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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08:51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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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商品房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公布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标明是否包含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集中供热等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备有售房说明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套房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及楼层、朝向和价格增减系数等。
售房说明书应当在销售商品房前向物价部门务案。其中,商品房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在其他区(市)的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价目表应当悬挂在销售处的明显位置。
商品房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其内容包括座落位置、结构等级、规格、面积、计价单位、产权性质等。
商品房价目表中与售房说明书中相同的内容应当填写一致。商品房销售价格若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换商品房价目表和更改售房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并应录留存备查。
采用电子屏幕显示价格的,应当将价目表的内容逐项显示。
第六条 未经物价、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义销售商品房。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在房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应当同购房者签订协议;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不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房价外费用。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商品房交易费、登记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价目表。
第九条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同物价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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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交警“异事”凸显官选评比尴尬

    杨 涛


以产“异蛇”出名的湖南省永州市,最近出了一件让当地干部群众大为不解的“异事”:在市直“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中,因得分倒数第一而领受唯一一块“黄牌”的交警支队,10天后又被列为永州市“全省文明单位”之首.(《人民日报》5月25日)
那么,出现这样的“异事”是什么原因呢?这两项评比为何泾渭分明呢?永州市有关部门有个解释,认为:两项评选的对象有所不同,文明单位评选对象是交警支队机关,而“满意不满意单位”测评对象是全市交警;两项评选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涉及6大项,而“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内容仅有4项。
然而,这样的解释根本就不能令人信服。不管是评选对象的差别还是评选的标准的不同,都是对同一机关工作的一种评价,如果真实反映其工作状况,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如何大的差异。其根本问题恐怕还得从两种评比程序上的不同说起吧!市直“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是以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的,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大、政协、企业、基层组织、社会各界的干部群众代表共1.1万人评议。而省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基本程序为基层推荐,市文明办考核,省文明办抽查。也就是说,前者实际上是由群众来参加评比,反映了民意,而后者则是政府部门直接进行操作,反映了官意。
这深刻地反映了官意对民意的漠视,对一个民意认为最不满意的单位,而官员们竟然认为是文明单位,官选评比程序导致信息失真可想而知。那么,我们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官选程序容易导致信息失真呢?
首先,追求政绩心态的上下级官员齐心协力使然。官员要上升,就要政绩,反映政绩的指标很多,但无疑由上级颁发的荣誉是重要的指标。因而,这种心态调动各级官员使尽一切手段去争取荣誉,特别是高级别的荣誉,上下级官员一起掩饰,力求过关。这从永州这一事件看得最清楚,永州市为什么要搞“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让群众直接评议呢?那是决策层为了获得准确的信息,使该市工作真正搞好。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市里的“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在今年1月20日结束,结果已经出来了后,省文明办才于今年2月1日开始对省级文明单位公示15天,这时当初同意上报交警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永州市委、市纪委领导却没有到省里去反映市里的评比情况,撤换当初上报的单位。这里合理的解释便是,永州交警获得省级文明单位不仅是交警的光荣,也是永州市的光荣,市里当然大力给予支持了。
其次,官选程序透明度不高,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并且官员们贿赂的成本小,方便操作。民选程序中,也有一些政府机关和官员利用种种方法企图收买民意,如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行风评议活动中刊登形象广告,想通过媒体的宣传改变自身形象,但毕竟民众数量大,观点立场各不相同,官员要收买不仅成本高也不易得逞。而官选程序不同,有决定权的就上级少数官员,想收买的下级官员运作起来成本小,容易操作。
明白了这些,我们就很容易知道,为什么会出现分倒数第一而领受唯一一块“黄牌”的交警支队又被列为永州市“全省文明单位”之首了。关键在于我们的官选评比程序出了问题,当然,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评比特别是高层次的评比,都采用民选形式,但是,至少我们可以让官选程序以民选程序为基础,与民选结果不符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列为官选的侯选对象。并且,我们要尽可能让官选程序透明起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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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8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