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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21:36  浏览:9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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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中国 伊拉克


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6日)
             (一)我方去文

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次长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建设下列项目:
  1.在巴格达建设看台可容纳一万人的体育馆一座;
  2.在谢尔卡特建设公路桥一座及其引桥。
  上述项目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研究、设计所需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伊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的有关具体事宜,待中国政府派出考察组进行专业考察后,双方另行商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苏维卜农场水稻试种组内,增派三至五名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小面积的研究试验盐碱地改良的可能性。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陈 慕 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陈慕华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我的政府确认上述函件内容。
  请接受崇高的敬意。

                      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次长
                      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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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8)16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省属)各单位:
《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8日州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费征缴。各级财政按本级上年征缴额的1.1%为经办机构安排办公经费。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全州实行统一的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预算支出;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收入或单位定额财政补助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福利费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州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州的规定享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对应享有的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财政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生育第一胎并符合计划生育和婚姻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医疗费用的50%。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具体享受待遇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不符合国家和本州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
(二)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三) 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 除急诊、急救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 婴儿发生的医疗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十七条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回购主体。广元市人民政府委托广元市国投公司作为回购实施主体(回购人),回购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回购房屋的产权由房管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二条 回购情形。一是无贷款且使用满五年的,按《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发〔2008〕1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交易,交易时政府按房屋原购买价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优先回购;二是因购买其他住房的,按三十三条规定及原购房时的合同约定,由政府按房屋购买原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三是使用按揭贷款购买未住满五年,借款人连续三次逾期未支付银行本息的,由市国投公司按原价回购,回购款优先偿还银行本息。

第三条 回购优惠政策。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税务部门免征相关税费。

第四条 回购程序

(一)借款人违约后可由贷款人或借款人向政府委托的回购部门提出回购申请。

(二)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应首先与借款人协商,协商未果由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回购人配合人民法院对抵押的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回购,涉及的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借款人必须及时移交回购人。

(三)回购人代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第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与回购有关的争议和纠纷,贷款人和回购人应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