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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20:07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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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办


据反映,近来少数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政策性文件,建立或变相建立职称系列,评定“政策师”、“管理师”等职称。有的部门还要改变现行职称改革工作管理体制,对本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这种情况已引起一些矛盾,使职称改革工作出现混乱,必须予以制止和纠
正。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国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必须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统一管理。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职称系列的调整和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少数地区和部门自行建立或变相建立的职称系列,必须自行纠正。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及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规定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务院已责成人事部尽快研究提出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可直接报送人事部。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遇有重要问题及时会商人事部,不得自行其是。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纠正违反规定做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199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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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监察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2]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五日


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的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监察厅
(2002年5月9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9]文17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中央调资政策落实的紧急通知》(闽政发明电[200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拖欠工资是指本级政府拖欠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含工资性津贴、补贴和调资政策未足额兑现部分,下同)。具体以市、县(区)、乡(镇)为单位,以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为范围,按中央和省规定的工资政策标准,进行统计考核。凡在报告期内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含历年拖欠未补发到位部分),即确定为拖欠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的市、县(区),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每季度通报一次,以此作为全省执行“四不准”规定的对象。

  二、“四不准”规定是指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购买或更新小汽车,不准新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准以财政性资金搞一般工程项目建设。具体为:

  (一)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乡(镇)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下同)申请公费出国(境)的,除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外事办联合审核批准外,一律不予审批。

  (二)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申请购买或更新小汽车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或装修办公楼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确需建设的项目,以及中央和省级统一组织,要求本级承担部分筹资任务的重大项目外,其他用财政性资金搞一般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

  三、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和中央调资政策落实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及分析资料的填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及计划、外事、控购、监察等部门定期通报拖欠工资的市、县(区)名单。

  四、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自收到通报名单后,要及时将其列入执行“四不准”规定的范围,严格把关。凡属于执行“四不准”规定范围的,无论涉及到谁、金额多少,一律不予申报或审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或核拨资金。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四不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存在拖欠工资而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以及各审批机关未严格按“四不准”规定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政纪责任。

  六、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 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地)、县(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地)、县(市)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切实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帐管理等制度,不得通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方式实现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四、统筹协调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