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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11:09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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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照相机市场的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维护进口照相机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口照相机(包括照相机镜头,下同)实行机身号码备案制度。
第三条 实行机身号码备案的进口照相机包括:
(一)合法进口的照相机;
(二)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进口照相机;
(三)以进口零部件组装或者依法使用国外商标,并准许内销的照相机。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负责进口照相机备案审核工作。
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负责已经审核的进口照相机备案和备案标贴发放。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进口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请办理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包括:
(一)直接进口照相机的进口单位;
(二)华侨合法带进或者捐赠进口照相机的收购单位;
(三)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进口照相机的拍卖单位;
(四)以进口零部件组装或者依法使用国外商标,并内销的照相机生产企业。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审核机关领取并填写《申请备案审核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附后)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进口单位、华侨合法带进或者捐赠进口照相机的收购单位应当提供海关核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关税单和商检局核发的《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二)拍卖单位应当提供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文书;
(三)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内销产品含有减免税进口材料的补税手续或者海关税单和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产品国产化鉴定证书。
第七条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办单位完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 申办单位持审核意见向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办理备案。申办单位为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备案照相机的品名、型号、国别、机身号码一览表软盘资料(以FOXPRO或FOXBASE方式录入)。
第九条 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凭审核机关的审核意见,将核准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录入计算机,并发给申办单位每架备案照相机一张备案标贴。
第十条 申办单位领回备案标贴后,应当将备案标贴贴在备案照相机的明显部位。
严禁将标贴贴在未备案的照相机上。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应当在进口照相机销售之前,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的进口照相机。
第十二条 备案照相机的查询工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和备案标贴对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一)申办单位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进行销售的,限15日内补办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购买或者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进口照相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买卖备案标贴、伪造或者使用伪造备案标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查证属于走私照相机的,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为经销未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为经销走私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仓储
等方便条件的,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北京、上海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甲2号 联系电话:010-68312812
上海市黄埔区四川中路659号324房 联系电话:021-63218775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三条改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和备案标贴对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一)申办单位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进行销售的,限15日内补办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购买或者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进口照相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买卖备案标贴、伪造或者使用伪造备案标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查证属于走私照相机的,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改为“对为经销未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为经销走私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
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中的“发布”改为“公布。”



19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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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维护大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广州市、佛山市及清远县、三水县、南海县、花县等堤内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包括从清远县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南海县狮山铁路旱闸止的堤段(即原有清远县的石角围、七乡围、三水县的六合围、榕塞围、横岗以下的大棉围、大丰围、沙关围,南海县狮山围的大燕河左岸至北江左岸的堤段以及河口北基、上岗横基和
石角遥堤等段),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附属设施与防汛设备等。
第三条 省水电厅北江大堤管理局主管北江大堤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芦苞、西南两个分洪水闸。堤线由所在县管理处、区管理所分级分段进行管理,受益明确的跨堤排灌涵闸,在大堤管理单位监督指导下由受益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护堤地的范围由内、外坡堤脚起每侧为五十米;堤脚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护堤地则由压渗覆盖边缘起伸延五十米。
北江大堤加固工程永久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北江大提管理局。未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占用。
未征用的护堤地,使用权不变。但护堤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时,必须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
凡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大堤安全,并要事先提出设计方案,经北江大堤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水电厅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审批单位验收。
第六条 北江大堤堤身应按规定铺种草皮,不准种植树木或其它作物。
不得在堤身上放牧猪、羊、牛、三鸟,不得挖掘护岸护坡石方及割草、铲草皮。
不准在堤身、护堤地、压渗范围内爆破、取土、挖塘、埋葬、开沟、打井,不准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不准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及里程碑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堤身和护堤地上任意新建房屋或其他设施。
对堤身和护堤地上的现有房屋和其他障碍物,应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定期拆迁。
第七条 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兼作防汛公路的,都是防汛专用公路。除北江大堤管理局及汛期参予防汛交通的车辆使用防汛公路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汛公路时,应经大堤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大堤管理部门交纳养护费或负责道路的维修。防汛
公路养护费收费标准,由北江大堤管理局另行制订,经省水电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段,一律禁止车辆通行。
第八条 北江大堤防汛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讯、照明、动力线路、防汛砂、石料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
第九条 北江大堤管理局及各管理处、所,在汛期是各级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组成部分,应在省水电厅和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交通旱闸的启闭操作,必须由各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运行。属于当地水利部门管理的排灌涵闸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管养。每年汛期,上述各涵闸设备的启闭操作,必须服从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指令。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不
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指令的执行。
第十条 芦苞涌、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两涌河床及滩地开荒种植、围塘养鱼、设置阻水建筑物,影响行洪。两涌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县水电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北江大堤管理局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以及赔偿、罚款等决定,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者,由大堤管理部门提请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30日

化学工业部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13日,化工部

一、为加强化工系统青年科技人员的锻炼和培养,鼓励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发挥聪明才智,尽快提高科技开发水平,推动化工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二、化学工业部决定,在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作青年科技开发基金,旨在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申请本基金贷款除应具备《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该科技开发项目的负责人是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
(2)参与该项目的成员中,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3)年龄界限以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之日为限。
三、青年科技开发基金只限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超过限额的,不作为青年科技开发项目审理。
四、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一律免息,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逾期者,按《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处理。
五、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申报程序,除按《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办理外,应同时填报项目负责人及拟参与该项目的主要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简表,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连同贷款申请一并报化学工业部人事司,由部人事司审查后提请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委员会审批。
六、青年科技开发基金用款单位人事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用款单位领导和中老年专家、学者对青年科技开发项目要热情支持,精心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化学工业部将追究责任并收回贷款。
七、本办法自《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生效之日起,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