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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9:54  浏览:8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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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5〕118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

  一、《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三、《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五、《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第五条(三)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第二条(三)2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七、《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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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3号)和《威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威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每2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20人左右,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复核认定程序,经复核认定的首席技师,继续享受下一个管理期的相关待遇;经复核未被认定的首席技师可重新参加推荐选拔。

第五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应建立本市区的首席技师选拔制度。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申报。

第八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国家、省、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技绝活。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威海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九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复核认定的条件:

(一)管理期内仍在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

(二)管理期内没有发生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生产安全、技术责任事故;

(三)管理期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管理期内能够保持技能领先地位,发挥首席技师作用;

(五)管理期内开展技能培训和名师带徒活动,每年所带徒弟至少有5人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由各市区从本级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和中央、省属单位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威海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复核认定威海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首席技师复核申请表》;

(二)近一个管理期内的主要技术成果、奖励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签订的带徒协议,以及所带徒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威海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威海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第一个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连续第二次、第三次复核认定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每月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700元、1000元。连续三次以上复核确定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津贴不再增加。同时获“山东省首席技师”、“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者,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管理期满未被复核认定,再次获推荐选拔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按第一个管理期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六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八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县两级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待管理期结束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威海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威海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活展示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进行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四)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进行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和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威海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初步认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威海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威海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质检办特〔2007〕314号


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根据《质检信息化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是动态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效性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分析与决策,对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也要有科学的规划。到2010年,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实现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建立起完善的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等4个主题数据库,基本实现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采集、转发、集成、共享和协同工作,努力构建系统的开发、应用和维护统一协调的“数据采集完整、信息传递及时、业务涵盖齐全、资源利用充分、社会服务高效”的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新格局。
二、现状与任务
近年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了特种设备信息化的力度。总局建立了特种设备国家基础数据库,实现了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建立了特种设备子网站,加大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了特种设备省级基础数据库,基本实现了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动态监管,全面应用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系统软件,提高了监察工作的有效性,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特种设备的信息化水平与当前信息化技术发展状况和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信息标准化工作、行业公共软件开发、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挖掘分析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应用人才培养和持续维护机制尚未建立;经费渠道和持续投入不足等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上述因素已经严重制约了特种设备信息化发展的速度。
为解决上述问题,今后一段时期,总局将以“金质工程”建设为主导,着力完善国家基础数据库,整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应用系统,实现国家数据库与省级数据库互联互动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和子网站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加强“中国特检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在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中的技术支持、相关规范标准审议、社会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指导作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托“金质工程”建设,着力完善省级数据库,强化安全监察管理系统与检验管理系统的联动,清洗和完善原有信息数据,真正实现安全监察工作的全覆盖和特种设备的动态监管,科学展现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 强化信息化基础建设。不断改善系统网络基础设施条件,保障信息系统高效稳定运行。建设和完善门户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法规标准的信息化审查制度,为制定信息化技术规范提供保障。创新工作模式,更好地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二)努力实现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在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动态监管基础上,总局将开发锅炉、汽车罐车和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管应用系统,并于2007年8月在3至5个省开展应用试点。2008年底,争取实现特种设备制造环节监管应用系统全覆盖,并逐步推进安装、改造和维修环节动态监管工作。
(三)加快推进特种设备检验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检验检测信息是特种设备监管信息更新的主要来源,检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与应用是实现动态监管的关键。2007年8月,总局将完成特种设备检验综合管理系统的测试,并推广使用。2007年10月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综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综合管理系统的选择和安装调试。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运用检验综合管理系统,规范管理,提高检验率和工作质量,夯实检验检测机构可持续发展基础。
(四)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的主要手段。2008年底前,总局和省级局要实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审批的时效性和透明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4个方面。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性、适时性和准确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国家基础数据库为核心,省级局数据库为重点,地方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为数据采集之源。2007年底前,省级局要对现有数据库进行扩充完善,完成数据清洗和更新,并实现与国家基础数据库的自动交换。2008年底前,全面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数据的联动与共享,实现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数据的有效关联。
(六)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信息化标准规范是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法制保障,要加快数据元、信息分类、信息编码、信息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安全等规范标准建设,推进系统间信息交换接口的标准化,实现数据共享与集成。总局将逐步制定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今年将完成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的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信息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主题数据标准》、《特种设备数据元标准》、《特种设备代码标准》、《特种设备单证信息标准》等信息化技术规范。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信息资源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基础,要整合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采集渠道,丰富信息来源;优化信息采集手段,提高信息采集的网络化水平。总局和省级局要整合现有的应用系统,促进系统之间的互通与互联,实现数据间的关联与共享,提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总局将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挖掘与分析,逐步建立综合统计与决策分析系统、事故分析与应急救援支持系统、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绩效评价系统。
(八)提升信息安全水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与培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信息系统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重特大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提高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三、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有效落实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抓出实效。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各项制度,分解和落实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信息化工作落实,设立专人负责系统的应用与维护,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
(二)加强信息化工作规划,避免重复建设。目前总局正在制定“金质工程”总体需求和标准规范,因此,各地的“金质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地理信息系统” 和“气瓶RFID身份管理”等项目要加强规划和协调,按照“金质工程”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与布局,通过资源有效集成,确保总局和地方建设成果的互补和共用。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各地应当把信息化建设纳入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划,确立信息化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要制订并落实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将特种设备信息化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集中投入,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持续投入,保障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的持续、有效运行。
(四)加强信息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研究制定信息化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将信息化建设成效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管理、监督、激励机制,促进信息化工作责任的落实。2007年下半年,总局将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动态监管体系中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五)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的建设与应用水平。要将人才培养与推进信息化结合起来,积极引进和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要制订信息化培训计划,加大普及性培训、技术性培训和应用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化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的信息化队伍。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