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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5:06  浏览:9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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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和方式问题决定如下:
一、对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
二、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清楚,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
的五日以前公布。
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
四、补选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补选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五、补选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补选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当
选证书。
六、补选代表的其他程序按《选举法》第八章办理。
七、增补个别的县、乡代表的程序和方式,也适用本规定。
八、补选和增补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198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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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5日,国家税务局

鉴于煤炭行业特殊性的实际情况,为鼓励煤炭生产,体现党和政府照顾井下工人的一贯政策,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暂对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的工薪收入,可按扣除下井津贴(入坑费),农民轮换工补贴、高定级工资、夜班津贴、生产岗位补贴、班中餐补助以及回乡补助金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煤矿井下工人(不包括农民轮换工)的工薪收入,可按扣除下井津贴(入坑费)、高定级工资、夜班津贴、生产岗位补贴、班中餐补助后的余额计征人个收入调节税。
三、对临时下井的行政人员,其井下工作期间的有关补贴亦可相应减除后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注1991年6月1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雕刻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考虑到雕刻创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雕刻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调整如下:
凡被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雕刻作品和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在市内陈列的雕刻作品,其作者取得的该件作品的创作收入,改按单项收入征税,不再并入综合收入征税,但仍适用超倍累进税率;每次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其税款暂予减半征收。
对于其他雕刻作品的创作收入,应并入当月综合收入额,依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于雕刻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材料购置费、小工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据实予以扣除。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管理,保证商标规费及时上缴国家财政,正常开展商标工作,现将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规费由我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结算。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申请人收取商标规费。
三、我局在每期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登一个月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列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规费上缴清单。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清单后一个月内,负责将有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缴款项收齐,按规定留成30%后,其余70%汇寄我局。
同时退回注明交款人的商标规费上缴清单。
四、我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来的规费及退回的清单,经核对无误后,对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注册证。没有按清单一次交齐规费的,待交齐后方下发注册证。
对经异议裁定不予注册的商标,开列清单,将注册费返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补足240元后,退给申请人。
五、我局办理商标转让、续展、变更、补证等业务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留成后,将应缴款项和清单汇寄我局(附寄原注册证;补证除外),我局收到汇款、清单及原注册证,经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汇寄款项注明商标规费,汇寄我局(开户银行帐号暂定为:8901560)。
七、改进后的商标规费收缴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七月起(即初审公告第181期)执行。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办法实施前向我局上缴商标规费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缴清的,望于今年六月底前汇寄我局。



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