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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02:24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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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霈
2008年12月19日



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药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 药品安全管理遵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职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药品安全负全责的原则。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生产运行机制,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管理的权责,实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安全负总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安全负监管职责。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人授权并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确定质量受权人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副本;

  (二)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三)相关技术资格证明;

  (四)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经验经历证明和身份证明。

  药品生产企业确需变更质量受权人的,必须到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和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对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质量管理文件、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不合格品处理和产品召回的批准行使决定权;

  (四)对物料供应商、生产设备的选取,对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及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行使否决权;

  (五)对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具有决定权,标签应按批包装指令计数发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一致。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妨碍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质量受权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更换质量受权人: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

  (五)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用药安全及药房、药库的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须凭执业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得擅自销售易造成滥用和成瘾的处方药品。

  易造成滥用和成瘾的处方药品主要包括联邦止咳露、联邦小儿止咳露、可非、新泰洛其、联邦泰洛其、小儿联邦泰洛其、佩夫人止咳露、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等含磷酸可待因等长期服用或大剂量滥用可导致依赖性的复方制剂。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应采取“一站式”送达的方式,实行阳光配送。配送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监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建立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实施药品质量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利用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通过数字信息和视频在线相结合的方式,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各种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储存和分析。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置药品质量信息监控所需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建立药品质量管理的电子版文件。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相关设备及设施安全运行和维护等制度,并保证传输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不得擅自改动网络系统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实现对药品生产、经营、配送和使用环节的非现场监管,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监控,不得侵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药品生产质量信息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储存的技术和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未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更换质量受权人;

  (四)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妨碍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擅自销售易造成滥用和成瘾的处方药品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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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4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规范政风评议工作,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皖政〔2000〕44号)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我市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
三、评议内容
(一)廉政建设情况
1.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领导和具体的机构、人员;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情况;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试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是否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二)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工作中是否做到不拖拉、不推诿、不扯皮,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办事简捷高效。
3.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4.投诉办理情况。是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对群众的投诉和反映是否做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及时反馈。对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市政风建设投诉受理中心转办
的投诉件是否做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三)作风建设情况
1.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作风扎实,处事公正,实事求是;是否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规范服务。
2.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正、公开、合理。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不违法设定处罚;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罚款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使用其他票据、收据,无不开票据、收据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所有执收执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和《安庆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5.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凡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项目和规定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都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安庆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工作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承办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地点:市人事局培训中心)。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采取测评的方式,政风评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列入评议的单位进行评议;其它未列入评议的单位也要在学习和整改的基础上,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对本单位的政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市政风评议办公室组织抽查。
政风评议测评包括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群众测评三个部分。
(一)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二)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市政风建设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综合市信访机构和市长热线办公室受理投诉及办理情况,对被评单位进行测评。
(三)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基层群众测评分值占40%,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分值和民主测评组测评分值各占30%。
七、评议结果的处理
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核算各被测评单位得分,定出评议等次。其中,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59分以下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按照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对被评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对各被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5日,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来,全国职工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地在进行“双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职工高中文化教育。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职工高中文化教育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和任务
使已经具有初中毕业水平和同等学历的职工(含干部),经过系统学习,达到简易高中毕业的水平,以适应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并为职工学习技术、业务或接受高等教育打下基础。
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
1.课程设置:
文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五科;
理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
外语、生物等课程是否设置,由办学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有条件的脱产班,文科应尽可能增设自然科学常识;理科尽可能增设史地常识。
对年龄较大或因行业特殊需要的某些职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批准后,可必修政治、语文、数学三科,再选学两门课程。选学课程为: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外语、生物、自然科学常识、史地常识八门课程。
2.课时安排:
----------------------------------------------------------------------------------
| 课程| | | | | | | | |
| 低限课时 |政 治|语 文|数 学|物 理|化 学|历 史|地 理|合 计|
|科别 | | | | | | | | |
|--------------|------|------|------|------|------|------|------|------|
| 文 科 班 |100|300|180| | |140|100|820|
|--------------|------|------|------|------|------|------|------|------|
| 理 科 班 |100|180|300|210|150| | |940|
----------------------------------------------------------------------------------
自然科学常识低限课时为180课时,史地常识为100课时。生物、外语的课时安排由办学单位酌定。
脱产班的周学时安排以不超过30学时为宜;业余班周学时安排,按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学习年限安排得过短或过长。
3.教材:
教材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根据教育部部颁的教学大纲编写,各地自行采用。必要时教育部择优推荐。在教学大纲尚未颁发、新编或改编教材还未出版以前,目前数学、物理、化学三科可采用教育部委托上海市和浙江省职工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职工业余高中课本;语文可暂用教育部1983年推荐的上海市工农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课本,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定;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可暂用全日制普通中学课本。开设外语等其它课程的教材暂由办学单位自行选定。
三、招生
凡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在职职工,均可报考职工高中。职工高中实行入学考试制。入学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是否考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由地(市)以上教育局确定。
四、办学形式
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采取业余、半脱产、脱产和广播电视以及自学等多种形式。课程安排,可开设全科,也可单科独进、双科或多科并进。要提倡大厂办、公司办、业务局办、地区办。普通全日制中学要积极支持职工教育的开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有余力的学校可举办夜校。
五、毕业和颁发证书
1.各门课程结业考试要严格按照职工高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可由县以上教育局组织考试,有条件的立案学校经县以上教育局同意也可单独组织考试。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考试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2.经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考试成绩载入档案。单科成绩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凡经自学或其它途径(如高中补习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职工,可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工高中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单科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取得全部应学科目单科结业证书的,可换发职工高中毕业证书。
3.职工高中毕业证书和单科结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统一印制,由学校负责颁发。
六、关于职工高级中等学校(班)的审批、立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七、本规定提出的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是根据当前职工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各地根据情况的发展,可以试验增设其它文化课程,也可以试验增设其它职业技术课程。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