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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2:28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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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继续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政策,即: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该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常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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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公安、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保障广大人民群 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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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  关  总  署
                           二○○四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保证。没有信用,就没有秩 序,市场 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 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 德 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务院提出:从2003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 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 人民 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一项系统 工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现提 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重大战略步骤,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措施。
  当前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仍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然十分 严重,特别是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的 严重缺失。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尤其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 工程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始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初步的进展。然而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指导,发展 建设无序,资源开放不够,宣传教育有待加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 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和食品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必须注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长效的食品安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 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建立起新型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实现食品行业的可持 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 展,维护国家形象。为此,我们必须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通过坚强的组织 领导、广泛的宣传教育、系统的制度创新、扎实的实践探索、不懈的工作努力,把食品安全 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二、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 三中全会 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 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 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政府推动、部 门联动 要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的作用,相 互配合、相互支持,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支 持,完善法律保障,确定基础标准,加强运行监管,营造舆论环境,推动联合建设。市场化运作要求在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方面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全社会广泛参与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2.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协调要求食品安全的综合 监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对各部门、各行业 、各地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协调。分工合作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在按照各自职权或者职责进行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信用环境共创。分类指导就是要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的不同实际,采取不同指导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步实施要求在总体设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精心试点,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 深化。
  3.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宣传教育是基础,制度规范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从而提高认识,营造环 境;制度规范要结合实际、反映规律,从而明晰权责,构建机制。
  此外,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坚持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的原则;信用建设与行政监 管相结合的原则;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从2004年至2008年,为全面推进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年。通过五年的建设,要逐 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在制度规范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
  ——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如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
  ——在信用活动上,通过宣传教育、需求培育、失信联防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
  ——在运行机制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对食品市场中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充分 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 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组织协调。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 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 和服务。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企业内 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披露以及监管。
  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原则: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 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监管对象的信息进行记录,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收集,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委 托要求进行信息征集。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一定时期食品安全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该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 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政府 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行业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机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品质要求、检验要 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机构如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上述评价指标应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
4.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努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级制。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部门、行业的需要具体细化各级评价指标条件。
  5.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法。为发挥现代科技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主观因素的影 响,应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
  1.食品安全信用披露主体。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有关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在网站上开辟联动的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及专项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展示我国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2.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原则。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相关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省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政府信用,严格依法行政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食品安全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法制建设水平。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有关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经商,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宣部、全国整规办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和中央文明办、全国整规办等五部委《关 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通过举办理论研讨、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等各类以食品安全信用为主题的活动,把信用教育和信用实践、信用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
  (五)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经费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参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信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科技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
  (六)加强企业信用,强化信用基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结合HACCP、GMP和ISO9000等认证体系的建设,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重视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加强经营行为自律,把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有机联系起来。
  (七)认真抓好试点,分级分层推进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经验不足,需要进行试点,积极稳妥,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逐步推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这项工作已经起步的地区和工作基础较好的4~5个城市和2~3个食品行业进行试点,要求试点城市和行业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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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09〕8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2009年以来,寿险业认真落实全保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在业务结构调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对结构调整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结构调整的原则、方向和评价标准,使结构调整进一步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

  1、结构调整是行业适应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持续,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也面临着结构调整的压力,寿险业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是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结构调整有利于寿险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通过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使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最终实现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结构调整是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构调整就是为了使保险产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从而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

  4、要坚持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各公司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要破除片面强调“规模、市场份额、保费排名”等观念的束缚,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的业务。各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按照结构调整的计划,逐步实施。

  5、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核心业务。大力拓展健康、养老、三农等重点领域业务,提高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充分发挥健康保险保障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个人、团体意外保险,为广大群众提供保险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进行小额保险试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业对低收入群体在意外、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并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做好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业经营养老险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

  三、多层次、全方位规划结构调整

  6、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各公司要按照《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的要求,在重点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基础上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通过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要围绕结构调整的目标,针对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保监会将对产品创新在监管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7、要平衡不同销售渠道发展。要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建立能够促进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的渠道组合。对于个人代理渠道,要充分发挥其销售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的独特作用,通过提高招募门槛、加强培训等措施来逐步提高代理人素质。对于银邮代理渠道,保险公司要根据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通过发展长期的、期缴的、保障功能强的产品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探索与银行合作向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对于公司直销渠道,要坚持发展有效益的业务,注重发展团体养老金业务,及时跟踪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支持政策,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做好相关业务的准备和开展工作。

  8、要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严格费用支出管理。保险公司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应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要围绕这些目标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银保业务手续费支出要建立在长期互利合作基础上,不得通过恶性价格竞争的方式进行盲目扩张。银保合作协议要由总公司对总行或分公司对分行签订,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手续费要实现分公司甚至总公司集中统一向银行支付,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银行支付合作协议以外的手续费。

  四、科学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

  9、建立科学、统一、完整的结构调整成效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公司发展状况和业务质量。要客观看待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增长指标。保费增长率和市场份额是公司业务增长最直观的指标,具有简单易懂的特点,但这些指标只反映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增长情况,并不能反映业务的品质。要综合运用规模类指标、结构类指标、保障类指标和品质类指标(详见附表)来全面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

  10、定期上报结构调整评估报告。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应于每季度后一月的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光盘各一份的形式,分别向保监会和保监局上报结构调整评估报告和《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见附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季度结构调整的总体情况、结构调整评价指标变动情况分析、结构调整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11、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综合运用评估指标引导行业结构调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在考虑保险公司经营差异性的基础上,根据结构调整指标评价体系对结构调整成效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逐步由业内到业外、由简单指标到综合指标进行披露,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扶优限劣的分类监管政策,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公司将给予鼓励,在产品报备、分支机构批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评估结果长期未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五、正确处理好调结构和防风险、稳增长的关系

  12、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推动结构调整。鼓励各公司在坚持结构调整总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坚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定位、所处发展阶段,把握好结构调整的节奏和力度,走出适合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

  13、防止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要充分认识结构调整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不能指望一蹴而就,更不能“刮一阵风”,要长期不懈地坚持。对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要正确处理调结构与防风险、稳增长的关系,既要防止因调整力度过大过急,出现现金流、业务大起大落等风险,又要防止片面性、简单化,形成行业某类业务过于集中等问题和风险,确保寿险业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表: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2009/bjf84.xls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