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34:30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府办〔2007〕75号


颁布日期: 2007.08.21 颁布单位: 临高县 实施日期: 2007.08.21

备案登记号:QSF-2007-120007

题注:


临府办〔2007〕75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科学、高效、规范的地震与火山(以下除特指外,简称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和《临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启动原则:批准启动—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预测预报情况,批准启动预案。自行启动—地震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灾害发生后,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快速搜救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受灾区镇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和社会救灾。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科学整合政府和社会人力、技术、物资、信息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
广泛动员、军民结合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全民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充分发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驻临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原则: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临高县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实行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联动。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主要领导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办负责人
县人武部负责人
县地震局负责人
县公安局负责人
县消防大队负责人
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县边防支队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教育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水务局、旅游局、粮食局、科技局、外事侨务办、县人武部、县边防支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今日临高》报社、供销联社、自来水公司、燃化公司、临高红十字会、临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高气象局、临高电信局、临高邮政局、临高移动公司、临高联通公司、临高供电公司、临高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1名负责人。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主要应急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火山)应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处置一般地震(火山)的应急工作;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2.1.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根据地震(火山)灾害的程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地震局负责人和灾区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根据地震(火山)趋势和灾害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指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各类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组织现场新闻报道;安定民心、稳定社会,做好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需要下设办公室、震情监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宣传报道组。
2.1.4 县地震局
县地震局主要应急职责: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和灾情速报,协助开展地震(火山)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火山)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火山)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火山)趋势紧迫性作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监测台做好地震(火山)监测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工作,县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火山)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县地震局(电话:28285079)或省地震局(电话:65334744或65342760)。情况紧急时县地震局可直接向县政府提出地震(火山)预测意见。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1)地震预警级别。根据破坏性地震的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Ⅱ级: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5.5级以上(或不低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Ⅰ级: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6级以上(或高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火山预警级别。根据灾害性火山喷发的规模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灾害性火山喷发的区域的预报;
Ⅱ级: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一定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Ⅰ级:临近喷发预报—对3日内将要发生较大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3.2.2 预警的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的方式发布。
省行政区域内其余的地震(火山)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火山)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24小时之内的火山临喷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火山)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火山)预报为准。
3.3 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火山)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火山中期喷发预报)—短期地震预报(火山短期喷发预报)—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中期预防工作部署—短期预防工作准备—临近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3.3.1 中期预防工作部署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和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火山)中期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研究、部署预防工作。
3.3.2 短期预防工作准备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的破坏性地震(火山)短期预测预警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短期预报,并开展预防准备。
3.3.3 临近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临震预测(火山临喷预测)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并宣布预报区进入应急期,情况紧急时县政府接到地震部门预测预警意见后可直接发布预报。预报区所在的各级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视情况发布避险通知,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出动警力加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紧急救援队伍待命。
地震部门加强监视,随时报告趋势变化,并要做好灾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火山)的短临预测意见。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火山)预警支持系统:INTENET通信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全省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地震(火山)数据信息网络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件平台;省地震(火山)前兆立体观测网络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现代化分析会商系统为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个别人员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上年
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 50-300人 6.5—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5.5—6.5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个别 5.0—5.5级
4.1.2 火山灾害事件分级
火山灾害事件,按规模大小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一般,直接灾害有限,但社会影响较大。
较大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较大,直接灾害较小,但社会影响巨大。
重大火山灾害:发生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威胁火山地区及周边居民安全。
特别重大火山灾害:发生特别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
4.1.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应对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灾区应急工作。
