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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交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2:35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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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交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全省工交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充分发挥地市、部门的积极性,以全省经济发展总目标为导向,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实现的管理机制,转变职能,突出服务,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逐步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一九九○
年省直二十三个部门试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制定目标的依据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地市的工作部署。
2、全省各项年度计划中要求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
3、国家和省要求完成的重要工作。
二、制定目标的原则
1、有利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发展经济。
2、制定目标要抓住重点,切合实际,有可行性。
3、所定目标可操作性要强,尽可能数量化、具体化、时限化,并便于检查和考评。
4、要体现管理的层次性。
5、所定目标要力求先进,经地努力方可完成。
三、目标体系
全省工交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目标体系由重要经济(业务)指标、改革与管理目标和机关建设目标三部分组成。
1、重要经济(业务)指标,省对各地市和省直工业厅局统一考核的指标见附表;其余厅局、部门原则上仍是一九九○年的指标内容。
2、改革与管理目标,是本年度内转绕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在加强宏观调控、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等业务工作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预定目标。省对各地市和省直工业厅局考核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1)加强工交生产的组织领导和调度协调工作及行业管理工作;
(2)强化销售。狠抓扭亏为盈,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3)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4)深化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5)当年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产达效,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完成和新产品产值率及产品出口创汇;
(6)企业特别是重点大小型企业的管理升级达标(包括企业升级,设备、计量、能源等基础管理的达标升级);
(7)质量管理达标创奖,产品特别是重点产品创国优、部优、省优及优质产品产值率。
其余部门和厅局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
3、机关建设目标,是本年度内围绕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和预定目标。具体内容一般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1)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认真坚持组织活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两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每月一次,党课每月一次;
(2)抓好各级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每个干部全年不少于两个月,各级党校抽调的学员名额必须保证,形势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
(3)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全年党员违纪率不超过1%,举报案件结案率不低于70%,在提职、调资、分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实行政务分开,接受群众监督;
(4)坚持为企业、为生产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处级以上干部下基层时间全年不少于两个月,基层请示的问题必须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5)认真搞好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目标制定、实施、检查、考评工作体系和各项有关制度。
各单位要围绕上述三个部分的总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出本单位的具体目标内容,并尽可能量化。省对地市的机关建设目标只考核地市经委。
四、制定目标的程序
1、目标承担单位从每年十一月份开始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的工作目标方案,并于下年二月十五日以前报省考评办。
2、省考评办对各单位所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与各目标承担单位协调修订完善后,报省考评领导组审定。
3、召开会议,由分管省长与各单位目标责任人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卡》。
五、目标的实施
1、工作目标按年度制定和考核。
2、各地市分管工交生产的副专员、副市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市、本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人。
3、目标确定后,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目标的按期完成。
4、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目标网络体系,从上到下把目标层层分解、展开,落实到基层单位。
5、日标确定后一般不作修改和调整。在实施半年以后,加客观形势或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原定目标不能反映个地位实际工作时,可按原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报告,经省考评领导组批准后方可修订目标。
六、目标的检查
1、目标检查分中期检查和年末检查。中期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年末检查由省考评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全年考评同时进行。
2、中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各单位自查后要在每季后二十日内将自查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省考评办。除各单位自查外,省考评办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要进行抽查。
3、年末检查结合全年综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度二月十五日前,各单位要认真自查总结本单位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自查后将全年工作情况及各项日标内容执行结果和有关附件资料书面报告省考评办;
(2)省考评办成员单位组成三个考评专业组对各单位的总结报告进行初审考评计分;
(3)省考评办对三个专业组的初审考评计分结果复审汇总并按规定确定等级后,报考评领导组审定;
(4)在目标检查和考评中,各单位要及时完整地向考评人员提供有关报表、原始记录、文件、资料,按照考评需要自觉地协助考评人员做好检查工作;在报告目标执行情况时,必须实事求是,凡有虚假的,经发现取消考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考评人员在检查、考评? 幸脖匦氡焓拢细裰葱杏泄毓娑ā? 七、考评计分办法
1、工作目标的总基分和各单项目标的基分在下达工作目标时与目标内容一并下达。其中:“重要经济(业务)指标”和“改革与管理目标”的基分分别占总基分的百分之四十;“机关建设目标”的基分占总基分的百分之二十。
