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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29:14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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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6〕57号
各局、办、科、室、中心:
  现将《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积极推广运用电子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所联系业务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规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市政府向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市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各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思茅市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公告”,按序号编“第×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发”;
  “思茅市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复”;
  “思茅市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思政任”;
  “思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思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思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密电”。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办发”;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办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办密电”;
  “政务情况通报”,按序号编“第×期”。
  第八条 思茅市人民政府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思茅市人民政府(函)”,编“思政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编“思政办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机要文书科签收,按来文单位进行归类登记。各局、办、科、室、中心不得直接收文办理。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以及各类来文来电(含密码电报),由总值班室直接签收。办理后归入机要文书科登记。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上报市政府或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机要文书科直接退文;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交机要文书科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市政府办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同一事项不同阶段的来文,按照首办办结的原则,分送首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机要文书科分文要加强与相关科室协商。首办科室对分办有异议时,须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一致后将改签意见注明在来文上,当日内退机要文书科变更首办科室。
  第十四条 公文阅件分送市长、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首办科室后,由首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市长批示。
  第十五条 发送报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机要文书科专人签收,节假日和上班时间外,则由总值班室专人签收,并及时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拟定分送范围和承办科室。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对来文内容进行简要概括,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明,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由科室负责人确定具体承办人,将公文提交承办人。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分管副秘书长确认无误、签署同意后,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第十八条 来文办理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属一般事项的请示,由承办人附来文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属经费等重要或特殊事项的请示,承办人口头或书面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后,再征求意见。部门意见反馈后,将反馈意见并在原办件上按办文程序办理。
根据来文草拟或修改文稿时,若涉及实质性内容改动的,须与来文单位协商,并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要做到即收即办。特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需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后,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需转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同时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意后,按办文程序连同我市的意见一并转发。
政府领导的讲话,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通过《政务情况通报》印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要加强会商和会签。首办科室承办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要主动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不需印发正式文件的,直接呈办公室领导审核;需印发正式文件的,按程序呈办公室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须以市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及市直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市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二十四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送审文稿修改后,科室须清稿后再呈送办公室领导。办公室领导修改文稿或拟办意见后,若须清稿再送批的,应将办公室领导修改稿附在清样稿后一同报送。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再报政府(办)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六条 督办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办理。督办件阅件根据文件内容和领导指示复印登记后分送,督办件办件分不同情况处理:
  省、市人大常委会,省、市政协领导转给市政府的批示,由综合科根据内容提出转办意见和拟办科室,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转相关科室办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直接批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原件报送领导同志本人,同时印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领导指示由有关科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要采取两人交叉念读校对、两次校对的方式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之后由科室负责人再次审核,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清样稿经承办科室校对后,送机要文书科检查。公文质量检查的内容为: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种使用、文字表达、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的文件审批单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审批单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文件办结后,承办科室须将文件审批单及时复印回传有关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通过机要文书科中转。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之间的公文传批,由承办科室人员负责送交,传批完后应即时送机要文书科登记。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特别交待的传批方式,由对口科室在文件上注明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市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写明批示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章 印制和分发

  第三十二条 印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前的公文质量检查,由机要文书科审阅并报分管室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三条 印制出的正式文件经检查有误需重新印制的,办文科室负责人应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印制。重新印制的文件应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较为紧急的公文,承办科室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

  第七章 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文件,由机要文书科归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处以上领导签批的办件和阅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次月内归档。对逾期未移交归档的,档案室要及时催交,限时交归。
  第三十六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局、办、科、室、中心不得擅自处理,须集中交机要文书科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档案仅限室内在职工作人员借阅利用,借阅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外单位职工借阅利用,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时间一般以5日为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办理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不得参加年度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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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6〕1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受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第三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第四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拟征地的面积、地类和法定标准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则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最后核定的金额确定)。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依据初步测算结果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第五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金融(银行)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申请征(用)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时依法拨付资金;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七条 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补偿款,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八条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前向征(用)地单位或个人追缴入帐;超额预存的,应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给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征地依法需缴纳的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进行补偿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

(200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由温家宝总理为组长、陈至立国务委员为副组长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规划的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目前,规划制定的战略研究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20个专题研究组的近500名专家正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集中研究,即将完成专题研究报告。为了确保规划战略研究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做到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规划办公室将于近期组织20个专题研究组就各专题研究报告内容,与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交流和征求意见。同时,需要增加一批高水平专家参加集中研究工作。请你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协助作好有关安排。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认真研究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结合国家宏观形势和战略需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与专题研究组的交流工作。具体交流方式和时间由规划办公室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安排。

二、为了进一步深化规划战略研究工作,部分专题研究组需要增加一批高水平专家参加1月13日到19日的集中研究工作(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名单见附件2)。请各专家所在单位积极支持你单位专家参加规划战略研究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参加战略研究的各单位专家能够集中精力和时间参加研究工作。具体时间与要求由规划办公室、专题研究组与专家及专家所在单位联系安排。

特此函告。

附件1.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2.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1: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中组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国研室、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地震局、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粮食局、外专局、中医药局、国信办,总装备部,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科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附件2:专家名单

冯飞 发展研究中心 副部长

吴季松 水利部水资源司 司长

王庆云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司 司长

周凤起 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 研究员

苏钢强 中医药局科技教育司 副司长

白荣春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巡视员

肖绍博 人口计生委科技司 巡视员

白敬宇 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新兴产业处 副处长

郑南宁 西安交通大学 校长、院士

周大地 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 所长

朱玉贤 北京大学 教授

卢良恕 中国农科院 院士

王恩哥 中科院物理研究所 所长

安芷生 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 所长

王占国 中科院半导体所 院士

马志明 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数学研究所 研究员

崔尔杰 北京空气动力学研究所 研究员

王梅祥 中科院化学研究所 所长

武维华 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 教授

谭铁牛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 所长

汪品先 同济大学海洋地质系 教授、院士

郭雷 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 所长

彭先觉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院士

罗建平 中央政法委办公室 主任

石泰峰 中央党校 副校长、教授

夏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所长、教授

古彦芳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法规处 处长

刘烈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 副主任

刘献君 华中科技大学 党委副书记、教授

杜平 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与地区研究所 所长

冯之浚 全国人大常委、民盟中央 副主席

朱德仁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副理事长

财政部教科文司负责人1名

卫生部科技司负责人1名

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1名

体育总局相关负责人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