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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5:48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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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现将《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管理行为,依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参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下列范围为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
  (二)新医药、生物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
  (七)地球、空间、海洋技术;
  (八)核应用技术;
  (九)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定期对本市高新技术范围进行修订。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 设立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采取企业申请、分批认定、两年有效、第三年复审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填写《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前景预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证书;
   3.企业的章程和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6.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在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复审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复审企业;
  (二)企业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请复审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核查;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复审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请复审时,须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复审报告(包括企业研发、生产、效益情况概述,符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并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报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转业的,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和命名牌匾,停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认定资格,废止认定证书和命名牌匾,并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本市相关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每年从高新技术企业中评出优秀市高新技术企业2至5家,符合法定条件的,连续给予科技三项经费的重点支持。同时在科学技术项目选定、向省、国家推荐项目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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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度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度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1年7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连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深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现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1)控购字第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望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今年以来,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增长较快。1-4月份全国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比上年同期增长14.75%,不少地区增幅在20%以上。特别是专项控制商品支出增速较猛,1-4月比去年同期增长49.06%,其中小汽车、彩电增幅在90%以上,沙发、地毯、空调器、录音机、吸尘器等高档消费品增幅都在50%左右。这个问题已引起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注,要求采购措施加以制止。
当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增长较快,除某些客观因素外,主要原因:一是去年市场疲软,某些地区不适当地放宽了一些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二是一些单位追求高消费的欲望又开始抬头,不顾国情,贪新求洋,争相购买高档消费品的情况相当普遍。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扩大供求矛盾,还会影响市场物价的稳定,增加财政开支,助长奢侈浪费之风,不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利于搞好廉政建设。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制集团非生产消费,防止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再度失控。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把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过热的势头作为当前治理整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切实扭转由于去年解决市场疲软有取的临时放宽措施而带来的放松思想。要强调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是我国的长期方针,任何时候也不能松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要“紧”起来,“严”起来,真正按照过几年紧日子的要求安排开支,严禁形形色色的铺张浪费现象。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以身作则,带头把关。各级控购干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控购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控购工作,对那些过高要求和不合理的消费,要坚决制止。
二、当前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全面回升的势头。因此,去年国家为启动市场所采取的对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临时放宽审批的措施,除对编内更新、生产(经营)性需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新建单位申请购买的专控商品,可以酌情审批外,其它不得继续执行。一些地区为了推销地方产品,自行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放宽“保护措施,必须立即废止,不得继续延用。今年国家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再批准购置新的设备,以及凡是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和欠缴税利的企业,购买非生活(经营)性专控商品要加以限制或停止审批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1991年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逐级垓定,层层落实,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审批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严格控制在去年的实际水平以内。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控制指标执行,执行中如无特殊原因而突破的,要按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权限要相对集中,各地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气调节器、录(摄)像机、彩色电视机等高档消费品,以及单价在万元以上的其他专控商品必须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控办审批。地、县级控办审批的专项控制商品,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严掌握。非国家控购管理机关或控购管理机关授权的部门,不得审批专控商品,更不得授权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审自批。
五、严禁单位滥发实物、购物券、代金券等公款开支个人消费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资,以及不适于生产作业第一线使用的高级面料服装、羽绒服、风雨衣等,违者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对当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增长较猛的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分析原因,制定出具体的控制管理办法。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控购政策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及对策

陈光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然而,据有关职能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上升。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犯罪率2001年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20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89倍。因此,本文试就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以及如何加强青少年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等方面作点探讨。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及状况
犯罪的动机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亦或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并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导的,促使行为人这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就是犯罪动机。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有贪财、好色、仇恨、报复或者极端的嫉妒等心理。而青少年除了具有上述犯罪动机外,还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关。青少年的特点是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或者成为犯罪的动机。还具有好奇、取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某地乡场附近年近15岁的魏某,因到乡场上看了几次黄色录像,很想尝试一下与异性“亲热”的感觉,于一日下午等候在一个11岁的小女孩放学回家的竹林处,并蒙面操刀,强奸了小女孩。某市内一个无人管教的16岁少年,整天东游西荡,无所事事,便蒙生偷车取乐邪念,半年内竟盗窃22辆机动车。某高校一男生,因多次接受同学吃请,也欲请同学吃请却囊中羞涩,遂杀人抢劫。某技校一学员与同学因争坐一条凳子而大动干戈,10余人参与斗殴,酿成一死三重伤血案。北京市某网吧的老板与几个学生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学生为了报复老板,于深夜纵火烧毁房屋1000余平方米,烧死15人,烧伤7人。他们中,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16岁。真是一桩桩触目惊心,一件件血泪斑斑!