2、“重要经济(业务)指标”的单项目标执行情况评分,区别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计分:
(1)凡全年实际执行结果达到原定目标值的,按原定基分计分。
(2)凡全年实际执行结果达到原定目标值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控制性指标突破原目标值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按原定基分减半计分。
(3)凡全年实际执行结果低于原定目标值百分之九十的(控制性指标突破原目标值百分之十以上的),由考评办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情况酌情计分。
3、“改革与管理”和“机关建设”目标,其单项定量目标执行评分=单项目标基分×单项目标达成率;单项非定量目标由考评办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评定达成率,乘以原定基分计分;最高为原定基分,最低为零分。
4“重要经济(业务)指标”中,省直工业厅局每有一项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增长水平、地市每有一项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加计三分。
5、全部目标执行情况得分=单项目标得分之和+加分之和。
6、目标承担单位全年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平、差四个等级:
总目标达成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三个部分的目标达成率分别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者为优;
总目标达成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三个部分的目标达成率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者为良;
总目标达成率在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者为平;
总目标达成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为差。
总目标达成率=全部目标内容执行情况得分/总基分。
7、凡本年度内发生特大事故成本机关内部发生大要案的(厅局只考核直属企业,地市只考核经委),按总目标达成率应评定的等级下浮一个等级。
八、奖惩
1、奖惩的原则是: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2、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各地市、部门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要和目标承担单位干部的使用挂钩。
3、凡被评为“优”和“良”的单位,省政府分别授于荣誉称号,目标责任人下一年度内分别上浮一级和半级工资,并发给该地市和部门一定数额的奖金,优的地市四万元、良的地市三万元,优、良厅局按在册人数发给奖金。奖金来源由原列入省财政预算的地市、厅局竞赛奖金中支付? 蛔悴糠植普Σ埂J∮实缇帧⑹〉缌帧⑹∶汗芫帧⑹」肪帧⑹⊙滩莨尽⑹∶禾吭讼镜慕苯鹩筛鞯ノ蛔愿叮饨唤苯鹚啊? 4、凡被评为“差”的单位,目标责任人下一年度内下浮一级工资。单位连续三年都被评为“差”的,建议免去目标责任人和工作不力的其它主要领导干部的职务。



199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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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八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八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贸易协定”的协议和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的协议”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八八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八八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的协议”、“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字)               (签字)

北京市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为保障旅店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安全,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 凡对外营业,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游部、招待所、车马店等(以下统称旅店),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中外合资经营,或是专营、兼营、季节性经营,均依照本办法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条 凡开设旅店,须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未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照的,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
经批准开业的旅店,因故停业、转业、迁移地址、变更营业项目,须事先向原发证、照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变动。
第三条 经营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房屋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2)客房通道和床距应保证行走方便,在紧急情况下便于疏散。不得自行增加床位。
(3)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店,须经区、县以上人防部门批准,并出具建筑安全鉴定书;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六十米(超过六十米的,须另增开出入口);并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不得用煤火炉取暖。
(4)分设男女客房,非眷属不准男女同住一个房间。
(5)设专人负责旅客登记,查验证件,逐项填写清楚,并按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
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组织的会议住宿人员,可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6)昼夜有专人负责门卫值班,旅客出入旅店凭出入证;来客要登记,由值班人员通知被访旅客接待。
(7)旅店设旅客贵重财物保管室(或由业务室兼管),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对旅客遗留的财物、重要文件,要详细登记造册,认真保管。重要文件转送上级政工部门。重要财物经揭示招领一年无人认领的,按拣拾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对旅客遗弃的反动、淫秽书刊、画报、图片、照片等违禁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封存,及时全部上交公安机关。
(8)禁止举办营业性舞会。
第四条 禁止旅客在旅店从事下列活动:
(1)酗酒、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奸宿,传播和放映反动、淫秽、迷信的书画、录音、录像,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非法将枪支、弹药、炸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旅店。
(3)发放高大声响,喧哗吵闹,扰乱公共志序,影响旅客休息。
(4)私自留客住宿,转租、转让房间、铺位,不经店方同意自行倒换房间。
第五条 旅店业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行业及治安管理的各项法规。
(2)公安人员查店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陪同进行,提供方便条件。
(3)发现旅客中有违反第四条各项规定的,要主动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不听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不得包庇、窝住坏人或与旅客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积极宣传并组织旅客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以上各项应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