应

(1)发生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省级非典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非典中医药救治专家组和专业救治队伍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救治工作;要求各级中医药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救治非典工作情况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上报。

(2)未发生疫情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各项中医药预防措施。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急反应

(1)对各地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要求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二)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急反应

(1)在省级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发生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除做好一般事件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还要组织本地的中医药力量,研究部署中医药防治措施。在省级非典疫情处理预案启动时,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省级防治非典指挥部布置的各项工作。

(2)未发生疫情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除做好一般事件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还要做好中医药救治非典的准备工作。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急反应

(1)指导帮助疫情地区开展中医药救治工作。

(2)组织国家应急中医药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奔赴疫情地区,进行现场指导并直接参与疫情的处理。

(3)向未发生疫情省份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情况,要求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好本省非典疫情的防范和中医药救治非典的准备工作。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急反应

在省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省中医药救治非典的各项工作。在省级应急预案启动时,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省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布置的其它任务。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急反应

(1)协调、调动全国的中医药力量,积极开展非典的中医药救治工作。

(2)定期向各地通报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情况。

(3)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完成国家应急处理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研工作

(一)建立临床研究协作网络

1.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统一协调下,全国六大区分别建立科研协作组,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医药科技资源,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研工作。

2. 由牵头省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研协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区域的科研工作。在紧急疫情发生时,有关协作组按照一定程序迅速启动研究工作,发挥协调和辐射作用。

科研协作组牵头省市分别为:北京市(华北5省)、吉林省(东北3省)、上海市(华东6省1市)、广东省(中南5省1区)、四川省(西南3省1市)、陕西省(西北3省2区)。

3. 各协作组要分别建立一线及二线科研专家队伍,并分别确定首席专家。一线队伍由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牵头,医师、护士、临床信息采集人员及统计分析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统一的研究方案。二线队伍以当地擅长中医热病诊治的名老中医为主组成,负责临床研究的指导工作。

(二)开展科学研究

1. 开展临床研究,要坚持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分析数据的原则,加强临床研究质量控制,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医、中西医结合疗效,并迅速推广临床治疗方案。

2. 协作组平时应密切关注并收集国内外有关研究信息,加强信息交流,为科学研究提供参考。

3. 根据实验条件适时开展中药预防非典的实验研究,为预防干预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并在人群中开展预防干预的效果评价。

4. 在系统总结前一阶段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非典临床研究的基础上,对非典不同阶段相对固定的有效方药,进行安全性评价和药效学研究,以备发生非典紧急情况时为临床研究提供相对规范统一的观察药物或处方。

针对中医药防治SARS技术方案拟定推荐的中医药预防治疗汤剂,预先进行安全性评价。

(三)进行人员培训,做好科研保障

1. 加强研究单位的科研条件建设,配置临床研究的必要硬件,以便在隔离状态下及时准确地传输临床一线的数据,保证临床研究的顺利实施。

2. 组织参与临床研究的科研人员进行临床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3. 相关地区要做好科研药品的储备,确定中药制剂集中配送中心,统一制备、发送(包括辐射地区)中药制剂,确保科研用药的质量。

七、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的组织管理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小组在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和指挥部防治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中医药系统防治非典工作。

在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防治组内设立中医药工作组,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要派专人参加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科技组、防治组、后勤保障组等部门的工作。

2.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当地的非典防治指挥机构,成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小组”,并将该工作小组纳入本地的非典防治指挥机构中,成为其组成单位之一,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公室负责各地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工作,各省要将有关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公室。

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总结中医药防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非典防治工作方案。

省级以下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要参照以上精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对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1.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非典防治工作方案,对其管辖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中医医疗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会同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对社会上应用中医药方法防治非典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中医药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做好社会各界为中医药防治非典献方献策的受理工作

对于社会各界的献方献策行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对献方献策的函件一律要进行登记,并回函致谢。在进行初步分类后,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供临床和科研机构参考使用。

八、中医药防治非典的后勤保障及其它工作

(一)在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中,要进一步整合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和优势,为非典防治提供高水平的中医药服务。

(二)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了解掌握其所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非典防治工作中的困难,并给予妥善解决,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中医医疗机构防治非典工作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中医药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医药系统在非典防治工作中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成绩,及时报道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管理的有关非典科研成果的发布,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小组及时向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后勤保障组提出建议,对防治非典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品种建立国家储备。