如果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Ⅰ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中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2 Ⅱ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实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3 Ⅲ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4 Ⅳ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4.2.4.1 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驻临部队、武警,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海南岛陆及近海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省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南海地震监测尚无速报能力。
4.3.2 县地震局的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县地震局负责迅速启动本地的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灾害信息,向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地震局;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2小时)汇总上报省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灾情,及时向县地震局报告,经县地震局汇总后,上报省地震局。有条件情况下,尽快将现场灾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和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县地震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民政、发改、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及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对建筑物、大坝、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县交通、电力、水务和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地震局和县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发现因地震(火山)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民政局。接报后,县外事侨务办公室上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民政厅。
4.3.4 震情灾情公告
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4 通讯
为确保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配置150W单边带电台一台。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火山)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地震(火山)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驻临部队的应急通讯设备。
4.5 指挥协调
在地震(火山)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工作。灾区镇政府先行组织领导抢险救灾。非灾区镇及县、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地震(火山)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根据现场抗震救灾的需要,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所涉及到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均有责任按各部门、单位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任务,详见各部门、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
4.6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火山)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确定救援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7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搜救工作;驻临部队、武警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与受困人员,并进行工程抢险;消防大队组织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寻找被压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抢险中,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要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划避难场所,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10 次生灾害防御
消防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县水务局、县建设局、县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县国土环资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并会同县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水库险情的动态监测;县发改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监控预防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4.11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向地震(火山)现场派出专业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火山)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4.13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与省地震局联合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联合省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配合下,共同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14 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5 应急结束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火山)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火山)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灾害事发地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与安置标准。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在救灾工作过程中征用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合理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灾后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县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5.3 保险
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火山)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参与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系统维护,确保地震(火山)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建立指挥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县地震局采用一切快捷有效地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救援装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火山)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的有效使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要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县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其他各专业性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救援队伍作为灾区先期抢险救援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储存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建立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信息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
灾害发生后,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设施。
详见县交通局应急预案。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按照分级救护的原则,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三级救治方案,对于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县发改局和县工业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调、调配。
详见县卫生局、县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发改局应急预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临部队、武警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民政、粮食和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灾物资动态数据库,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健全县地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的随时供应。完善县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县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开展人道主义救援。
6.8 经费保障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灾款的发放。