青少年违法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由单差生发展到思想品德和功课都差的双差生,进而结帮逃学,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违法犯罪;从骄生惯养到称王称霸乃至行凶打人;从被歧视、虐待到行凶报复,或被遗弃而流落街头,被坏人教唆而犯罪;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抢劫;模仿影视里的暴力和色情镜头,从好奇到偷尝禁果而违法犯罪,等等。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面对这一严峻问题,“救救孩子”,已再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人们不能不为社会稳定担忧,为未来的发展担忧,为青少年的命运担忧。对此,全社会都必须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课题列入最重要的议事日程,下大力气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和治理。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振兴中华民族的根本在人才
人们常把青少年比喻成幼芽、花朵,这是因为青少年纯真美丽,充满活力和希望,但同时也是娇嫩的,她们经不起风吹雨打烈日晒。因此,就必须要有人呵护、管理、培养,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才能结出丰硕果实。今天的青少年,明天就是党和国家的保卫者、建设者,是振兴中华民族、使祖国繁荣昌盛的希望所在,是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因此,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邓小平同志对青少年的成长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再三号召全社会都要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法制教育问题上,他提出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青少年时期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时期,这一时期,可塑性很强,正是确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法制观的重要时期。要使他们接受正确的东西,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保证他们沿着祖国未来需要的道路健康成长,就必须在对他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只有使他们从小学法懂法,才能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或犯法,从而自觉遵纪守法。长大成人后,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用法律行使监督、管理权,当好国家主人。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键在教育。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有的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综合治理。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都来做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这项工作是能够做好的。 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是要从这“三点一线”入手。
1、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师的职责
每一个新的生命的诞生,都纯洁得像一张白纸,畸形成长的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惹的祸。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只是结果,犯罪心理的形成,往往是大人们肆无忌惮的行为活动,有意无意间扮演了“教唆犯”、“包庇犯”的角色,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首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子女。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对孩子进行教育,父母首先要教育自己,从自身做起,学好人,做好人,做好事,因为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如果父母与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这些都需要靠父母的正确引导。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湾,是情绪的出口,是在外受伤跌倒时可以疗伤止痛、补充能量的地方。其实孩子都很宽容,对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的那份爱意将会给孩子送去一片蓝天,为家庭生活带去一缕清香。孩子最怕的是对他不理睬。无论是从我们自己的成长经历,还是在我们对家庭教育中父母扮演的不同角色的研究中,我们都深切地感受到,孩子健全人格的确立须臾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合格的父母应当是既有事业心,同时也有责任感的人。父母为创业所付出的努力,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上的表率与楷模作用,以及对待问题的理性思考、准确判断和应对各种局面的能力,都会在孩子的心目中形成一种无形的力量。如果在一个家庭里,婚姻失败,家庭失和,对孩子的成长就会造成伤害。尤其是单亲家庭的子女因为缺少健全家庭的呵护,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会培养出性格变异、心理畸形的孩子。如果在一个家庭里,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亲人不爱何以爱祖国、爱人民?
2、学校应传道授业解惑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但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法制教育明显薄弱。青少年对有关刑法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教育盲区相当严重。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破坏秩序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学校教育应当给予孩子的知识,也是为人师者启蒙育人的起码责任。而不少学校办学宗旨有失偏颇,重智育,轻德育,埋下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严重的危机。 据了解,近年来少管所14到16岁的孩子逐年增多。他们中有80%是在犯案前就已经辍学,是学校的“双差生”(成绩差、品德差)。有的学校为了升学率、好名声、好荣誉,将他们赶出学校,使他们升学无望,今后工作无望,心绪茫然而游手好闲,丧失人生目标追求,再加上没有学校和家庭的管束,因此很容易被社会上的犯罪团伙拉下水,滑进犯罪的泥潭。所以,笔者认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一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二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案例,按学生不同的年龄段和知识层面,编写出由最常用到常用和不同难易程度的教材。三要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少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教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目前,不少学校虽然也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但为什么效果不佳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兼职,造成时间紧迫、准备不充分,授课方法不当、法制课太少、责任心不强等而流于形式者居多。四要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教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
3、社会应还孩子一片蓝天,还校园一片净土
现实的中国社会多姿多彩,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可观,大多数人富裕程度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电视、VCD已进入寻常百姓家,一网(因特网)“网尽天下”的家庭也很不少。这些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涌了进来。即使是收视率很高的频道,也免不了武打凶杀、异性亲热等情节。看电视不需要有多高的文化,就是文盲和不识字的人,都能基本接受电视形象演示传递的信息。所以有的儿童边看边摸仿,甚至对身边的父母动手动脚。“泡网吧”更是成了青少年们的乐园,在那里,他们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图片,不管网上好的坏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学的迷信的,他们照单全收,并不必担心有老师或家长去找他们,因为门口有老板在放哨。为此,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应开设青少年电视频道和网站,给孩子一版明净的蓝天。
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校园周边环境都足以令人担忧。 “美容院”、“休闲中心”、“农家乐”等娱乐场所比比皆是,一些“小姐”还常常到街头巷尾招徕客人,不谙世事的学生们在“小姐”的劝撺、引诱下,也就进去“潇洒走一回”。渐渐地由逃学到辍学,因享乐到手头拮据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等犯罪累见不鲜。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在“全民经商”的潮流中,恭喜发财 、赚钱光荣不再被中国人羞涩避讳,不读书照样可以挣大钱已成为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共识。这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念的迷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无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鉴于上述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应当按照 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扫除黄、赌、毒。各级党委、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中小学校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组织青少年学生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四是充分了挥农村中青年团组织的作用,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多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开展学法活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的地方的青年团组织,一年到头基本上不开会,不学习,处于一种半瘫痪姿态。五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学生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祖国的花朵一定能灿烂地开放,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中华民族一定能够腾飞。

邮政编码:646300
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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