(五)广泛开展并加强与WHO等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政府以及港澳台地区间的中医药防治非典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六)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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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地质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成就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但是,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国内、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充分挖掘国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明确地质工作主要任务
  (四)突出能源矿产勘查。能源矿产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必须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开辟新区、拓展海外的方针,重点加强渤海湾、松辽、塔里木、鄂尔多斯等主要含油气盆地勘查,积极探索陆地新区、新领域、新层系和重点海域勘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加快神东、陕北、晋北、鲁西、两淮等大型煤炭基地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加强南方缺煤省区和边远地区的煤炭勘查。加强铀矿勘查,尽快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积极开展煤层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
  (五)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非能源矿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以国内急缺的重要矿产资源为主攻矿种,兼顾部分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东部攻深找盲、中部发挥特色、西部重点突破、境外优先周边的方针,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重点加强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矿产勘查。在西南三江、雅鲁藏布江、天山、南岭、大兴安岭等重点金属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普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勘查,形成一批重要资源基地。继续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积极开展矿产远景调查和综合研究,加大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力度,科学评估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依据。
  (六)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矿山地质工作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意义重大。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搞好矿山地质工作。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加快危机矿山、现有油气田和资源枯竭城市接替资源勘查,大力推进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七)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基础地质调查是提高国土调查程度的基本手段。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建立地质图文更新机制,为社会提供有效快捷的地质信息服务。实施海洋地质保障工程,开展区域海洋地质调查,进行海岸带、大陆架和海底地质情况探测,系统掌握海洋地质基础数据,摸清海域油气资源潜力。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地质调查计划和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八)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工作。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完善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尽快完成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普查,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继续做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搞好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交通网络建设等重大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九)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和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重点实验室等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十)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十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抓紧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应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十四)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十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加强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十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七)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编制全国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对地观测、深部探测和分析测试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实施地壳探测工程,提高地球认知、资源勘查和灾害预警水平。提升地质装备水平,提高现有地质装备利用的效率,增强矿产资源勘查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长期观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地质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国家逐步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并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的经费。
  (十八)积极发展地质教育。大力发展地质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地质类学科建设,调整优化地质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有关院校要增设地学综合类课程。积极推进地质类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和共建。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地质类院校办学条件建设。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保持合理的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国家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提倡高等院校地质类教师到地质勘查单位挂职,加强地质类院校野外实习教学,鼓励学生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就业。在中小学教学中增加地球科学方面的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
  (十九)加快地质人才开发。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负责人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技术骨干。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五、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二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的管理,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各类地质队伍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十一)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国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分别纳入国家和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要符合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二十二)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三)强化矿业权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二十四)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政府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拓展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领域。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要大力弘扬“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
  加强地质工作,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决定,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应切实负起责任,督促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同时,认真清理财政部门在其他银行的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确保粮食风险
基金全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拨付。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应直接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专户账号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签章上报。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也必须按季拨付到粮食风险
基金专户,然后再按规定用途逐级下拨。粮食风险基金未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或多头开户的,各级行应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限期纠正。总行将与财政部另行制定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明确有关具体内容。
二、跟踪监测、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额由财政部逐年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分行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粮食风险基金当年核定的最低到位金额和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配备比例,督促省级财政将应
到位资金纳入预算,提前落实资金来源,按季、足额到位。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缺口部分应及时监测反映,督促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并应监测粮食风险基金结余在专户内滚动使用、利息收入如数转增本金的执行情况,使其不以其中任何一项抵顶省级? 普蹦暧Φ轿蛔式稹6粤甘撤缦栈鸩荒馨词薄幢壤轿坏那榭觯鞣中幸笆毕虻钡卣惚ǎ酱倨渚】斓轿弧? 三、严格按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代理拨付。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其用途有两项:第一,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
食利息、费用补贴。农业发展银行担负着粮食风险基金的代理拨付工作,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定资金划拨程序,保证在接到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规定用途如数拨出款项,确保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严禁人为压款、扣款或挪作他用。
四、及时做好收贷收息和拨付给企业的各项工作。各级行应督促财政部门加快粮食风险基金拨付进度,做到按月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促进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款拨到粮食企业账户后,各级行要根据补贴款的具体补贴内容和企业占用贷款情况,及
时做好收贷、收息和拨付给企业的各项工作。对于粮食风险基金利息补助款,应首先全额收回粮食企业拖欠的贷款利息或利息开支所占用的贷款,剩余部分转入粮食企业的“单位应付利息存款”专户,专项用于在计息日归还贷款利息。对于粮食风险基金费用补助款,应首先收回粮食企业用
于费用开支原所占用的贷款,剩余部分转入粮食企业“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专项用于规定的费用开支。
五、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把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具体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粮食风险基金开设专户情况;粮食风险基金实际到位情况;粮食风险
基金支用是否符合规定,拨付中有无流失;农业发展银行拨付粮食风险基金是否准确、及时;资金到位后是否收回粮食企业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贷款;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等。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违反规定的粮食企业,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并限
期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协商处理;无法解决的,要报上级行协调解决。对我行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要自查自纠;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做好粮食风险基金月报上报和分析反映工作。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已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起粮食风险基金月报上报制度,今后应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各省级行要按规定要求做好每月(月后5日内)上报工作,并注意提高月报上报质量,加强对报表的审核,确保准确。同时,强化报表? 治龊头从彻ぷ鳎荒芙鼋鐾A粼谑直砻妫又蟹⑾治侍猓治鑫侍獠脑颍笆毕蜃苄泻陀泄夭棵欧从场?


19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