6.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和后续处置队伍难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时,县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灾区内群众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救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指导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火山)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火山)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火山)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应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火山)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地震(火山)应急基础数据库是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基本组成,其包括全县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宣传、地震、海洋、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县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县政府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火山)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定规模的地震(火山)应急综合演习。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各级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8.2 平息地震谣传
县城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的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县政府工作。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国家和省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火山)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
9.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火山)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火山)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火山)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火山)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火山)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更新的最长期限为5年。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地震局应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预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污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在法治国家建设理念下,法律是至上性的,要求人们的一切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十年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在施法这环节上,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暴力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破坏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促使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出现了执法困境,违背了法治国家建设理念。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进行思考,以法律意识作为切入点来分析,探讨法治国家理念下的我国执法现状。
关键词:法治 法治国家 执法 执法现状 法理学

一、法治、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要求
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在倡导依法治国,一直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写入宪法,这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宪法给以全国人民的承诺。这几十年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在施法这环节上,我们还做得不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在国家转型时期更是如此,施法的好坏影响到了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影响到了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在追求法治国家的路上,我们该如何执法,让法更好的实施,值得我们深思。当然,我们这里要谈的执法并不等于法的实施,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和贯彻实现,强调其运用和贯彻过程,而非结果。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执法、和守法。法的执行是法律实施的一部分,一个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所以执法好坏关乎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要谈法治国家,我们首先要了解何为法治,“法治”这一词很早就出现了,各个时期的人都各赋予其特定的含义。“法治”这一概念表达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如“法治主义”、“依法治国”、“法的统治”“法治政府”等。法治可以是说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奉行法律至上的治国方略、文化现象,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人人平等的受到法律规制的制度和原则。法治国家,简单的说,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在我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十五大提出的,以这个定义,依法治国的内涵也可简明地说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必要保证。法治国家的表现形式是:(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从法治国家的概念、要求、表现形式等体现出了执法这个环节在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和关键性。执法的好坏一方面说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国人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体现;从另一方面说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因此,我们要把握好执法这个环节。
二、执法、执法主体
  执法又称法律执行,我们一般认为执法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的活动。具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个人对法律的执行、适用的活动。狭义上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本文我们所说的执法时狭义的执法。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单方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说执法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执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占的比重较小。法治国家要求执法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律。但在我国,还存在规章和政策,且制定规章和实施政策在不同的地方存在不同的标准,很难达到统一化。同时,法律法规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宽。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执法出现了各种中各样的问题,影响到法治国家的建设,我们不得不探究我国的执法现状。
三、现今我国的执法现状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执法不周使矛盾更加尖锐。
  案列一: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随后几名城管人员商量了一下,才把郑王两人放走。之后,郑王二人赶紧通知家人并报警。经医院检查,郑毅伤势较轻,额头有些擦伤,左脸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部被缝了3针。王骐的伤势则较严重,右尺骨骨折,左眉处遭到重创,整个面部呈现出片状紫红色,左眼肿胀得厉害,无法睁开,在医院期间大小便失禁。从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这个案例看,执法人员执法初衷无疑,都为了社会秩序,严格执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没有很好的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没有清楚的认识到其执法权力的权源,甚至将无辜群众殴打致死,执法犯法,违背了其执法初衷,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的,也体现了执法队伍素质低下,法律意识薄弱,也重点说也许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
  案例二:2009年3月10日,马师傅骑着三轮车到宁波北新街一带卖金鱼,车上装着两个玻璃鱼缸,内有200条小金鱼。中午12时许,马师傅准备吃饭,便将三轮车停到后宰门小学对面的马路道沿上,恰好被新城区城管执法一中队队员发现,执法人员随即对马师傅的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并暂扣其三轮车。三轮车、鱼缸和金鱼被送到执法人员指定的保管站——一个废旧物品回收站,保管站每天收取保管费10元钱。
  12日上午,马师傅到执法一中队交了300元的罚款后,向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交不起保管费用,于是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保管站免掉了马师傅的“停车费”。可当马师傅到保管站准备取车时,却发现鱼缸里的金鱼几乎全没了,稍微大一点的鱼也只剩下11条。马师傅便询问保管站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让马师傅大吃一惊:“鱼缸里的小金鱼被野猫捞出来吃掉了!”该工作人员说,由于在废品回收站附近经常有不少野猫出入,闻到腥味后便过来偷吃,他撵跑了好几次,可人一离开,野猫又回来,实在没办法,结果两百条金鱼只剩下11条鱼。当日下午,马师傅将情况反映到执法一中队,中队长孟浩当即要求保管站对野猫的这顿大餐“买单”。从这个案例中,执法后没有很好的处理暂扣物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暂扣物品应妥善保存,依法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买卖、出租出借罚没及暂扣物品。严格意义上,被依法暂扣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物权人,执法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违法占有使用或者遗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忽视群众利益,不勇于承担自己照成的责任,依职权强行要求他人买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也违背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
  案例三:2008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在郑州市同乐路与东三街交叉口附近,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门前突然停下了两辆印有“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字样的红色小货车,几个执法队员走下车后,身后迅速聚集了数十个身着便衣的男子。这些便衣男子突然冲到了一家蔬菜店门前,将一箱箱蔬菜搬到了执法车上。店主出来阻拦,并与搬东西的人发生了正面冲突,被打倒在地,店主的妹妹上前拉架,也被人推来推去,手上被弄出两道血印。附近占道经营水果摊一家见此情况,赶忙将水果箱往屋内搬,没等搬完,几个身着便衣的男子便很快出现在其门前,抱着几箱苹果、梨等物品就往执法车上装,付伟成14岁的儿子靠近执法车想将水果搬回来,也被摁在地上,遭到一顿拳打脚踢,付伟成夫妇上前阻拦也被几个男子围住,挨了一阵拳脚。这时,对面一位修车的王晓贵师傅和路过的王世玉上前劝阻,同样遭便衣人员一阵拳脚,殴打结束后,一个执法队员还举起一把镰刀,威胁王世玉少管闲事。随后,有附近居民拨打110报警。打人者随即停手准备离开,王晓贵想阻止其离开,结果被推到了一辆执法车的副驾驶座上一直被拉到了南阳路派出所院内,由两个男子看住他10多分钟,不让其离开,在他表示将拨打市长热线投诉,才得以脱身。此次事件过程中,共计有4个经营者和2个路人被围攻,后经了解,这次行动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和金水区执法局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而两部门对外均称没有打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则称没有参与这次集中执法行动。从规范执法的角度讲,无证执法、便衣执法、有理而失节,蛮横粗暴,欺凌弱小,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蓄意伤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明明违法却死不认错,如此执法是不能让人信服的,暴力执法,政府首先不守法的行为,导致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反感与抵制,从而达不到执法本来的预期效果,也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使法律得不到更好的执行,执法这个关键性的环节出现真空。中国这样有着悠久历史的把政府比着父母官的文化,政府的违法行为往往会成为群众行为的模板,政府行为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不可想象,因此政府的违法行为也会导向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会使得人民群众法律信仰的减退,本来法律意识淡薄的国人更不守法,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也和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相距甚远,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从几个案例中,我们可看到我国家执法现状的大抵状况。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理念以来,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写入宪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执法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有效的执法,才能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从而达到立法所追求的目的,也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价值。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也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暴力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民众法律意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部门权限划分不清,部门利益心过重,为了部门利益,置群众利益不顾甚至损害,常常出现重复执法,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推卸责任;2.自由载量权过宽,执法随意性高,违反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现象时常发生;3.执法队伍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不能很好的依法执法,利用公权力谋私利;4.情感执法,不能公平的对待执法相对人;5.缺乏监督,对人民群众监督忽视不理甚至对其威胁等。所有这些现状,造成了如今的执法困境,法律得不很好的执行,法治建设的步伐受到阻碍,如何打破这些执法困境,理论上值得我们思考。
四、对执法现状的法理学思考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人人都守法、懂法,按照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行为。这也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如何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根据我国现实国情,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治建设这么多年,我们一直都要求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却忽视了要求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常常会发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公民守法,而政府不守法,甚至成为法律秩序的破坏者。
  我觉得,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在现阶段显得更为重要。执法者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对法律价值的判断,对执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能很好的理解,从而在执法过程中随心所欲,情感执法,不能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在这,我们所说的法律意识指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认识、掌握程度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可愿意说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非常重要。其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的法律动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程度,以及对做出的行为的合法性评价等。只有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才能让其知道其行政执法的权源是来自于公民的授权。这种观点是自然法学家们所张的,其认为国家权利的构成是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相约组成国家,由国家来行使公意,目的是去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我国、宪法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可以说是公意的体现。行政权是宪法、法律授权的,因此其也是公意的体现。通过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让其知道其执法权的权源不是上级领导给予,端正以往对权力来源的错误认识,才能使其更好的执法。
  在法治国家理念下,提高执法者素质要求执法者做到坚信法治并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首先要掌握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坚信法治和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的基础和前提,但是,仅拥有知识并不等于就树立了完整的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之上理念主要来源于对社会发展史和法律本身所真正蕴含的正义、公平、公正、秩序、权力、自由等观念的信仰,并形成指导行为的自觉意识。真正在思想上崇尚法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始终把法律作为行政管理最重要、最可靠的依凭和保证,是需要内部真实、完善、积极的统一与建立法律至上“信念”而完成的。其次,对法律的内含、精神或法意有充分的认知、领悟或了解。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应当精通与本身执法人员相关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目标。当执法者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使其在执法过程中做出更好更理性的价值判断,哪些行为该为或不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从而对执法方法做出更好的选择,不至于在执法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争执后情感用事,从而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只有提高其法律意识,才能使其明白其执法的目的是什么,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秩序状态、法律效果。当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不至于出现案例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暴力执法的现象。当政府依法办事,守法了,民众才会守法。当然,提高执法者法律意识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执法存在的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和现行的制度密不可分,还有待于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但我相信,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对客观事物的充分认识,才能把握事物的规律,从而才能更好的活动。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其更好的把握执法规律,严格执法,从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http://wenku.baidu.com/view/66ae0f1dfad6195f312ba65f.html.
[2].文涛:《“钓鱼执法”的法理学思考》,《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王楠:《城管暴力执法案件反应的行政法问题》,《法治与社会》2009.2(下)。
[4].顾肖荣:《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意义》,《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5].刘作翔主编:《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05年5月第1版。
[6].朱景文主编:《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11月第1版。
[7].陈华:《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问题产生原因探析》,《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作者简介]熊利民(1989—),男,江苏泰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律咨询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研究。联系方式:Email: xiongliminhr@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彦明等10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彦明等10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法〔2013〕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以姓氏笔画为序):

  卫彦明、王常松、白泉民、李静(女)、张坚、张学群、索达(藏族)、阎庆文、慕平、缪蒂生。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王胜俊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